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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興區(qū)一起二手房糾紛引發(fā)關注:陳峰 2023 年 4 月以 515 萬元將九號房屋(大興區(qū))賣給吳磊、潘玥,雙方約定 “逾期付款超 15 日賣家可解約,買家付 20% 違約金(103 萬)”。然而吳磊、潘玥 3 次簽延期協(xié)議仍違約,陳峰 2024 年 2 月發(fā)函解約后起訴索賠,吳磊、潘玥辯稱 “已付定金 + 部分違約金,103 萬過高”。最終法院判定 “合同 2024 年 2 月解除,買家付 50 萬違約金并協(xié)助解網(wǎng)簽”,這一判決背后的法律邏輯,給二手房交易雙方敲響警鐘。
一、案情梳理
(一)當事人信息
原告:陳峰(九號房屋出賣人,2023 年 4 月簽約,因買家 4 次違約主張解約索賠)
被告:吳磊、潘玥(九號房屋買受人,共同簽約,累計支付 10 萬定金 + 17.725 萬違約金 + 5000 元補償)
中介方:乙中介公司(促成交易,中介費由吳磊、潘玥全額支付)
(二)關鍵時間線
2023 年 4 月:簽約付定
4 月 5 日:陳峰與吳磊、潘玥經(jīng)乙中介公司簽訂《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xié)議》,約定:
九號房屋總價 515 萬元(含房屋成交價 280 萬元 + 家具家電等 235 萬元);
定金 10 萬元,吳磊、潘玥需在 2023 年 8 月 28 日前以資金存管方式付首付款 381 萬元;
核心違約條款:逾期付款超 15 日,陳峰有權解約,買家需按總價款 20% 付違約金;
當日:吳磊、潘玥支付 10 萬定金,雙方完成房屋網(wǎng)簽備案。
2023 年 8 月 - 12 月:3 次延期 + 3 次違約
8 月 26 日:吳磊、潘玥未按期付首付,雙方簽《變更協(xié)議書》,約定 “首付延至過戶前 2 個工作日支付,過戶時間 2023 年 10 月 31 日前”,首次延期;
10 月 31 日:買家再次違約,雙方二次簽《變更協(xié)議書》,將過戶時間延至 11 月 30 日,額外約定 “因買家原因延期,按每日總房款萬分之五付違約金,過戶前付清”;
11 月 30 日:買家第三次違約,雙方口頭約定 “過戶時間延至 12 月 31 日”,第三次延期;
12 月 30 日:陳峰在雙方置業(yè)微信群催告 “若 31 日前仍不履約,按合同付違約金并解約”;12 月 31 日,買家第四次違約,未支付首付款。
2024 年 1 月 - 2 月:解約與訴訟
1 月 3 日:陳峰收到吳磊、潘玥支付的 12 月延期違約金(后雙方確認累計已付 17.725 萬元),陳峰在群中表示 “履約后退還違約金,只盼盡快交易”;
2 月 4 日:因買家仍未付款,陳峰在微信群發(fā)函 “正式解除購房合同,后續(xù)訴訟解決”,吳磊提出 “再協(xié)商” 被拒;
2 月 26 日:陳峰向大興法院起訴,提交 8 組證據(jù)(房價下跌截圖、溝通記錄等),主張 “確認合同 2024 年 8 月 28 日解除 + 103 萬違約金 + 協(xié)助解網(wǎng)簽”。
訴訟核心事實
吳磊、潘玥舉證:向資金托管賬戶付 100 萬元憑證、銀行批貸 182 萬元證明,稱 “未付款是因經(jīng)濟形勢差 + 吳磊受傷住院,非惡意違約”;
雙方確認:除 10 萬定金、17.725 萬違約金外,買家還支付陳峰 “路費、時間損失補償”5000 元;
買家認可 “合同 2024 年 2 月 4 日已解除,同意解網(wǎng)簽”,但認為 “103 萬違約金過高,已付款項足以彌補損失”。
(三)各方主張
陳峰(原告):
吳磊、潘玥 4 次違約(3 次書面延期 + 1 次口頭約定后仍違約),逾期超 15 日,符合解約條件,請求確認合同 2024 年 8 月 28 日解除;
按合同約定,買家需付總價款 20% 違約金(103 萬),且 2023 年下半年北京房價下跌,違約導致巨大損失,應全額支持;
買家需協(xié)助解除九號房屋網(wǎng)簽,訴訟費由買家承擔。
吳磊、潘玥(被告):
同意解約,但解約時間應為 2024 年 2 月 4 日(陳峰發(fā)函日),非 8 月 28 日;
已付 10 萬定金 + 17.725 萬違約金 + 5000 元補償,且獲批貸款 182 萬、付托管款 100 萬,證明積極履約,未付款是客觀原因,過錯??;
103 萬違約金過高:2024 年 2 月解約時房價未跌,235 萬家具家電款仍由陳峰占有,陳峰未付中介費且無其他實際損失,請求酌減;
同意解網(wǎng)簽,請求將 10 萬定金抵扣違約金。
二、案件分析
(一)合同解除時間:2024 年 2 月 4 日是關鍵節(jié)點
依據(jù)《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條 “當事人一方主張解除合同的,通知到達對方時合同解除”:
陳峰 2024 年 2 月 4 日在微信群明確 “正式解約”,通知已送達吳磊、潘玥(吳磊當日回復 “再商量” 視為收到);
陳峰主張 “8 月 28 日解約”,但未舉證 “2 月 4 日后雙方仍履約” 或 “8 月 28 日才發(fā)解約通知”,不符合 “通知到達即解約” 的法定規(guī)則,故解約時間為 2024 年 2 月 4 日。
(二)違約責任認定:買家構成根本違約
