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北京樓市的一起二手房交易糾紛,讓豆某及丈夫蔣某深受其害,原本懷揣著落戶北京的期待,但在短短6天的時間里經(jīng)歷了巨大的落差,不僅在經(jīng)濟上蒙受了巨大的損失,甚至心理都受到了一定的沖擊,更陷入與鏈家中介和房東的漫長拉扯中,不僅暴露了二手房交易中的潛規(guī)則,更折射出普通購房者,在信息不對稱環(huán)境下的弱勢地位。
2025年7月9日,蔣某在鏈家中介極力推薦下,看了一套位于昌平區(qū)的房屋,掛牌總價高達379萬元,這顯然是一筆巨款,為此蔣某再三跟鏈家中介明確表示,需要先賣掉西安的房子,提高購房首付減少月供以保證能擔負起月供。先買再賣的行為會加長付款周期,為此要求中介向賣方楊某明確說明這一點,如果對方同意才能繼續(xù)溝通下去(鏈家中介并未告知買方)。
7月10日,在鏈家中介的邀約下,豆某的丈夫蔣某來到鏈家門店,隨后展開了購房談判?;蛟S處于客觀原因,買家和賣家分處不同的洽談室內(nèi),由鏈家中介對雙方進行轉(zhuǎn)達,談判一直持續(xù)到了凌晨(最終雙方以318.7萬達城買賣意向)。能熬到這么晚,蔣某足以表現(xiàn)出購房的誠意了。
隨后鏈家中介要求蔣某簽署定房購房合同,并要求蔣某向出售者楊某的賬戶轉(zhuǎn)了10萬元的定金,蔣某也在微信上和豆某實時同步購房的進度。同時中介也收取了蔣某的各種證件去打印,并表示會協(xié)助辦理相關(guān)手續(xù),并轉(zhuǎn)告蔣某貸款可以很順利的辦下來,本就時間較晚,出于對鏈家品牌的信任,蔣某并沒有多想。
時間來到2025年7月11日凌晨,在簽約室中解說合同過程中,鏈家中介突然表示,因蔣某在北京以外的城市有房貸記錄,而收入流水也不夠,通過公積金貸款只能貸22年且月收入必須達到3.2萬元以上,否則無法拿到足夠的貸款用于購房。聽到這里蔣某叫停簽約,隨即中介說兼職收入證明也可以,蔣某明確表示自己也沒有。這時候鏈家中介的業(yè)務員就開始了不一般的操作,兩名中介人員示意蔣某從簽約室出來,表示有些話不方便在簽約室內(nèi)說。
畢竟鏈家的簽約室內(nèi)是有錄音錄像設備的,接下來中介人員的解釋讓蔣某著了道。中介表示只要支付給他們1500元錢,就可以幫蔣某開具兼職收入證明,這樣就有足夠的流水去貸款,同時蔣某也將這個方案告訴了豆某,當時豆某還有些猶豫,但蔣某或許是購房心切,沒有多想就答應了下來。
但顯然蔣某當時是沖動消費,2025年7月13日蔣某越想越不對勁,認為這種虛構(gòu)收入流水的行為或許涉及違法,為此咨詢了相關(guān)法律人員,隨后他們震驚的發(fā)現(xiàn),如果在貸款辦理之前被發(fā)現(xiàn)偽造收入證明,可能導致貸款被拒、合同無效,如果在放款后蔣某甚至將承擔法律責任。感到一陣后怕的蔣某第一時間就找到了中介,希望能夠解約。
但由于不敢提及真實顧慮,以外地房子暫時無法出售為由,希望通過2萬到5萬的違約金,將這件事情給處理掉。但中介為了談成這一筆業(yè)務,還在不斷勸說蔣某,但并沒有成功。當楊某得知這個情況后十分憤怒,態(tài)度十分強硬,不僅要求沒收20萬的定金,甚至要求蔣某夫婦賠償房屋總價20%的違約金,高達60萬元。
任誰經(jīng)過短短幾天的時間就損失80萬元,心里肯定不舒服,不過豆某還是希望通過中介,和楊某再好好談一下,豆某也并沒有拒絕給予補償,甚至主動提出可以最多補償5萬元,但80萬的數(shù)額確實無法承受,最終楊某委托人強硬地表示只有7月17日有時間可以談,如果錯過了要再等半個月。無奈豆某連夜就帶著孩子來到了北京,顧不上舟車勞頓,和丈夫一起找到中介,希望能約著楊某委托人一起溝通。
經(jīng)過長時間的拉扯,最終楊某同意了定金20萬為違約金,外加扣除中介費1萬元,最終以21萬達成解約。事情到這里終究是過去了,但短短幾天的時間就損失21萬元,豆某和蔣某心里很不是滋味,認為此次事件的根本是中介對偽造收入證明的誘導行為。但因為是在簽約室外溝通的,沒有錄音錄像設備,鏈家總部及門店的工作人員咬定不認承諾1500元幫開兼職收入證明的事實(只承認當時說過兼職收入證明可以)。
而在雙方解約的前一天,中介以跟房東解約痛快為由,要求將這套房子重新掛出售鏈接,豆某當時并未答應,但在2025年7月17日還未解約時,無意間在貝殼app上已經(jīng)看到了這套房子的出售鏈接價格掛牌為325萬元,難道合同存續(xù)期間能鏈家能重新掛牌出售嗎?為此豆某找到了鏈家中介的工作人員,要求查詢二次掛牌時間,但中介已不是本門店掛牌為由拒絕了,這一行為不免讓人深思,作為頭部品牌的鏈家,如此視規(guī)則如無物嗎?
