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李濤 通訊員 劉澤佳)女子張某之前因詐騙他人27萬余元,家人東拼西湊幫她全額退賠給被害人,法院綜合考慮其犯罪情節(jié),對張某適用緩刑。張某卻因此產生僥幸心理,在接受社區(qū)矯正期間故技重施,竟冒充領導騙錢。最終,法院撤銷其緩刑,對張某予以數(shù)罪并罰。
日前,岳塘法院審結了這起案件,撤銷前置判決中宣告緩刑的部分,以新罪判處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1年5個月,并處罰金1萬元,與前罪被判處的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1萬元數(shù)罪并罰,合并執(zhí)行有期徒刑3年6個月,并處罰金2萬元。
張某曾因犯詐騙罪,被長沙某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并處罰金1萬元。緩刑考驗期間,張某在田某、許某共同經營的公司工作。為非法占有田某、許某的錢財,張某謊稱自己能幫助兩人入選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親戚子女入讀軍校,獲得養(yǎng)老項目補貼等其他業(yè)務。她還冒充某集團公司領導及公安機關領導等,通過微信騙取田某、許某繳納保證金、打點費、資質費。
法院查明,2023年7月至12月,張某先后從田某、許某處騙取錢款共計59.58萬元,并將其中部分用于償還個人債務。案發(fā)前,張某及其家屬退還田某55.62萬元,法院最終以詐騙金額3.96萬元對張某的新罪定罪量刑。法院綜合張某具有自首、當庭認罪認罰、退還被害人詐騙款項等情節(jié),依法作出前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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