根據(jù)《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 “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jīng)催告后仍未履行,守約方有權解約” 及第五百七十七條 “違約方需承擔違約責任”:
支付 381 萬元首付款是買家核心義務,其 4 次違約(3 次書面延期 + 1 次口頭約定后違約),經(jīng)陳峰多次催告仍未履行,已構成根本違約,陳峰有權解約并索賠;
買家辯稱 “經(jīng)濟差 + 受傷住院” 屬于個人履約能力問題,非不可抗力(無法預見、無法避免)或情勢變更(客觀情況重大變化),不能免除違約責任,僅可作為 “過錯程度” 的考量因素。
(三)違約金酌減:103 萬過高,50 萬符合公平原則
依據(jù)《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 “約定違約金過分高于損失的,法院可適當減少”,法院酌減的核心理由:
損失證據(jù)不足:陳峰主張 “房價下跌損失”,但僅提交 2023 年下半年截圖,未提供 2024 年 2 月(解約時)的房價評估報告或同小區(qū)成交記錄,無法證明實際損失;且 235 萬家具家電款仍由其占有使用,未產(chǎn)生該部分損失;
已付款項抵扣損失:買家已支付 28.225 萬元(10 萬定金 + 17.725 萬違約金 + 5000 元補償),可覆蓋陳峰的利息損失(已付房款的資金占用成本)、機會成本損失(短期內(nèi)無法再次交易的潛在損失);
買家履約態(tài)度尚可:買家已獲批貸款 182 萬、支付托管款 100 萬,證明有履約意愿,僅因資金周轉(zhuǎn)困難違約,非惡意 “一房二賣” 或拒絕溝通,過錯程度較輕;
行業(yè)慣例與公平性:二手房交易中,20% 違約金(103 萬)通常高于實際損失(一般為利息 + 房價波動損失),結合 “多次延期但買家積極溝通”“賣家無充分損失證據(jù)”,酌減至 50 萬,扣除 10 萬定金后實際付 40 萬,與賣家實際損失基本匹配。
三、裁判結果
確認原告陳峰與被告吳磊、潘玥于 2023 年 4 月 5 日簽訂的《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于 2024 年 2 月 4 日解除;
被告吳磊、潘玥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 10 日內(nèi),向原告陳峰支付違約金 500000 元(已支付的 100000 元定金可從中抵扣,實際需支付 400000 元);
被告吳磊、潘玥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 10 日內(nèi),協(xié)助原告陳峰到房屋登記主管部門,辦理位于北京市大興區(qū)九號房屋的網(wǎng)簽注銷手續(xù);
四、案件啟示
(一)出賣人:3 招規(guī)避交易風險
細化違約條款:簽約時明確 “違約金計算基數(shù)(僅房屋價款 / 含附加費用)”“損失舉證標準”,避免像本案 “235 萬家具家電款計入總價款,導致違約金基數(shù)虛高”;
留存完整證據(jù):買家違約后,通過書面函件、實名微信 / 短信催告,留存記錄;協(xié)商延期必須簽書面《變更協(xié)議》,注明 “延期原因、新履約時間、違約金支付方式”,拒絕口頭約定;
及時固定損失:主張房價下跌損失時,在解約當日委托專業(yè)機構出具房價評估報告,或收集同小區(qū)同期成交合同,避免因 “損失證據(jù)不足” 導致違約金被砍半。
(二)買受人:3 點避免違約追責
理性評估履約能力:簽約前確認 “首付款資金來源”“貸款審批概率”,若資金存在不確定性,可在合同中約定 “貸款未獲批時的無責解約條款”,降低風險;
違約后主動溝通:預計無法按時履約時,提前 3-5 天與賣家協(xié)商,主動提出 “延期方案 + 合理違約金(如每日萬分之三)”,避免 “消極拖延” 升級為 “多次違約”;
留存履約證據(jù):即使違約,也要保存 “資金托管憑證”“貸款批貸函”“溝通記錄”,證明 “有履約意愿,僅因客觀原因違約”,為訴訟中 “減少違約金” 提供依據(jù)。
(三)中介方:2 項義務不可少
提示條款風險:簽約前向雙方明確 “20% 違約金可能被法院酌減”,尤其提醒賣家 “附加費用計入總價款對違約金的影響”,避免一方因誤解條款盲目簽約;
協(xié)助固定證據(jù):交易出現(xiàn)違約時,協(xié)助雙方簽訂書面《變更協(xié)議》,同步留存溝通記錄;明確中介費支付主體及金額,避免像本案 “中介費由買家支付” 成為賣家損失主張的不利因素。
本案核心警示:二手房違約金 “約定≠最終賠償”,法院會綜合 “實際損失、過錯程度、履約態(tài)度” 平衡雙方權益。賣家別過度依賴高違約金條款,及時固定損失證據(jù)才是關鍵;買家也別抱有 “違約僅付少量賠償” 的僥幸,多次違約仍會面臨高額追責,理性履約、積極溝通才是避免糾紛的核心。
(此案例發(fā)生地為北京,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lián)系我們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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