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知識產權報》2025年10月1日第7版
中秋佳節(jié)將至,選購月餅時,您是更看重口味還是包裝?當琳瑯滿目的禮盒讓人眼花繚亂,一些“似曾相識”的包裝卻可能暗藏法律風險。近年來,月餅包裝裝潢引發(fā)的知識產權之爭,成為消費者和商家共同關注的焦點。
近日,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對廣州酒家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廣州酒家)起訴佛山某食品廠及其兩家代工廠等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作出二審判決,認定廣州酒家推出的“七星伴月”月餅裝潢(下稱權利裝潢)構成有一定影響的商品裝潢,佛山某食品廠等生產、銷售的“某師傅七星伴月”月餅裝潢(下稱被訴裝潢)與權利裝潢高度近似,容易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被訴行為構成對廣州酒家的不正當競爭,佛山某食品廠須賠償廣州酒家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50萬元,涉案兩家代工廠在15萬元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
起訴月餅裝潢近似
始創(chuàng)于1935年的廣州酒家,是中華老字號企業(yè),更是廣州美食一張閃亮的“金字招牌”。在長達近一個世紀的精進與創(chuàng)新中,廣州酒家攬獲無數榮譽,其傾心打造的“七星伴月”月餅禮盒,自2009年推出以來便以獨特寓意與精湛品質,成為每年中秋備受消費者青睞的“明星”產品。
2022年8月,廣州多家超市出售的“某師傅七星伴月”月餅禮盒引起了廣州酒家的注意。“從圖樣來看,對方的月餅禮盒與我方的月餅禮盒都是將品牌鑲嵌到圓形中,兩者的裝潢方式高度一致,而我方權利裝潢經過持續(xù)運營和推廣,已構成有一定影響的商品裝潢。若消費者通過裝潢識別商品,會認為對方的月餅與廣州酒家存在特定聯系。我們認為對方的行為是一種抄襲和模仿行為,涉嫌構成不正當競爭?!睆V州酒家代理人、廣東三環(huán)某律師事務所律師董某宜在接受中國知識產權報記者采訪時表示。
隨后,廣州酒家將佛山某食品廠及其代工廠等多名被告共同起訴至一審法院,請求判令停止侵權并共同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50萬元。
佛山某食品廠是個人獨資企業(yè),其經營范圍包括加工、銷售糕點(烘焙類糕點、月餅)等。
對于廣州酒家的起訴,佛山某食品廠等辯稱,兩款商品裝潢既不相同也不近似,兩款商品裝潢中使用的紅底、圓月等元素屬于公有領域范疇,該元素不應由廣州酒家一家獨占;被訴裝潢使用的花朵為“白玉蘭”,為佛山市市花,而權利裝潢使用的花朵為“木棉花”,為廣州市市花;被訴裝潢中使用了“某師傅”等商標,與“廣州酒家七星伴月”商標完全不同。此外,法院在類案中曾認定有爭議的商品裝潢與權利人主張權利的商品裝潢不構成近似。因此,佛山某食品廠等的被訴行為不構成不正當競爭。
二審提高判賠金額
一審中,雙方當事人圍繞權利裝潢是否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所規(guī)定的有一定影響的商品裝潢以及被訴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等焦點問題進行了激烈辯論。
對此,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在案證據可以證明,經過長期、持續(xù)的宣傳及推廣,廣州酒家的“七星伴月”月餅禮盒已擁有一定的市場占有率,為相關公眾所知悉,權利裝潢與該商品建立了特定聯系。因此,該裝潢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所規(guī)定的有一定影響的商品裝潢。經比對,權利裝潢與被訴裝潢雖然在部分元素的使用方式上存在一定差異,且部分元素屬于公有領域,但二者的裝潢從整體上看相似度較高,在權利裝潢知名度較高的情況下,容易造成消費者的混淆或誤認。
據此,一審法院認定佛山某食品廠等實施的被訴行為構成對廣州酒家的不正當競爭,各被告應停止侵權,并共同賠償廣州酒家15萬元。
一審判決后,廣州酒家以一審確定的賠償金額過低為由向廣州知識產權法院提起上訴,佛山某食品廠則堅稱自己不構成不正當競爭,同樣上訴至廣州知識產權法院。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后維持了一審法院就權利裝潢構成有一定影響的商品裝潢以及被訴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的一審判決,并根據廣州酒家二審期間提交的新證據將賠償金額提高至50萬元。
對于該案二審判決結果,各被告均婉拒了本報記者采訪。
董某宜則表示,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在今年月餅銷售旺季前作出二審判決,不僅有力維護了廣州酒家的品牌權益及消費者的公共利益,還有助于凈化月餅市場的知識產權環(huán)境,對推動整個行業(yè)的健康良性發(fā)展具有積極意義。
適用較寬比對標準
在涉及商品裝潢的知識產權案件中,如何認定兩款裝潢是否構成近似是此類案件審理的焦點和難點問題。該案中,二審法院認定被訴裝潢與權利裝潢構成近似的主要理由是什么?
對此,該案二審主審法官彭盎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人民法院認定與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規(guī)定的“有一定影響的”標識相同或者近似,可以參照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判斷原則和方法。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認定商標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標準”“請求保護注冊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等原則進行。經比對,涉案兩款商品裝潢既有相同點,也有不同點,其中相同點為兩者均以紅底和中心黃色圓月為主基調、中部黃色圓月內有盛開的花朵圖案、右側為縱向排列的銀色文字等,兩者的不同點為黃色圓月內的花朵不同以及右側文字內容不同等。
“經合議庭討論,商品裝潢比對的寬嚴尺度應結合裝潢知名度確定,對于知名度較高的商品裝潢,在比對時應當適用較寬的比對標準?!迸戆槐硎?,該案中,從整體而言,兩者在配色、字體形狀、分區(qū)布局、各元素大小占比、整體視覺效果等方面較為近似。雖然兩者黃色圓月中的花朵不同,但考慮到權利裝潢知名度較高,該區(qū)別對裝潢的主要部分和整體印象并無實質性影響,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容易產生混淆或誤認,因此,合議庭認為兩者構成近似。
作者 | 姜旭
來源 | 中國知識產權報
編輯 | 文亞欣
校對 | 羅冠明
審核 | 冼文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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