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的被告安慶市迎江區(qū)老峰鎮(zhèn)人民政府強制拆除房屋或者設施及行政賠償一案,2024年12月10日,由安徽省望江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在開庭審理中,望江縣人民法院就其中 “被告安慶市迎江區(qū)老峰鎮(zhèn)人民政府口頭責令原告停工,致使原告停工48天的事實行為定性問題,原告對該行為的起訴是否超過起訴期限”的焦點問題,安徽中天恒律師事務所律師張家勝和該所首席法律專家經調查研究后共同認為:
一、自2023年5月22日開始至2023年7月9日止,在無任何法律文書的情況下,被告安慶市迎江區(qū)老峰鎮(zhèn)人民政府責令原告停工,致使原告停工48天的事實行為,屬于實施行政強制措施行為。
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 “ 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間不計算在內。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出賠償請求的,適用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有關時效的規(guī)定。賠償請求人在賠償請求時效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賠償請求時效期間繼續(xù)計算”。原告請求賠償并未超過兩年時效。
三、被告責令原告停工48天造成延期交房損失事實成立,賠償兩年時效至2025年7月9日,原告于2024年8月起訴請求賠償是在兩年時效內,沒有超過請求賠償起訴期限。
四、因被告責令原告停工48天后又允準建設,存在“時效中止”,賠償請求人在賠償請求時效的最后六個月內,因在 “時效中止”期間不能行使請求權,不能歸責于原告。而且本案賠償請求時效并未超過兩年。
五、被告實施行政強制措施讓原告停工僅是其行政行為違法手段之一,不應從被告整個違法行為中割裂出來看待,被告違法行政行為持續(xù)存在,起訴期限應從違法行為結束之日起計算。
本案中,被告口頭責令原告停工,致使原告停工48天,并連續(xù)拆除原告門頭模板、鋼筋等行為均是違法為了不讓原告繼續(xù)建設房屋,其目的是唯一的,只是在實施具體行政行為時采用了不同的手段。因此被告的違法行為持續(xù)性存在,其致使原告停工48天的行為屬于一個整體的、持續(xù)的違法行政行為。其采用口頭責令原告停工、拆除門頭模板和鋼筋等行為僅是違法行政的不同手段,不應將不同的手段從整個的違法行為中割裂出來看待,并在其中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的“時效中止”情形,故本案起訴期限應從被告持續(xù)性違法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即從2024年7月28日拆除門頭鋼筋之日起計算。被告自開始采用口頭責令原告停工至原告提起訴訟,持續(xù)的違法行政行為并未停止,原告提起訴訟未超起訴期限。
六、被告在實施違法強制原告停工的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原告起訴期限,原告的六個月起訴期限應依法從被告實施行政行為后一年起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該條司法解釋對行政訴訟中從何時開始計算起訴期限作了明確規(guī)定。具體到本案中,一方面,如前所述,被告的違法行為持續(xù)性存在,其強制原告停工是持續(xù)性行政違法行為的一個手段不能割裂開來看待,起訴期限應當從被告的違法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另一方面,即便將被告違法強制原告停工看作單獨的行政行為,強制停工期間為2023年5月22日開始至2023年7月9日止,但因被告沒有履行告知原告起訴期限的法定義務,被告更沒有證據證明原告在提起本案訴訟之前就應當知道起訴期限,因此原告的起訴期限應從原告知道被告的行政行為內容之日一年起計算,即從2024年7月9日起才開始計算六個月的起訴期限。故原告于2024年8月初起訴并由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未超過起訴期限。
因此,原告請求賠償并未超過兩年時效;同時原告對被告的違法行政行為起訴也沒有超過起訴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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