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易定興律師
作為一名專注刑事法律事務的律師,每當成功為委托人挽回損失、讓違法者受到法律制裁時,內心都會涌起強烈的職業(yè)自豪感。今天,想和大家分享我們團隊轉入刑事案件領域后的首例合同詐騙罪刑事控告成功案例—— 從委托人報案無門,到第30天立案成功,到67天內兩名嫌疑人相繼落網(wǎng),再到70天追回首筆23萬元損失,每一步都凝聚著團隊的專業(yè)與堅持。
一、案件緣起:“找體面工作” 成騙局,16.5萬打水漂后報案被拒
故事的主人公陳女士(化名)是一名全職媽媽,老公是一家上市公司的負責人,現(xiàn)在小孩長大了上了幼兒園,就想為自己找一點事做,本想通過 “熟人介紹” 找一份體面的街道辦相關工作,卻沒想到陷入了一場精心設計的騙局。
2023年6月,犯罪嫌疑人吳某(化名)通過朋友結識陳女士后,得知其求職需求,便伙同張某(化名)、許某(化名)拉了一個微信群。群內,吳某三人分別偽裝成 “街道辦工作人員”“領導”,以 “需要公關費打通關系”“辦理入職手續(xù)需繳費” 等名義,一年時間先后從陳女士處騙取錢款共計16.5萬元。
然而,一年時間過去,“體面工作” 遲遲沒有著落,陳女士多次追問時,吳某三人竟直接將其拉黑、徹底失聯(lián)。意識到被騙的陳女士,在 2025年5月第一時間前往居住地派出所報案,卻被辦案民警以 “此案屬于合同糾紛,應通過民事訴訟解決” 為由,建議她去法院起訴。報案無門的她整天惶惶不安,雖然老公也知道這個事情,期間見了其中的吳某,最后被騙的錢對于他們來說不算什么,但夫婦倆總歸咽不下這口氣。
如果走民事起訴固然是維權途徑,但陳女士深知:一旦嫌疑人轉移財產(chǎn),即使勝訴也可能面臨 “執(zhí)行難”,16.5萬損失大概率無法追回。就在她陷入絕望時,轉機出現(xiàn)了。
二、接手案件:首例刑事控告,我們做足 “戰(zhàn)前準備”
2025年6月底,我們團隊在拜訪劉總(化名)、洽談法律顧問事宜時,劉總偶然提起了陳女士的遭遇,并表達了 “希望通過刑事途徑追究嫌疑人責任、追回損失” 的訴求。了解案件細節(jié)后,我們判斷:此案并非簡單的民事糾紛,而是典型的合同詐騙罪,完全符合刑事立案標準。
考慮到這是我們團隊轉入刑事案件領域的首例刑事控告案件,為確保萬無一失,我們立即啟動了 “全流程準備計劃”:
1. 證據(jù)整理:還原騙局全貌,形成完整證據(jù)鏈
我們用3天時間,協(xié)助陳女士梳理了所有涉案材料:包括微信群聊天記錄(證明吳某三人偽裝身份、虛構 “找工作” 事實)、轉賬憑證(16.5萬元的每一筆轉賬時間、金額、收款賬戶)、與嫌疑人的通話錄音(佐證 “公關費”“辦證費” 等詐騙理由),甚至聯(lián)系了當初介紹吳某與陳女士認識的朋友,獲取了相關證人證言。
通過對證據(jù)的分類、標注、串聯(lián),我們清晰還原了 “吳某三人虛構事實→騙取錢款→失聯(lián)逃避” 的完整騙局,為后續(xù)控告奠定了扎實的事實基礎。
2. 法律論證:緊扣法條,明確 “為何構成合同詐騙罪”
很多人會疑惑:“找工作被騙,為何不是詐騙罪,而是合同詐騙罪?” 我們團隊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進行了嚴謹論證: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guī)定,合同詐騙罪是指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行為”,具體包括 “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 等情形。
本案中,吳某三人雖未與陳女士簽訂書面合同,但通過微信群溝通,以 “幫助找街道辦工作” 為誘餌,虛構 “公關”“辦證” 等需求,本質上是 “以提供就業(yè)服務為內容的口頭合同”;其收取 16.5萬元后無任何實際履約行為,反而拉黑失聯(lián),明顯具有 “非法占有目的”。
同時,根據(jù)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二)》第七十七條,合同詐騙罪 “數(shù)額較大” 的標準為 “個人詐騙公私財物5000元至2萬元以上”,本案16.5萬元遠超該標準,完全達到刑事立案條件。
三、突破困境:另辟管轄地,4次溝通說服辦案民警
準備好材料后,我們面臨第一個難題:陳女士此前在居住地派出所報案被拒,若再次在同一轄區(qū)報案,可能面臨同樣結果。
團隊經(jīng)過研究《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決定 “另辟蹊徑”—— 前往其中一名嫌疑人吳某的長期居住地派出所報案(深圳市坪山區(qū)坑梓派出所),這一選擇為后續(xù)立案突破埋下了關鍵伏筆。
1. 首次報案:陪同委托人錄口供,固定核心事實
2025年7月5日(我們與陳女士正式簽訂刑事控告委托合同的當天),團隊魏律師、裴律師放棄周末休息,立即陪同陳女士前往坑梓派出所報案。
在與辦案民警溝通時,我們不僅提交了整理好的證據(jù)材料,還當場還原了案件細節(jié):從吳某三人如何偽裝身份,到每一筆錢款的用途承諾,再到失聯(lián)后的溝通記錄,清晰證明此案 “并非民事糾紛,而是有預謀的詐騙”。民警當場受理案件,并為陳女士制作了詳細的詢問筆錄。
