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成熟的法律人最重要的是學會解釋法律,這種解釋既要探究法條顯明的文字意義,還要探究它背后的精神。
羅翔 ·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教授
格致論道第69期 | 2021年6月19日 北京
大家好,非常高興能夠來到格致論道講壇。格物致知、以論真道,我相信每一個學科,都是為了讓人們去追求真道。今天我講的主題是《罪刑法定與刑法的解釋》。
刑法不僅要懲罰犯罪
很多人經常問我:“你是教什么的?”我說:“我教刑法的?!贝蟛糠秩寺牭轿疫@個專業(yè)都會倒吸一口氣說:“那么可怕的專業(yè),你居然敢教它?”
刑,拿人開刀嘛!但是請各位注意,我教的不是刑,而是刑法。刑法除了刑,還有法,它除了要研究怎么拿人開刀,還要通過法律來限制這種拿人開刀的權力。刑法不僅要懲罰犯罪,還要限制懲罰犯罪的權力本身。
有一個我每年上課必講的案例,可能在座很多朋友都聽過,就是鄧寶駒案。鄧寶駒在1998年是深圳寶安區(qū)沙井信用合作社主任,他“能力很強”,在短短的3年之內貪污公款2.3億,光“二奶”就包了5個。
1998年的2.3億,那是什么概念???我估計這2.3億壓著你,可能會把你砸死。我特別查了一下,1998年深圳每個人的年均收入大概是2萬塊錢。所以,每年2萬塊錢要想賺2.3億,這大概得工作多少年?大概得干1萬多年,可能得回到山頂洞人的時代。
“二奶”5個,其中“五奶”小青,據(jù)說就跟他好了800天,就拿了1840萬。我算了一下,平均一天也是2.3萬,看來鄧寶駒對2.3這個數(shù)字頗為青睞。
我現(xiàn)在想問問各位,憑借最樸素的情感,覺得對鄧寶駒應該判什么刑?很多同學都會說,這種人渣不殺不足以平民憤,應該拖出去用狗咬死,“犬決”!
但是現(xiàn)在問題出現(xiàn)了,當大家打開1997年《刑法》,第271條對這種行為是有規(guī)定的。鄧寶駒是農村信用合作社主任,換言之,他不是國家工作人員,只是屬于集體經濟組織的工作人員。所以,他不構成貪污罪,貪污罪是有死刑的。他只能構成職務侵占罪。
按照1997年的《刑法》,職務侵占罪的最高刑是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按照當時的現(xiàn)行法律最高也就只能判他十五年有期徒刑。所以,最后鄧寶駒被判了十五年有期徒刑。
那各位同學、朋友想一想,刑法是懲罰了鄧寶駒,還是保護了鄧寶駒呢?如果沒有刑法,鄧寶駒能不能被干掉?領導一拍桌子說:這種人渣留在世界上干嘛?拖出去!但是現(xiàn)在有了刑法,在某種意義上不僅沒有懲罰他,反而是保護了他。(編者注:目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已修改職務侵占罪的刑罰,最高提高為無期徒刑。)
我想提醒各位注意的是,如果大家認為刑法只是拿人開刀,只是為了懲罰犯罪,那還需要刑法嗎?或者說需要成文刑法嗎?其實是不需要的。刑不可知,則威不可測。所以,在某種意義上,成文刑法的出現(xiàn)反而束縛了國家打擊犯罪的手腳。
這就是為什么我研究的是刑法,而不是刑。因為刑法既要懲罰犯罪,同時又要限制這種懲罰犯罪的權力本身,也就是所謂的保障人權。
大家知道,我們每個人內心深處都有幽暗的成分,所以人組成的任何機構天然都有敗壞的傾向。相信大家都聽過阿克頓勛爵的至理名言:“權力導致腐敗,絕對權力往往導致絕對腐敗?!痹谒袡嗔χ校姆N權力最可怕呢?刑罰權。它輕則剝奪公民的財產,重則剝奪公民的自由甚至生命。稍有不慎,后果不堪設想。
所以,這就是為什么我們要把刑罰權用法律的手段加以嚴格約束,避免它打擊過度。
當然,如果沒有刑法,也許在鄧寶駒案中可以實現(xiàn)正義,把他直接干掉,滿足民眾的期待。但是這卻埋下了一個風險,那就是在座的每一個人,包括我,都有可能成為刑罰的對象。
相信大家都記得中國古代1141年除夕之夜那個悲慘的案件——岳飛之死。從此,我們中華民族記住了這八個字:欲加之罪,何患無辭。如果刑罰權不受到刑法嚴格的約束,那么“欲加之罪,何患無辭”的歷史悲劇就會一而再、再而三地上演。這就是為什么在現(xiàn)代社會,刑法不僅要懲罰犯罪,還要限制這種懲罰犯罪的權力本身。
德國法學家拉德布魯克曾說過:“刑法不僅要面對犯罪人以保護國家,也要面對國家保護犯罪人,不單面對犯罪人,也要面對檢察官保護市民,成為公民反對司法專橫和錯誤的大憲章?!?/strong>這句話我非常喜歡。
用罪刑法定的原則解釋刑法
