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背景
君審當事人于2024年向某保險公司投保重大疾病保險,保險條款中包含輕癥疾病保障責任。2025年初,君審當事人被診斷為甲狀腺癌(TNM分期I期),經(jīng)手術治療后向保險公司申請輕癥疾病保險金理賠。保險公司以"甲狀腺癌I期不符合合同約定的輕癥疾病標準"為由拒賠。君審代理當事人提起訴訟,后在法院主持下雙方達成調解協(xié)議。
二、爭議焦點
疾病分期的保障范圍爭議
保險公司主張甲狀腺癌I期不屬于合同約定的輕癥疾病范圍,該抗辯是否成立?
調解方案的合理性評估
雙方達成55000元保險金的調解方案是否符合保險保障原則?
訴訟成本的分擔機制
調解協(xié)議中訴訟費由原告承擔的安排是否合理?
三、調解結果及法律意義
1. 調解核心內(nèi)容
保險公司于2025年4月25日前支付輕癥疾病保險金55000元;
案件受理費650元由君審當事人承擔;
調解協(xié)議具有強制執(zhí)行力。
2. 法律意義
(1)疾病定義的彈性處理:調解結果實質上認可了甲狀腺癌I期的輕癥屬性,突破了保險公司原有條款的剛性限制;
(2)訴訟效率的示范價值:通過調解快速解決爭議,避免冗長的司法鑒定程序(如疾病分期爭議);
(3)成本分擔的平衡性:訴訟費由原告承擔體現(xiàn)調解讓步的對價平衡。
四、案例啟示
保險條款的協(xié)商空間
對于醫(yī)學發(fā)展迅速的疾?。ㄈ缂谞钕侔kU公司應考慮建立動態(tài)的疾病定義調整機制。
替代性糾紛解決優(yōu)勢
調解程序可有效降低當事人的訴訟成本和時間消耗,特別適用于事實清楚、爭議金額較小的保險糾紛。
投保人權益的適度保護
即使通過調解解決,司法機關仍會實質審查保險條款的公平性,防止保險公司濫用優(yōu)勢地位。
五、結語
本案通過調解方式平衡了保險合同的嚴肅性與個案正義,既維護了保險公司的條款權威,又保障了投保人的合理權益。對于消費者而言,遇到類似理賠爭議時,可優(yōu)先考慮通過專業(yè)律師參與調解;對于保險公司,應建立更靈活的理賠評估機制,減少不必要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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