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做兇宅?一般指發(fā)生過非正常死亡事件的房屋,特別指在屋內發(fā)生過自殺、謀殺事件等。這類房屋因其特殊的歷史背景,往往會對購房者的心理產生負面影響,進而影響房屋的市場價值。但是在法律意義上如何定義兇宅,其實在全球各國地區(qū)都沒有出現(xiàn)邏輯完善的定義。
但是世界一些國家雖然沒有定義兇宅,但是法律會強制要求記錄房屋發(fā)生過的事情,例如我國灣灣省的《不動產說明書》強制記載5年內非自然死亡事件,違者最高罰款約6.8萬人民幣。那么日本的《宅地建物取引業(yè)法》要求披露“心理瑕疵”,京都地方法院曾判決隱瞞兇宅信息的中介賠償差價200%。在美國加州要求:死亡滿3年可不披露,但兇殺案必須永久公示。
那么最近國內發(fā)生的一起兇宅糾紛事件,再次引發(fā)關注。女子王雯和男朋友領結婚證,準備買婚房,為此他們賣掉了父母的小房子。在買房的過程中反復給中介講述,他們不會買兇宅,連兇宅所在的樓棟也不會考慮。但其實最終簽訂買賣協(xié)議的那套房屋,其中有一戶在今年6月份,有人在里面非正常死亡,而且中介人員是見證了法醫(yī)與警察驗尸和運送過程。
中介人員隱瞞了事實,女子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支付了20萬元的定金,而且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之后才在朋友和鄰居的知會下知道了這一事實,由于女子中途毀約,最終賣家呂某將王雯訴至北京海淀法院,違反買賣協(xié)議約定,賣家無責所以要求賠償。
法院判決,除了早前支付的20萬元定金,王雯還需支付呂某50萬元違約金及7000余元訴訟費,也就是說女子直接遭受了70.7萬元的損失。女子于是根據(jù)《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不得隱瞞與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如果房產中介或賣家故意隱瞞兇宅信息,導致購房者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簽訂合同,購房者有權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損失。
最終女子將房產中介公司和中介人告上法院,一審依據(jù)上述法律,以及《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規(guī)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裁決房產中介公司需要賠償女子50萬元。也就是說女子最終損失了20.7萬元,這還不包括女子賣掉房子之后自己租房所付出的成本,以及為了打官司付出的成本。
過去也有過類似的法院判例,2021年南京中院判例(案號:蘇01民終4567號):賣家隱瞞出租屋內租客自殺事實,法院認定構成欺詐,全額退款并賠償30%房價;2024年深圳羅湖法院判決:同一單元內發(fā)生跳樓事件,買家獲賠15%差價損失。2024年蘇州中院不但支持退款,還首次支持精神損害賠償,買家因入住后得知兇宅信息罹患焦慮癥,獲賠5萬元。
其實國內也開始記錄房屋歷史事件了,2024年浦東新區(qū)推行“房屋履歷鏈”,將死亡事件、產權糾紛等上鏈存證,已覆蓋85%二手房交易。同樣建議購房者需將“兇宅排除條款”寫入合同,并約定3-5倍定金的懲罰性賠償。
“誠信是交易的基石,隱瞞是糾紛的源頭?!?/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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