這就是為什么刑法要規(guī)定罪刑法定原則,我國《刑法》在第三條明確規(guī)定了:法無明文規(guī)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guī)定不處罰。
罪刑法定的核心精神在于限權,限制國家的刑罰權。人民法院只能夠適用法律,而不能創(chuàng)造規(guī)則。一旦人民法院可以創(chuàng)造規(guī)則,那它擁有的就不再是司法權,而擁有了立法權。而當立法權和司法權合二為一,自由就岌岌可危。
但是問題在于,任何法律一經制定就已經滯后了,如何用有限的法律來適應無限的社會生活呢?所以根據(jù)罪刑法定原則,在理解刑法的時候,我們允許擴張解釋,但禁止類推。因為擴張是適用規(guī)則,而類推是創(chuàng)造規(guī)則。
我國刑法規(guī)定了拐賣婦女兒童罪,但是居然沒有規(guī)定拐賣成年男子罪。所以,張三拐賣了三個30歲的成年男子做寵物,現(xiàn)在法院說這太惡劣了,天天牽著三個男的逛商場,這合適嗎?抓起來。定他一個什么罪?拐賣婦女兒童罪。
那大家就覺得這不太對啊,因為刑法規(guī)定是拐賣婦女兒童罪,沒有規(guī)定拐賣成年男子罪。如果人民法院把成年男子解釋為婦女,這是在適用規(guī)則,還是在創(chuàng)造規(guī)則呢?顯然是在創(chuàng)造規(guī)則。而創(chuàng)造規(guī)則就不再是司法權,而是立法權。這就是為什么罪刑法定規(guī)定允許擴張但禁止類推。
罪刑法定與刑法解釋
什么叫擴張?語言有一個核心含義,同時還有一個發(fā)散范圍。只要在語言的核心含義之外,發(fā)散范圍之內所做的解釋,我們就認為屬于擴張解釋。這沒有創(chuàng)造規(guī)則,只是對規(guī)則的一種最大化的把握。但是如果超越了語言的最大范圍,把男的解釋為女的,那顯然就是在創(chuàng)造規(guī)則了。
這是2021年3月1日我國刑法修正案(十一)剛剛出臺的罪名——負有照護職責人員性侵罪。張三是初中老師,同時跟八個女生談戀愛,最后都發(fā)生了關系,就可以直接認定為這個罪名。
但是,什么叫做“負有監(jiān)護、收養(yǎng)、看護、教育、醫(yī)療等特殊職責的人員”?大家覺得包不包括家教?包不包括駕校的教練?包不包括每天陪你兒子練鋼琴的陪練老師?這里面的“性關系”該怎么理解?包不包括猥褻?這都是現(xiàn)實生活對法律提出的新問題。還是剛才那句老話:任何法律一經制定就已經滯后。
在形式解釋的基礎上追求實質
那如何來解釋法律呢?在刑法理論中歷來有兩種針鋒相對的觀點,一種叫形式解釋論,一種叫實質解釋論。
形式解釋論是只注重法條的形式邏輯,在語言范圍內進行解釋。
實質解釋論則認為形式解釋太機械了,我們要探究法條文背后的精神,根據(jù)這種精神去進行理解,無需拘泥于法條文的語言表達。
張三看到一個長頭發(fā)花褲子的女孩,對她實施了性侵,第二天就被抓起來了。結果驚奇地發(fā)現(xiàn),昨天張三性侵的那個人是個雙性人,他有兩套生殖系統(tǒng)。但是經鑒定,他的染色體是XY。我相信大家都知道XY是什么?是男的。女的染色體是XX。
那請問,張三的行為構成強奸罪嗎?也就是說這個被害人到底是男的還是女的?我們應該采取醫(yī)學標準,還是第二性征說,亦或社會學標準說?因為有些人覺得今天是男的,明天就變成女的了。還有些人感覺今天上午是男的,今天下午就是女的了。甚至還有些人今天這一個小時是男的,下一個小時就是女的了?;蛘哒f這個小時我都不知道此刻到底是男的還是女的。
最后法院認為,這不明顯是性侵嗎?將其認定為強奸罪的既遂。我們認為這種解釋就是一種實質解釋,因為他覺得這不都一樣嗎?強奸一個染色體是XX的女性,和強奸一個有兩套生殖系統(tǒng)的人,性質是一樣的。這就叫實質解釋。
那形式解釋和實質解釋有什么關系呢?剛才我已經說過,罪刑法定的精神是為了限制國家的刑罰權,所以司法機關只能夠適用規(guī)則,而不能創(chuàng)造規(guī)則。因此,根據(jù)罪刑法定,我們必須在形式基礎上追求實質,形式解釋是第一位的。
南方有一個非常有趣的案件,一個女的被搶了,第二天到警察局去報案,結果嚇了一跳。接待她的那個民警居然就是搶她的那個人。大千世界,無奇不有。
搶劫罪的基準刑是三到十年,有八種加重情節(jié),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直至死刑,其中有一款叫“冒充軍警人員搶劫”。大家想一想,冒充軍警人員搶劫都要判十年,那真警察搶劫不更得十年啊?沒問題吧?