2. 二次溝通:主動跟進資金流向,推動案件進展
報案一周后(7月12日),我作為案件代理律師,主動聯(lián)系辦案民警張警官,詢問案件進展。張警官告知:“目前正在梳理嫌疑人的資金流向,需要一定時間核實?!?/p>
考慮到資金流向是認定 “非法占有目的” 的關鍵證據(jù),我立即向張警官補充了嫌疑人的銀行賬戶信息(從陳女士的轉賬記錄中提?。⒔ㄗh重點核查 “錢款是否用于所謂的‘公關’‘辦證’,還是被嫌疑人揮霍、轉移”,為民警調查提供了明確方向。
3. 三次溝通:提交法律分析報告,論證 “合同詐騙罪” 構成要件
報案第14天(7月19日,又是一個周末),我?guī)е蛾P于陳女士被合同詐騙案的法律分析報告》再次前往坑梓派出所,與張警官深入溝通。
報告中,我們結合證據(jù)逐一論證:第一、主觀上吳某三人 “虛構街道辦工作人員身份”,符合 “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第二、客觀上收取16.5萬元后未履行任何 “找工作” 義務,反而拉黑失聯(lián),符合 “非法占有目的”;第三、犯罪金額16.5萬元遠超立案標準,應依法立案偵查。
這次溝通中,我重點強調:“此案本質是‘以找工作為誘餌的殺豬盤’,若按民事糾紛處理,不僅無法挽回陳女士損失,還可能讓嫌疑人繼續(xù)詐騙他人?!?經(jīng)過近2小時的溝通,張警官最終認可了我們的觀點,明確表示 “會盡快啟動立案程序,全力追查嫌疑人”。
4. 持續(xù)跟進:每周溝通,確保案件不被擱置
從第三次溝通后,我堅持 “每周與張警官電話溝通一次”:有時是詢問資金流向核查進度,有時是補充新的證據(jù)線索(如嫌疑人的近期活動軌跡),有時是反饋陳女士的訴求。
很多人問:“頻繁聯(lián)系民警會不會引起反感?” 但我們認為,刑事控告案件的關鍵在于 “主動推動”—— 律師的專業(yè)溝通不僅能讓民警更清晰地把握案件重點,也能讓委托人感受到 “我們一直在為她努力”。
四、勝訴落地:67天2人落網(wǎng),70天追回16.5萬元損失
功夫不負有心人,我們的堅持終于有了回報:
報案第60天(9 月3日):嫌疑人許某在外地被抓獲;
報案第67天(9月10日):主犯吳某在深圳市被抓獲;
報案第70 天(9 月13日):許某家屬主動聯(lián)系陳女士,希望通過賠償損失獲得諒解;
報案第72天吳某的老婆主動聯(lián)系陳女士說還給吳某的收到的13.5萬元希望陳女士能夠諒解吳某;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八條,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協(xié)議的,可依法從寬處理)。
當天,我陪同陳女士前往派出所,與許某家屬簽訂《諒解協(xié)議書》,許某家屬當場向陳女士退還了5萬元包括本金利息及律師費等。看著陳女士拿到錢款時激動的神情,我們知道:所有的辛苦都值得。
目前,張某仍在逃,我們已協(xié)助民警提供張某的相關線索,案件正在進一步偵查中,剩余13.5萬元損失的將和吳某的家屬進一步溝通追回工作也在推進中。
五、辦案心得:刑事控告,“專業(yè)+效率+智慧” 缺一不可
回顧這起案件,從委托人報案被拒,到我們接手后 67 天內兩名嫌疑人落網(wǎng)、70 天追回首筆損失,有三點心得想和大家分享:
1. 專業(yè)是基礎:精準定性案件,用法律武器突破困境
若當初我們沒有準確判斷此案為 “合同詐騙罪”,而是建議陳女士走民事訴訟,可能就錯過了刑事立案的最佳時機。作為律師,必須緊扣法律法規(guī),用專業(yè)知識為委托人找到最有效的維權路徑。
2. 效率是關鍵:快速響應需求,不浪費一分一秒
從簽訂合同到首次報案,我們只用了1天;從報案到首次跟進,只用了7天。刑事案件中,時間就是證據(jù),就是追回損失的機會 —— 只有快速行動,才能避免嫌疑人轉移財產(chǎn)、銷毀證據(jù)。
3. 智慧是保障:靈活選擇管轄地,主動溝通推動進展
面對 “首次報案被拒” 的困境,我們沒有放棄,而是通過《刑事訴訟法》的管轄規(guī)定 “另辟蹊徑”;在案件推進中,主動跟進、補充線索、提交法律報告,用專業(yè)溝通說服辦案民警,這正是 “辦案智慧” 的體現(xiàn)。
未來,我們團隊將繼續(xù)深耕刑事法律領域,用專業(yè)、高效、智慧的服務,為更多委托人保駕護航。如果你或身邊人遇到類似的詐騙案件,不要輕易放棄 —— 及時尋求專業(yè)刑事律師的幫助,或許就能迎來轉機。(注:本案中人物均為化名,案件細節(jié)已做脫敏處理,僅用于法律案例分享。)
易定興
知恒律師事務所執(zhí)業(yè)律師
高級企業(yè)合規(guī)師
知贏律師團隊創(chuàng)始合伙人
知恒涉外中心數(shù)字法律事務部秘書長
深圳市莆田商會副會長
業(yè)務領域:
企業(yè)法律顧問與企業(yè)合規(guī)、公司治理、民商事糾紛、勞動爭議、刑事等。
本文及其內容為知恒律師分享,僅為交流目的,不代表律所或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建議或決策依據(j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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