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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產(chǎn)交易中,若開發(fā)商未能按約交付房屋并辦理產(chǎn)權登記,購房者能否解除合同并主張全額退款及違約金?北京一起案例給出了肯定答案:開發(fā)商違約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xiàn)時,購房者有權解除合同,要求返還全部款項并按約定支付違約金,即使涉及刑事嫌疑但未定罪,仍不影響民事責任的承擔。
一、案情梳理
(一)當事人信息
原告:趙偉(購房者)
被告:甲公司(房產(chǎn)出售代理方)
(二)事件經(jīng)過
2018 年 4 月至 8 月,趙偉與甲公司先后簽訂《定金支付協(xié)議》《補充協(xié)議》《房產(chǎn)認購合同》,約定趙偉購買甲公司代理銷售的八號房屋(位于北京市朝陽區(qū),建筑面積約 90 平方米,兩居室),單價 55000 元 / 平方米,總房款 4950000 元,另需支付渠道費 198000 元。
合同約定:
付款方式:分三期支付,2018 年 4 月 3 日支付定金 495000 元及渠道費 198000 元;2018 年 5 月 10 日前支付 2475000 元;2018 年 9 月 30 日前支付尾款 1992100 元(按實際面積結(jié)算);
交房及辦證時間:2018 年 11 月 15 日前入住,2018 年 12 月 30 日前取得 70 年不動產(chǎn)權證;
違約責任:若因甲公司原因?qū)е聼o法購房或辦證,需退還全部款項(含房款、渠道費),并賠償總房款 5% 的違約金。
趙偉按約支付全部款項:2018 年 4 月 3 日支付 693000 元(定金 + 渠道費),4 月 27 日支付 2475000 元,8 月 21 日支付尾款 1992100 元,合計 5160100 元,甲公司出具相應收據(jù)。
但甲公司未按約交付房屋及辦理產(chǎn)權證。經(jīng)查,甲公司相關人員因涉嫌虛構(gòu)房源詐騙被調(diào)查,但檢察院以 “犯罪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 作出不起訴決定。趙偉多次交涉無果,遂起訴請求:1. 解除涉案三份合同;2. 甲公司返還購房款 5160100 元及賠償金 248105 元(總房款 4950000 元 ×5%);3. 承擔訴訟費、公告費。
甲公司未到庭應訴,視為放棄答辯權利。
(三)爭議焦點
甲公司未交房、未辦證是否構(gòu)成根本違約,趙偉能否解除合同?
甲公司應返還的款項范圍是否包括渠道費?
涉及刑事嫌疑但未定罪,是否影響民事違約責任的承擔?
違約金按總房款 5% 計算是否合理?
二、案件分析
(一)合同解除的法定事由
根據(jù)《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xiàn)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
甲公司未按約交付八號房屋,也未辦理產(chǎn)權登記,導致趙偉無法實現(xiàn)居住及取得物權的合同目的;
涉案合同明確約定 “因甲方原因無法購房或辦證的,購房者有權要求退款并賠償”,甲公司的行為符合約定解除條件;
法院認定:甲公司構(gòu)成根本違約,趙偉有權解除合同,合同解除時間為起訴狀送達之日(2024 年 8 月 10 日)。
(二)款項返還的范圍
合同解除后,應恢復原狀,返還已支付的全部款項:
趙偉支付的定金 495000 元、房款 2475000 元、尾款 1992100 元,均屬于購房款范疇,甲公司應予返還;
渠道費 198000 元系為促成交易支付的必要費用,因合同解除無法實現(xiàn)目的,甲公司亦應返還;
法院認定:返還總額為 5160100 元(含渠道費),符合 “全部款項” 的合同約定。
(三)刑事嫌疑與民事責任的關系
即使涉及刑事調(diào)查,民事責任仍需獨立承擔:
檢察院對甲公司人員作出不起訴決定,未認定構(gòu)成刑事犯罪,不影響民事合同關系中違約責任的認定;
甲公司作為合同主體,無論內(nèi)部人員是否涉嫌犯罪,均需對合同違約承擔民事責任;
法院認定:刑事嫌疑不免除甲公司的民事退款及賠償義務。
(四)違約金的合理性審查
根據(jù)《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應予以支持。本案中:
合同明確約定違約金為總房款的 5%(4950000 元 ×5%=247500 元),趙偉主張 248105 元屬合理范圍;
甲公司未提出違約金過高的抗辯,視為認可該標準;
法院認定:按約定比例計算違約金合法有據(jù),予以支持。
三、裁判結(jié)果
法院判決:
確認趙偉與甲公司簽訂的《定金支付協(xié)議》《補充協(xié)議》《房產(chǎn)認購合同》于 2024 年 8 月 10 日解除;
甲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返還趙偉購房款 5160100 元;
甲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賠償趙偉違約金 248105 元。
四、案件啟示
(一)購房者的風險防范
購買代理銷售的房屋時,需核實開發(fā)商授權文件及房源真實性,避免向無資質(zhì)的中介或代理公司付款;
簽約時明確約定交房、辦證時間及違約責任,特別是退款范圍(含定金、渠道費等)和違約金計算標準;
支付款項時要求對方開具加蓋公章的收據(jù),注明款項性質(zhì)(如 “購房定金”“渠道費”),并留存轉(zhuǎn)賬記錄(備注房屋信息)。
(二)合同解除權的行使時機
發(fā)現(xiàn)開發(fā)商逾期交房或辦證時,應及時書面催告,留存催告證據(jù)(如快遞簽收單、郵件記錄);
若催告后仍不履行,且合同目的無法實現(xiàn),應在合理期限內(nèi)起訴解除合同,避免因拖延導致證據(jù)滅失或超過訴訟時效。
(三)刑事與民事糾紛的處理銜接
即使交易涉及刑事犯罪嫌疑,仍可通過民事訴訟主張權利,刑事調(diào)查不影響民事責任的承擔;
若公安機關已立案,可申請法院中止審理,待刑事判決生效后再處理民事糾紛,避免重復處理。
(四)代理銷售方的責任邊界
代理公司作為合同主體,需對自身違約行為承擔直接責任,不得以 “開發(fā)商未履約” 為由抗辯;
收取渠道費、服務費等額外費用的,若合同解除,需一并返還,除非有明確約定 “費用不退” 且該約定不違反公平原則。
(五)缺席審理的應對策略
開發(fā)商未到庭應訴時,購房者需提交完整證據(jù)鏈(合同、付款憑證、催告記錄等),確保法院能查清事實;
起訴時準確填寫被告信息(地址、聯(lián)系方式),避免因送達問題拖延審理,必要時申請公告送達。
本案明確了房產(chǎn)代理銷售中開發(fā)商違約的處理規(guī)則,強調(diào)了合同約定的嚴肅性和民事責任的獨立性,為購房者在類似糾紛中維護權益提供了實用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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