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guī)Я艘欢炎C據,咋還是沒贏?”不少人打官司時把證據往法官面前一擺就覺得穩(wěn)了,可法官看后卻搖頭——原來舉證不是湊數量,政訊通·全國法制調研中心提醒大家不同案子的“證明標準”不一樣,抓不對重點就白忙活。
先明白:啥是“證明標準”?就是證據得夠有力
《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說,待證事實得有證據“證明到高度可能性”才算數。簡單說就是:你拿的證據得讓法官大概率相信你說的是真的,但不同案子,夠有力的標準不一樣。
就像借錢給人,你拿借條、轉賬記錄去要債,這倆證據夠證明“對方欠你錢”;可要是說“對方騙你簽合同”,光憑合同和一句“我被騙了”可不行 —— 得拿出更硬的證據。
分情況:這兩類案子,舉證重點不一樣
普通案子:能證明“大概率是真的”就行
比如合同糾紛,你說對方違約,就拿合同條款、對方沒按約定辦事的證據(像聊天記錄“貨沒按時發(fā)”);侵權糾紛(比如被人砸了窗戶),你得拍窗戶破損的照片、證明是對方砸的(鄰居證言、監(jiān)控),再算清損失 —— 這些證據能串起來,法官信了就行。
特殊事實:得“排除所有合理懷疑”,比如刑事案件
要是涉及“欺詐、脅迫、口頭遺囑、贈與”這些事,證明標準陡增。比如你說“當初簽合同是被對方逼的”,光說“他威脅我”沒用,得拿錄音(他說“不簽就找你麻煩”)、當時的證人,甚至報警記錄,得讓法官找不出“你可能自愿簽”的理由才行;說“老人留了口頭遺囑”,得有兩個以上沒利害關系的人作證,還得說清遺囑內容、老人當時清醒 —— 差一點都不算數。
記牢:別瞎堆證據,先抓“案子的重點”
有人把十幾年前的聊天記錄都打印出來,其實沒用。合同糾紛就盯“違約”,侵權就盯“誰錯了、損失多少”,涉及欺詐就盯“對方咋騙的、你咋被脅迫的”。
你打官司時有沒有過“證據夠了卻沒贏”的事?是不是沒抓對證明標準?評論區(qū)聊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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