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聞網2025年8月7日訊(深圳晚報記者 伊宵鴻)本想靠兼職解燃眉之急,卻因一時糊涂與僥幸心理,卷入信息網絡犯罪活動,廣西某大學學子譚某最終身陷囹圄,悔恨交加。近日,寶安區(qū)檢察院經審查,依法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對譚某提起公訴。
譚某自入學以來,因花錢大手大腳,接觸了不良網貸,累積欠下債務高達十幾萬元。雖經全家努力已償還大部分欠款,但仍無力支付學費。多方權衡之下,譚某于2020年2月申請休學一年,期望打工籌款清償債務后,再復學完成學業(yè)。
休學期滿后,譚某的經濟困境并未緩解。2021年11月,一則誘人的兼職信息吸引了他的注意:只需提供銀行卡用于“跑分”,每過賬1萬元即可獲得100元報酬。求財心切的譚某明知可能存在犯罪風險,還是聯(lián)系了對方,并按對方指示前往東莞某市場。
抵達約定地點后,一輛面包車接上譚某,對方開門見山,提出以每張1500元的價格收購其銀行卡。譚某覺得存在風險,拒絕了賣卡要求,但表示愿意出借銀行卡用于“跑分”。達成“合作”后,譚某將手機密碼以及其兩個銀行App的密碼、支付寶密碼悉數告知對方。對方隨即在車內操作其賬戶進行資金流轉。當日下午“跑分”結束,對方支付譚某300元作為報酬,另付300元作為其往返路費及餐費。
僅僅20余天,譚某就被公安機關抓獲,經核查其賬戶涉案總流水高達55萬余元,其中明確來自被害人的轉入資金合計21萬余元。譚某表示,當時以為對方使用的只是手機銀行App,不是自己的實體卡,可以規(guī)避法律風險。但經檢察官釋法說理,他深刻認識到將銀行賬戶給他人使用與將實體銀行卡給他人使用本質上并無區(qū)別。
深圳檢察官提醒,根據《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規(guī)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lián)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弊T某明知他人可能利用其銀行卡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為獲取報酬,仍提供自己的銀行賬戶及密碼用于流轉資金,幫助上游犯罪實現(xiàn)支付結算,情節(jié)嚴重,已構成幫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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