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合同編》規(guī)定的承攬合同范圍并不清晰,包括“提供有形實物成果為主”的承攬,也包括提供“其他服務(無形服務為主)”的承攬。前者是承攬的“基本盤”。本文要分析的,就是“提供有形實物成果為主”的承攬。在實務中,這主要是對實物的加工、定作類承攬。
本文內(nèi)容來源于《合同起草審查指南:常用合同卷+勞動用工卷》,從宏觀、中觀、微觀三個層面梳理承攬合同的起草審查注意事項。
我們要意識到,這一類承攬也屬于服務類合同,合同整體上仍接近“一般服務合同”,本身也可能包含一些無形服務,仍可參照“一般服務合同”的起草審查要點。
因此本文中會重點說明此類承攬的特別之處,對于未說明的內(nèi)容,仍可以參照“一般服務合同”進行處理。
從合同起草審查的角度,承攬合同相關法律規(guī)定中值得關注的是:
- 定作人有權中途變更承攬工作的要求,可以在承攬人完成工作前隨時解除承攬合同,但應該賠償承攬人的損失(《合同編》第777條、第787條)。
- 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造成第三人損害或者自己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民法典》第1193條)。
- 承攬人應當以自己設備、技術和勞務完成主要工作,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合同編》第772條)。
宏觀-合同類型
1.承攬與買賣合同在特定交易下的選擇型關系。
承攬合同與買賣合同在特定交易下屬于“選擇型”關系,有一定選擇空間。
相關課程:《合同起草審查指南:常用合同卷》“動產(chǎn)買賣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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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般承攬與建設工程合同大不相同。
簡單的說,受《建筑法》調(diào)整的建設工程承攬施工類合同與一般承攬合同大不相同,不受《建筑法》調(diào)整的簡易施工則可參照一般承攬合同處理。
(1)受《建筑法》調(diào)整的建設工程合同本質(zhì)上屬于承攬合同,但起草審查方面與一般承攬合同大不相同。
民法典《合同編》第808條規(guī)定:本章沒有規(guī)定的,適用承攬合同的有關規(guī)定。因此在司法實務中也有觀點認為,建設工程合同也適用承攬合同的規(guī)定具有任意解除權。
相關課程:《合同起草審查指南:常用合同卷》“延伸討論:《民法典》下的任意解除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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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建設工程合同有大量特別法規(guī)規(guī)定,與一般承攬合同大不相同。
總的來說,建設工程合同受到《建筑法》等諸多法律法規(guī)的限制,合同主體的資質(zhì)、建筑施工過程等各方面均有很多專門的要求。如果確實是以建設工程為標的合同,則應適用相關法規(guī)。就算合同各方在標題、內(nèi)容上想規(guī)避《建筑法》等法規(guī),也是無效的。
建設工程合同也屬于廣義上的承攬,但由于其適用法律、風險各方面均有很大不同,專業(yè)性較強。建設工程合同的起草審查基本無需參照本節(jié)內(nèi)容。
(2)部分類似建筑工程的項目承包屬于一般承攬合同。
例如:一般居民私人房屋裝飾裝修、農(nóng)村低層建筑施工、農(nóng)業(yè)大棚施工。
這些應按照一般承攬合同對待,而不能按照建設工程施工法律關系處理。
這一類合同的標題也建議名為“XX項目承攬合同”,合同中的引言及其它內(nèi)容中不應使用“根據(jù)《建筑法》”之類表述。與此同時,合同內(nèi)容、權利義務安排等可參照一般承攬合同,一般無需參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類范本。
3.涉外承攬型合同。
我國企業(yè)為國外企業(yè)加工定作,或是我國企業(yè)委托國外企業(yè)加工定作的“涉外承攬合同”很常見。一般來說,“涉外承攬型合同”的合同文本會更詳細一些。同時,“涉外型承攬”合同文本上要考慮下列因素:
(1)法律適用。“涉外承攬型合同”可以依法約定適用外國法律?!胺巧嫱庑统袛垺眲t是發(fā)生在中國大陸的主體之間的承攬,合同沒有涉外因素,必須適用中國法律,不能約定境外法院和仲裁機構管轄。
(2)管轄?!吧嫱庑统袛垺笨梢约s定境外仲裁機構或約定外國法院管轄。
(3)貨物出入境報關、關稅、運輸?shù)葐栴}。
(4)銀行保函或其它適當?shù)膿7绞降目紤]。
(5)合同語言問題,可能是英文或雙語版本。
注意,本書中所講的承攬合同針對的是非涉外的承攬,且以適用中國法律為前提。
4.定牌加工、OEM類合同。
司法實踐中,多數(shù)案例認為定牌加工交易模式中,從加工物的技術標準、規(guī)格、性能等方面看均具有特定性,承攬人按照定作人需求進行加工,符合承攬合同的性質(zhì)。另外也有少數(shù)判例參考雙方約定、交易模式等多種因素判定為買賣合同關系?!?】這也證明了前面所說的承攬與買賣的“選擇型”關系。
與此同時,定牌加工合同中含有商標許可、技術開發(fā)許可的因素和條款,可理解為是一種以承攬合同為主的、復雜的“混合型”合同。除參照承攬合同進行起草審查以外,還要結合商標許可合同、技術開發(fā)和許可合同的起草審查知識進行處理。
