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成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后,試圖用“替身”掩蓋逃逸事實。10月8日,極目新聞記者從荊州市沙市區(qū)人民法院獲悉,該院日前審理了兩起“頂包案”,讓“為朋友兩肋插刀”變成了“為頂包自陷囹圄”,給心存僥幸者敲響警鐘。
圖文無關(guān) 來源:包圖網(wǎng)
2023年初,盧某的朋友羅某因醉酒駕駛機動車,被公安機關(guān)當場查獲。為幫羅某逃避法律制裁,盧某動了“頂包”的念頭。案件偵辦期間,他先后三次向公安機關(guān)、檢察機關(guān)提供虛假證明,堅稱“案發(fā)當晚是自己開的羅某的車,還把羅某送到派出所附近”,試圖將酒駕責任攬到自己身上。
可紙終究包不住火,隨著案件調(diào)查深入,盧某的謊言逐漸暴露。2024年11月14日,意識到無法再隱瞞的盧某主動到案,如實供述了自己包庇羅某的事實。
法院審理認為,盧某明知羅某涉嫌醉酒駕駛,仍故意向司法機關(guān)提供虛假證明包庇,其行為已構(gòu)成包庇罪??紤]到盧某有自首、認罪認罰的情節(jié),法院依法對其從寬處理,最終判處其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被告人羅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兩起案件宣判后,承辦法官特別提醒,不少人誤以為“幫朋友頂包”是“講義氣”,卻不知這種行為已觸犯法律。根據(jù)《刑法》第三百一十條規(guī)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最高可判處十年有期徒刑。
對于交通肇事逃逸后頂包的行為,辦案法官進一步解釋:交通肇事逃逸本身就是法定加重情節(jié),根據(jù)《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即便事后賠償獲諒解,也無法消除逃逸和頂包的違法本質(zhì),仍需承擔相應刑責。
“包庇行為就像給錯誤‘蓋稻草’,看似暫時掩蓋了問題,實則會讓自己陷入更深的法律困境?!鞭k案法官強調(diào),遇到朋友涉嫌違法犯罪,正確的做法是勸其主動投案、配合調(diào)查,而非幫其逃避,否則“救友”不成反“坑己”,最終只會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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