但刑法條文說的是冒充,從語言邏輯上來說,冒充這個詞語包不包括真警察?不包括呀。如果把真解釋為冒充,那好像就相當于把男的解釋為女的。這就不再是適用規(guī)則,而是在創(chuàng)造規(guī)則,在比照最相類似的條款加以運用。
所以,這就是為什么后來最高人民法院專門出臺過一個指導意見:很遺憾,在法律沒有修改之前,真警察搶劫不能夠適用冒充軍警人員搶劫,只能屬于普通的搶劫罪,三到十年之內量刑。如果要改,只有通過立法的途徑來改。就像剛才講的鄧寶駒案,我這里補充一下,刑法修正案(十一)已經把職務侵占罪的刑罰修改了,最高提高為無期徒刑。
剛才我們說了搶劫罪有八種加重情節(jié),其實里面還有一種叫“持槍搶劫”:持槍搶劫也是十年以上、無期徒刑直至死刑。
但是持槍搶劫多“沒勁”啊,“老子要持炮搶劫”。我推著一門土炮說:給錢,不給錢就轟了你。大家覺得持炮搶劫屬于持槍搶劫嗎?炮到底是不是槍?有人說炮不就是大口徑的槍嗎?槍用子彈,炮用炮彈,不都是彈嗎?也有人來抬杠,槍叫槍決,炮叫炮決,能一樣嗎?
我也感到很糾結,研究了很久。后來我翻到了《槍支管理法》對于槍支的定義:槍支是以火藥或者壓縮氣體為動力,利用管狀器具發(fā)射金屬彈丸或者其他物質,足以致人傷亡或喪失知覺的各種槍支。
根據(jù)這個語言邏輯,大家覺得炮符不符合?符合呀,有火藥、管狀啊,它不就是槍嘛。所以我現(xiàn)在開始認為,持炮搶劫屬于妥妥的持槍搶劫。
有人馬上說,他拿著一根針管裝滿艾滋病病毒,說:給錢,不給錢老子戳死你。這叫持槍嗎?水槍嘛。這就不太合適對吧?這怎么能叫槍?有火藥嗎?有壓縮氣體嗎?有管狀嗎?有金屬彈丸嗎?這都沒有啊。
新情況又出現(xiàn)了,大家知道圖片中這是什么嗎?這是弩,現(xiàn)在我持弩搶劫叫不叫持槍搶劫?但它關鍵沒管,所以不能叫槍。
但是現(xiàn)在有些人把弩做成這樣,這叫不叫槍?很遺憾,根據(jù)槍的定義,誰讓你有管了?有管就是槍。在形式解釋基礎上追求實質,這是罪刑法定對于刑法解釋的基本要求。
法律永遠都是一個平衡的藝術
有一句話我說過很多遍:法益作為入罪的基礎,倫理作為出罪的依據(jù)。把炮解釋為槍,沒有超越槍這個詞語的極限,這是一種形式解釋。但是在這個基礎上還要做實質解釋。
如何來做實質解釋呢?探究法條文背后的精神。在我看來這就是一個雙重篩查,第一是法益的篩查,第二是倫理的篩查。
法益的篩查就是,一個表面上符合刑法條文的行為,不再是理所當然被認為是犯罪,除非他侵犯了刑法背后要保護的一定利益。
所以,在刑法解釋中,我們總共有三道防線。第一道防線是形式解釋。你持一把弩搶劫,通過不了槍這個詞語,只屬于普通型搶劫而不屬于持槍搶劫。
但是現(xiàn)在我要持一個炮搶劫,它已經通過了槍支這個語言的界線,那就要看法益和它背后的精神。前段時間是520(5月20日),我發(fā)現(xiàn)我?guī)У难芯可技w結婚了。我嚇壞了,關鍵是很多女生找的男生都長得一樣。我說這個男生想干嘛?重婚?。亢髞戆l(fā)現(xiàn)這些女同學是和最火的明星用電腦合成了一個結婚證,然后都發(fā)在網上。
大家覺得這些女生構成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嗎?從形式上偽造了沒有?結婚證是不是國家機關證件?是啊。那抓起來合適嗎?
