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法治日報
近年來,隨著城市化的加速和人口老齡化的加劇,墓地資源逐漸緊張,一些人為尋一處“風水寶地”,動起了購買農村耕地建墳的念頭,這樣的行為是否合法?近日,重慶市云陽縣人民法院就審結了兩起因購買農村耕地建墳引發(fā)的關聯(lián)糾紛,最終通過釋法明理調解案涉被告返還相關款項。
1936年出生的周某是重慶奉節(jié)人,2015年,他請托風水先生黃某甲尋一處“風水寶地”作為自己百年后的墓地。黃某甲遂牽線搭橋讓周某與云陽一村民小組組長熊某某簽訂了一份“購地協(xié)議”,周某向熊某某直接支付1萬元費用。此后周某親屬認為該地塊離奉節(jié)老家太遠反悔,便讓黃某甲找尋下家轉賣該地塊。2023年,黃某甲以15000元將該地塊轉賣給黃某,黃某甲向周某支付12000元轉賣費用。
此后,黃某前往該地塊所在地交接土地時,卻遭到熊某某的反對,多次交涉無果后黃某要求黃某甲退款亦遭到拒絕。后經該村民委員會及派出所多次調解均無果,黃某遂將黃某甲訴至法院,要求退還15000元土地購買費用。黃某甲被訴后,亦將周某訴至法院,要求退還12000元轉賣費用。案件審理過程中,法官向各方當事人釋明了農村集體土地的法律性質和相關規(guī)定,明確指出土地不得私自買賣,更不可占用耕地作墓地,買賣耕地作墓地系違法行為。經過法院的釋法和調解,各方當事人認識到錯誤,最終周某退還黃某甲11000元,黃某甲退還黃某15000元。周某的9000元損失另行向熊某某主張。
為何看似“自愿”的買賣,卻得不到法律保護?承辦法官牟春香表示,本案的核心在于:以買賣集體土地用于建墳為目的的合同自始無效。
首先,土地非“私產”,買賣需依法。農村集體土地屬于集體所有,絕非個人可以隨意處置的“私產”。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三款明確規(guī)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北景钢械耐恋刭I賣行為自始無效。其次,耕地是“飯碗”,用途不可改。案涉土地性質為耕地,是國家嚴格保護的寶貴資源,承擔著保障糧食安全的重任。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明令禁止占用耕地建墳。將耕地用于建造墳墓,是國家法律嚴厲禁止的違法行為。
此外,違法合同屬無效,不當?shù)美毞颠€。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北景钢?,基于非法目的(購地建墳)和非法標的(禁止買賣的集體耕地)簽訂的合同,因其內容違法,自始無效,不受法律保護。根據(jù)民法典相關規(guī)定,合同無效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
因此,牟春香表示,購地修墓的行為不僅損害農民的利益,還會對農村的生態(tài)環(huán)境造成破壞,這種行為不受法律保護。近年來,國家大力推廣生態(tài)安葬,如樹葬、花葬等節(jié)地環(huán)保方式,既符合傳統(tǒng)孝道,又能保護土地資源。逝者安息需合規(guī),生態(tài)安葬是方向。唯有選擇合法合規(guī)的安葬途徑,才能真正表達哀思、守護家園沃土,避免陷入類似本案“財?shù)貎煽铡钡木骄场?/p>
作者|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戰(zhàn)海峰 通訊員 朱宏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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