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工人日報
勞動者退休后和人力資源公司
簽訂臨時工勞動合同
工作期間不幸猝死
家屬以工作時間過長為由要求賠償
能否得到支持?
近日
吉林省白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結了這樣一起
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案
【案情回顧】
2022年3月,吳某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辦理了退休,并于4月開始享受領取養(yǎng)老金待遇。
同年9月初,臨江某學校與吉林省某人力資源公司簽訂勞務外包合同,將保潔、門衛(wèi)人員的勞務外包給該人力資源公司。
隨后,該公司和吳某簽訂臨時用工勞動合同,由人力資源公司按照雙方約定每月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向吳某發(fā)放工資。
2023年4月,吳某在工作期間死亡。經(jīng)所在地醫(yī)院出具的居民死亡醫(yī)學(推斷)書確認,其死亡原因為猝死,且吳某生前患有哮喘疾病。據(jù)了解,學校門衛(wèi)室分內外兩間,外間有桌椅,內間有床,吳某被發(fā)現(xiàn)死亡時位于內間床邊。
事情發(fā)生后,吳某的兒子吳某一、吳某二及妻子張某皆主張吳某的死亡除了自身疾病原因外,還與每天夜班工作15小時,勞動時間過長有關,遂向臨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人力資源公司承擔50%的賠償。
【審判結果】
臨江市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本案系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吳某與人力資源公司簽訂的雖為臨時用工勞動合同,但吳某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并領取養(yǎng)老金,雙方實際構成勞務合同關系。吳某的死亡原因為自身疾病,并非因門衛(wèi)工作所致,其死亡屬當事人不可預見、不可避免的意外事件,與人力資源公司無法律上的因果關系。
人力資源公司作為接受勞務一方對此并無過錯,不應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對吳某一、吳某二、張某主張死者勞動時間過長,人力資源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的理由不予支持。
根據(jù)民法典相關規(guī)定,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工作人員因執(zhí)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才承擔相應責任;若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發(fā)生均無過錯,應依照法律規(guī)定分擔損失。
從案件事實來看,吳某有從事門衛(wèi)的工作經(jīng)歷,應當了解該工作的時間和內容。學校門衛(wèi)室內間配備了可供夜間休息的床鋪,且家屬未能提供證據(jù)證明吳某在工作期間無法獲得休息。吳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身健康狀況應有充分認知,其因自身疾病猝死,人力資源公司無過錯,無需承擔過錯賠償責任。
但考慮到吳某是在為該人力資源公司提供勞務過程中死亡,依據(jù)公平原則,從平衡雙方利益角度出發(fā),法院酌情判決人力資源公司補償吳某家屬10萬元,并駁回家屬其他訴訟請求。
吳某一、吳某二、吳某的妻子張某以及該人力資源公司均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白山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對此
你怎么看
歡迎在評論區(qū)
留言交流
來源:法治日報
本期編輯:陳丹丹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wǎng)易號”用戶上傳并發(fā)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