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下,外出旅游是許多老年人豐富晚年生活的重要方式。跟團游因其便捷省心而備受青睞。然而,旅途中的風險不容忽視,特別是對健康狀況復雜的老年人群體。
2024年10月,廣西桂林74歲的黃某參加某旅行社組織的“九寨溝-黃龍-甘南”8日游。10月28日下午,旅行團從平樂縣城出發(fā),乘坐大巴車到柳州站,當晚轉(zhuǎn)乘旅游綠皮臥鋪專列,次日到達隴南,再轉(zhuǎn)乘三個半小時大巴車,于29日晚上8時到達九寨溝溝口鎮(zhèn)。
旅行團集體用晚餐后各自回房休息,黃某與全陪人員李某相隔一間。不久,黃某到李某房間反映說頭疼、不舒服,后出現(xiàn)嘔吐昏迷現(xiàn)象,李某聯(lián)系醫(yī)護人員將其送往鄉(xiāng)鎮(zhèn)醫(yī)院搶救,后轉(zhuǎn)至九寨溝人民醫(yī)院治療。期間,李某墊付醫(yī)院押金5000元,并通知黃某家屬。10月31日,黃某被宣布臨床死亡,出院診斷:1.大面積腦出血;2.急性腦疝;3.中樞性呼吸衰竭;4.吸入性肺炎。
家屬認為旅行社存在未盡安全提示、行程安排過緊、延誤救治等過錯,訴至法院要求賠償。
法院審理認為,旅行社未讓黃某簽署《旅游合同補充協(xié)議》及健康聲明,未盡到充分告知義務;且長途行程強度較高,存在不合理之處,與損害后果有部分因果關系,存在過錯。同時,黃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未如實告知自身健康狀況(黃某進行過前列腺手術并于2024年9月29日出院),對自身安全未盡到主要注意義務,應承擔主要責任。
綜合案情,法院最終酌定黃某自行承擔75%責任,旅行社承擔25%責任,判決旅行社賠償家屬各項損失共計10.6萬元
來源:FM93綜合自大參考、山東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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