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3日,重慶某貿易公司(“當事人”)未經許可,將其從國內廠商采購的無人機配件出口到俄羅斯,構成出口管制違法行為,被重慶渝州海關沒收違法所得約30萬元,并罰款22萬元。
違法事實
當事人成立于 2023年2月15日,從事進出口貿易業(yè)務,當?shù)弥涠砹_斯客戶想從中國采購無人機配件用于森林巡防,覺得有利可圖,故同意開展相關業(yè)務。當事人根據(jù)外方發(fā)送的無人機配件參數(shù)在國內尋找供應商,最終確定采購廣州某公司(簡稱“廣州公司”)的“X7+Pro”飛控配件。
2023年5月26日,當事人與外方簽訂商業(yè)合同,外方向其購買“X7+Pro Autopilot” 22臺,共計273570元。6月1日,當事人與廣州公司簽訂國內購銷合同,購買“X7+Pro飛控” 22臺,120978元。6月29日,當事人以一般貿易的方式,向海關申報出口貨物至俄羅斯。外方收到貨后很滿意,8月4日,雙方簽訂商業(yè)合同,向當事人追加購買“X7+Pro Autopilot”70臺,共計450016元。8月7日,當事人與廣州公司簽訂國內購銷合同,購買 “X7+Pro飛控”70臺,297430元。10月20日,當事人以一般貿易的方式,向海關申報出口貨物至俄羅斯。上述92臺“X7+Pro飛控”已實際支付并入賬,采購金額 418408元,銷售金額723586元,當事人獲利305178元。
2025年3月26日,經商務部認定,“X7+Pro飛控”屬于 《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清單》7A103.b的管制物項,并于4月7日認定應依法依規(guī)申請兩用物項出口許可。
處罰結果
當事人申報時未提交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違反《出口管制法》第十九條第一款、《海關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第十四條之規(guī)定,構成未經許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項的違法行為。當事人對上述情況予以認可,積極配合海關調查、認錯認罰、退繳違法所得,且違法行為危害后果較輕,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符合減輕處罰的情形。
依照《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四十條、《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海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一)》第八條第一款第九項、《海關辦理行政處罰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五十八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沒收違法所得305178元,科處罰款人民幣2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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