從始至終鏈家中介的核心目的都是為了房屋交易的業(yè)務,對雙方的條件和訴求,進行選擇性傳達,甚至當蔣某遇到貸款卡點時,主動提出了違法的方案。試想一下,如果沒有中介的誘導性,或許能將豆某蔣某夫婦的損失降到最低。有法律人士指出:如果中介的違規(guī)行為屬實,涉嫌“欺詐性誘導簽約”,需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同時站在楊某隨后的態(tài)度來看,或許他的目的已經(jīng)發(fā)生了潛移默化的變化,在雙方解約后迅速以更高價轉(zhuǎn)賣房屋,如果賣家真的著急用錢,簽約短短3天在沒有任何損失的前提下,為什么不接受豆某提出的2-5萬元補償快速解約建議,反而咄咄逼人以21萬的高額解約費用”
或許存在惡意索賠的嫌疑。
這起糾紛反應了房屋買賣市場的監(jiān)管混亂,作為頭部品牌的鏈家,利用客戶的信任肆意妄為,不僅傳達的信息不對等,甚至縱容違規(guī)的操作,這一切到底是中介業(yè)務員的個人行為,還是行業(yè)潛規(guī)則還有待證實,但還是希望買房者要擦亮眼睛,不要被所謂的業(yè)內(nèi)人士蒙騙,遇到了不公正的交易陷阱,要通過法律手段來維護應得的權(quán)益。2025年7月北京樓市的一起二手房交易糾紛,讓豆某及丈夫蔣某深受其害,原本懷揣著落戶北京的期待,但在短短6天的時間里經(jīng)歷了巨大的落差,不僅在經(jīng)濟上蒙受了巨大的損失,甚至心理都受到了一定的沖擊,更陷入與鏈家中介和房東的漫長拉扯中,不僅暴露了二手房交易中的潛規(guī)則,更折射出普通購房者,在信息不對稱環(huán)境下的弱勢地位。
2025年7月9日,蔣某在鏈家中介極力推薦下,看了一套位于昌平區(qū)的房屋,掛牌總價高達379萬元,這顯然是一筆巨款,為此蔣某再三跟鏈家中介明確表示,需要先賣掉西安的房子,提高購房首付減少月供以保證能擔負起月供。先買再賣的行為會加長付款周期,為此要求中介向賣方楊某明確說明這一點,如果對方同意才能繼續(xù)溝通下去(鏈家中介并未告知買方)。
7月10日,在鏈家中介的邀約下,豆某的丈夫蔣某來到鏈家門店,隨后展開了購房談判。或許處于客觀原因,買家和賣家分處不同的洽談室內(nèi),由鏈家中介對雙方進行轉(zhuǎn)達,談判一直持續(xù)到了凌晨(最終雙方以318.7萬達城買賣意向)。能熬到這么晚,蔣某足以表現(xiàn)出購房的誠意了。
隨后鏈家中介要求蔣某簽署定房購房合同,并要求蔣某向出售者楊某的賬戶轉(zhuǎn)了10萬元的定金,蔣某也在微信上和豆某實時同步購房的進度。同時中介也收取了蔣某的各種證件去打印,并表示會協(xié)助辦理相關(guān)手續(xù),并轉(zhuǎn)告蔣某貸款可以很順利的辦下來,本就時間較晚,出于對鏈家品牌的信任,蔣某并沒有多想。
時間來到2025年7月11日凌晨,在簽約室中解說合同過程中,鏈家中介突然表示,因蔣某在北京以外的城市有房貸記錄,而收入流水也不夠,通過公積金貸款只能貸22年且月收入必須達到3.2萬元以上,否則無法拿到足夠的貸款用于購房。聽到這里蔣某叫停簽約,隨即中介說兼職收入證明也可以,蔣某明確表示自己也沒有。這時候鏈家中介的業(yè)務員就開始了不一般的操作,兩名中介人員示意蔣某從簽約室出來,表示有些話不方便在簽約室內(nèi)說。
畢竟鏈家的簽約室內(nèi)是有錄音錄像設備的,接下來中介人員的解釋讓蔣某著了道。中介表示只要支付給他們1500元錢,就可以幫蔣某開具兼職收入證明,這樣就有足夠的流水去貸款,同時蔣某也將這個方案告訴了豆某,當時豆某還有些猶豫,但蔣某或許是購房心切,沒有多想就答應了下來。
