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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總最近遇到了一件讓他頭疼的事。
他的公司里有個員工小李,入職時主動簽了《自愿放棄購買社保承諾書》,說是家里已經(jīng)買了新農(nóng)合,不用公司再繳社保了。王總當時覺得這樣挺好,既省了成本,員工也滿意。
結(jié)果三年后,小李突然提出要公司補繳社保,還要求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王總拿出當初的承諾書,小李卻說:“這個承諾書本來就是無效的,法律不認可。”
王總懵了,明明是員工自己要求的,怎么就無效了呢?
法定義務不能靠承諾免除
其實小李說得沒錯。根據(jù)《勞動法》第七十二條和《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的規(guī)定,為員工繳納社保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
既然是法定義務,就不能通過約定來消滅。
就像你不能跟員工約定“自愿放棄工資”一樣,這種承諾從一開始就是違法的。不管員工寫得多么情真意切,簽字按手印都沒用。
但是。。。事情也不是絕對的。
2020年,四川某法院審理了一個特殊案例。一名農(nóng)民工在建筑工地干活,入職時也簽了放棄社保的承諾書。不同的是,這個農(nóng)民工已經(jīng)參加了新型農(nóng)村合作醫(yī)療保險和農(nóng)村養(yǎng)老保險。
由于政策限制,他客觀上確實無法再重復參保。法院認為,在這種情況下,承諾書是有一定效力的。不過法院也考慮到城鎮(zhèn)職工保險待遇更好,還是判決用人單位支付了一定的補償金。
補繳后的“算賬”問題
如果公司最終承擔了補繳義務,那之前給員工的“社保補貼”能要回來嗎?
這就要看證據(jù)了。
2024年,湖北某公司就成功要回了社保補貼。原因很簡單:公司有完整的工資條,清楚地顯示每月工資包含了“社保補貼500元”這一項。員工對此也是知情的,所以法院支持了公司的返還請求。
但在河北的另一個案例中,公司就沒這么幸運了。雖然公司聲稱發(fā)放了社保補貼,但拿不出任何書面證據(jù)證明。法院的態(tài)度很明確:沒證據(jù)就敗訴。
所以說,做HR的朋友們,各種補貼一定要在工資條上列清楚。
經(jīng)濟補償金的“雙重標準”
最讓人頭疼的是這個問題:員工以“公司未繳社?!睘橛呻x職,還要求經(jīng)濟補償金,法院到底支不支持?
答案是:各地法院態(tài)度不一樣。
四川、天津的法院比較傾向于支持員工。理由是承諾書無效,公司還是違法了,該賠就得賠。
但廣東、河北的法院就不這么認為了。他們的邏輯是:不繳社保是雙方共同決定的,不是公司單方面的過錯行為?!秳趧雍贤ā返谌藯l的本意是懲罰公司的主觀惡意,這種情況下公司沒有惡意。
說白了,就是“一個巴掌拍不響”。
現(xiàn)實中的無奈選擇
話說回來,很多員工確實有自己的考慮。
有的是外地戶口,覺得在這個城市繳社保沒用;有的是臨時工,干不了多久就走;還有的是已經(jīng)有其他保障了,不想重復繳費。
但從法律角度看,這些理由都站不住腳。社保是強制性的,不是想繳就繳、不想繳就不繳的商品。
對于用人單位來說,最穩(wěn)妥的做法還是依法繳納。雖然成本高一些,但至少不會惹上官司。
萬一真的遇到員工堅持不要社保的情況,一定要保留好所有的溝通記錄和證據(jù),包括員工的書面申請、工資發(fā)放明細等。這樣即使將來打官司,也不至于完全被動。
畢竟在法律面前,口說無憑,證據(jù)才是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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