居住權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新增的用益物權,指自然人依據合同約定或遺囑,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權利,以滿足生活居住需要。其設立依據主要來自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條至第三百七十一條,明確了居住權的定義、設立方式及權利限制。
設立居住權主要有兩種方式:
一是通過書面合同設立。根據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條,設立居住權時,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合同一般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或名稱和住所、住宅的位置、居住的條件和要求、居住權期限、解決爭議的方法等條款。
同時,依據第三百六十八條,居住權無償設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且設立后需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二是通過遺囑設立。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一條規(guī)定,以遺囑方式設立居住權的,參照適用合同設立的相關規(guī)定,即自遺囑生效時居住權設立,但為保障權益,建議辦理登記手續(xù)。
此外,因法院判決或仲裁文書也可設立居住權,此類情況自法律文書生效時居住權即設立。
居住權具有人身專屬性,不得轉讓或繼承,且權利范圍限于住宅,不得用于商業(yè)目的。居住權期限通常至居住權人死亡或合同約定屆滿,當居住權消滅時,應及時辦理注銷登記。
居住權制度在保障房屋所有權人權益的同時,有效滿足了居住需求,為"居有所安"提供了法律支撐。但該權利的設立與行使必須嚴格依照法律規(guī)定辦理相關手續(x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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