但顯然蔣某當時是沖動消費,2025年7月13日蔣某越想越不對勁,認為這種虛構(gòu)收入流水的行為或許涉及違法,為此咨詢了相關(guān)法律人員,隨后他們震驚的發(fā)現(xiàn),如果在貸款辦理之前被發(fā)現(xiàn)偽造收入證明,可能導致貸款被拒、合同無效,如果在放款后蔣某甚至將承擔法律責任。感到一陣后怕的蔣某第一時間就找到了中介,希望能夠解約。
但由于不敢提及真實顧慮,以外地房子暫時無法出售為由,希望通過2萬到5萬的違約金,將這件事情給處理掉。但中介為了談成這一筆業(yè)務,還在不斷勸說蔣某,但并沒有成功。當楊某得知這個情況后十分憤怒,態(tài)度十分強硬,不僅要求沒收20萬的定金,甚至要求蔣某夫婦賠償房屋總價20%的違約金,高達60萬元。
任誰經(jīng)過短短幾天的時間就損失80萬元,心里肯定不舒服,不過豆某還是希望通過中介,和楊某再好好談一下,豆某也并沒有拒絕給予補償,甚至主動提出可以最多補償5萬元,但80萬的數(shù)額確實無法承受,最終楊某委托人強硬地表示只有7月17日有時間可以談,如果錯過了要再等半個月。無奈豆某連夜就帶著孩子來到了北京,顧不上舟車勞頓,和丈夫一起找到中介,希望能約著楊某委托人一起溝通。
經(jīng)過長時間的拉扯,最終楊某同意了定金20萬為違約金,外加扣除中介費1萬元,最終以21萬達成解約。事情到這里終究是過去了,但短短幾天的時間就損失21萬元,豆某和蔣某心里很不是滋味,認為此次事件的根本是中介對偽造收入證明的誘導行為。但因為是在簽約室外溝通的,沒有錄音錄像設備,鏈家總部及門店的工作人員咬定不認承諾1500元幫開兼職收入證明的事實(只承認當時說過兼職收入證明可以)。
而在雙方解約的前一天,中介以跟房東解約痛快為由,要求將這套房子重新掛出售鏈接,豆某當時并未答應,但在2025年7月17日還未解約時,無意間在貝殼app上已經(jīng)看到了這套房子的出售鏈接價格掛牌為325萬元,難道合同存續(xù)期間能鏈家能重新掛牌出售嗎?為此豆某找到了鏈家中介的工作人員,要求查詢二次掛牌時間,但中介已不是本門店掛牌為由拒絕了,這一行為不免讓人深思,作為頭部品牌的鏈家,如此視規(guī)則如無物嗎?
從始至終鏈家中介的核心目的都是為了房屋交易的業(yè)務,對雙方的條件和訴求,進行選擇性傳達,甚至當蔣某遇到貸款卡點時,主動提出了違法的方案。試想一下,如果沒有中介的誘導性,或許能將豆某蔣某夫婦的損失降到最低。有法律人士指出:如果中介的違規(guī)行為屬實,涉嫌“欺詐性誘導簽約”,需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同時站在楊某隨后的態(tài)度來看,或許他的目的已經(jīng)發(fā)生了潛移默化的變化,在雙方解約后迅速以更高價轉(zhuǎn)賣房屋,如果賣家真的著急用錢,簽約短短3天在沒有任何損失的前提下,為什么不接受豆某提出的2-5萬元補償快速解約建議,反而咄咄逼人以21萬的高額解約費用”
或許存在惡意索賠的嫌疑。
這起糾紛反應了房屋買賣市場的監(jiān)管混亂,作為頭部品牌的鏈家,利用客戶的信任肆意妄為,不僅傳達的信息不對等,甚至縱容違規(guī)的操作,這一切到底是中介業(yè)務員的個人行為,還是行業(yè)潛規(guī)則還有待證實,但還是希望買房者要擦亮眼睛,不要被所謂的業(yè)內(nèi)人士蒙騙,遇到了不公正的交易陷阱,要通過法律手段來維護應得的權(quán)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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