偽造國家機關證件,它背后所保護的利益是國家機關的尊嚴和證件的證明性。大家覺得這些同學是為了什么?就是為了好玩,為了娛樂,所以我覺得這不可能構成犯罪。
當然,520還發(fā)生過很多有趣的案件。張三愛上了一個女的,然后張三送給這個女的一份禮物——250萬的大額存單,說:“這代表著我對你的愛。當然還不夠深,我們好好處,以后我對你的愛會越來越深。250萬只是一個見面禮?!彼援斕焱砩蟼z人就發(fā)生了關系。結果第二天這個女的居然拿著存單到銀行去取錢,銀行的人肚子都笑疼了,說:這是電腦合成的好不好。
這個電腦合成的存單構不構成偽造金融票證罪呢?形式上是不是偽造了金融機關票證?是。但是大家覺得這種存單拿到銀行能取到錢嗎?它對銀行的威脅大概是多少?我覺得從百分比來說這就是百分之零,根本一分錢都騙不了。那他就沒有侵犯背后的利益,對金融的安全就沒有侵犯,那為什么要抓起來呢?這不構成犯罪,至少不構成文書類犯罪。
第三道防線就是倫理篩查。大家知道刑法是對人最低的道德要求,所以刑法不是懲罰人渣的,而是懲罰人渣中的人渣。那既然刑法是對人最低的道德要求,如果一種行為是道德生活所鼓勵的,大家覺得這會是犯罪嗎?這就不應該是犯罪。
南方發(fā)生過一個案件,張三給老婆慶祝生日,喝了很多酒。結果到晚上11點鐘,他老婆突然渾身抽搐,口吐白沫。張三立即打120,120說:等著,一個小時到。又打滴滴,滴滴說:最近的司機在兩個小時車程以外,等著吧。
張三有駕照,旁邊的親戚朋友都沒有駕照不會開車。張三想都沒想,就把老婆送往了醫(yī)院。結果路上被抓起來了,一吹,肯定酒精超標。這種案件訴到了人民法院,各位同學覺得張三在做什么?做壞事還是做好事?憑借最樸素的情感來講,如果你喝多了,你老婆生病了送不送醫(yī)院?你這是在做一個老公該做的事情。
這就叫做義務沖突。存在兩個法定義務,一個是救老婆的義務,一個是喝酒不開車的義務。我講課經常講的最典型的義務沖突的例子,就是你老婆和你媽媽一起掉到河里你會救誰的問題。救誰都對,救誰又都不對,這是義務沖突。
更何況這不僅是義務沖突,還是緊急避險。你為了保護老婆的生命,損害了公共利益。大家覺得張三所做的行為,在道德生活上是譴責還是“點贊”?點贊。那這怎么能是犯罪呢?不可能啊。所以最后人民法院認為這叫緊急避險,不構成犯罪。
但是,我馬上又想到,如果張三送的不是老婆呢?張三在“小三”家,給“小三”慶生,結果“小三”病了,要不要送醫(yī)院?不管怎么樣,“小三”跟公共利益比起來,哪個會更重要一點?我覺得還是“小三”要更重要一點,因為畢竟是一個人。
都不要說“小三”,我出門喝多了,看到一個流浪漢奄奄一息,我送他去醫(yī)院,大家覺得是不是犯罪?這怎么可能是犯罪呢?總之,我想表達的意思是:如果一種行為在道德生活上是被“點贊”的,那它就不應該是犯罪。
刑法不僅要懲罰犯罪,還要限制這種懲罰犯罪的權利本身。任何法律一經制定就已經滯后。因此,一個成熟的法律人最重要的是要學會解釋法律。這種解釋既要探究法條文顯明的文字意義,還要探究它背后的精神。
表面上符合刑法的行為不再理所當然被認為是犯罪,除非它侵犯了一定的法益。即便侵犯法益也不一定是犯罪,除非它是道德生活所譴責的。法律不是冰冷的文字,它的背后是有溫度的。
謝謝各位,我是羅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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