本文建議此類合同采用“OEM加工合同”“OEM委托生產(chǎn)合同”的標題,同時承攬方應在條款中對承攬合同的任意解除權等有所應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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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觀-合同主體
1.承攬人應該具備法律要求的資質(zhì)。
沒有資質(zhì)構成違法,如果嚴重影響公共利益,合同可能無效。定作人可能據(jù)此解除合同(以重大違約為由)或撤銷合同(以欺詐為由),承攬人也會遭受行政處罰。造成嚴重后果時甚至可能構成犯罪。
部分情況下,定作人也會遭受處罰。例如《工業(yè)產(chǎn)品生產(chǎn)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2022年修訂)第50條規(guī)定:“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企業(yè)委托未取得與委托加工產(chǎn)品相應的生產(chǎn)許可的企業(yè)生產(chǎn)列入目錄產(chǎn)品的,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下罰款?!?/p>
另外承攬人缺乏資質(zhì)且造成自身或第三方人身、財產(chǎn)損害時,定作人也可能要承擔連帶責任,因為可視為定作人有選任過失。法律依據(jù)是《民法典》第1193條: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2.如果該承攬并不涉及特殊資質(zhì),只是超越承攬人的經(jīng)營范圍,這并不會影響合同效力。
法律依據(jù)是《合同編》第505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超越經(jīng)營范圍訂立的合同的效力,應當依照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jié)和本編的有關規(guī)定確定,不得僅以超越經(jīng)營范圍確認合同無效。
不過,在超越經(jīng)營范圍的情況下,承攬人可能會遭受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的處罰;對于定作人來說,也可能構成“選任過失”,超越經(jīng)營范圍的承攬人的履約能力也值得懷疑。
宏觀-合同程序
部分承攬合同涉及備案。
如根據(jù)《醫(yī)療器械生產(chǎn)監(jiān)督管理辦法》第26條、第30條,醫(yī)療器械委托生產(chǎn)有備案程序。
中觀-合同形式
一、“合同+訂單”模式合同和“一次交易合同”
1.“一次交易合同”,合同對應著一次交易,標的(貨物數(shù)量等)、總價是確定的。
“合同+訂單”模式,雙方在簽訂合同時并不能直接確認最終的采購量(或服務量)和合同總金額,需要根據(jù)實際需要下達訂單(變更單、送貨單等),然后定期結算價款費用(一般是定期結算,也可能是合同終止時一次性結算)。這類合同一般會約定一個期限(服務期限、合同期限)。
“合同+訂單”模式下起草合同時,律師不僅要起草一份合同,還要設計相應的“訂單”模式。
2.各種標的的承攬都既有可能采取“一次交易合同”,也可能采取“合同+訂單”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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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同承攬交易的合同復雜程度不同
承攬合同可能很簡單,也可能很復雜,需要根據(jù)實際交易情況設計。大致可分為:
(1)訂單式、表格式承攬合同。
適合一次性的、金額不大的承攬。約定標的、價款、交貨期限、主要質(zhì)量要求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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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般承攬合同。
原材料、質(zhì)量、違約責任等方面約定得更為詳細,適合一般的承攬。
(3)合同+附件。
特別是具體定作要求內(nèi)容較多時,可以作為合同附件。
(4)復雜合同+合同附件+配套協(xié)議(保密協(xié)議+HSE類協(xié)議+反商業(yè)賄賂協(xié)議+質(zhì)量保證協(xié)議)。
適合金額較大的、有復雜配套要求的、長期的承攬,定牌加工類合同往往也比較復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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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觀-合同條款
一、轉包分包類條款
承攬合同具有人身性,強調(diào)定作人對承攬人技術、設備、勞力的依附性。因此,法律規(guī)定除非另有約定,承攬人應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獨立地完成主要工作;承攬人可以將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即如無另行約定,承攬人不得將主要工作轉包給第三人,可以將輔助工作轉包給第三人。
實務中,雙方可以在合同約定主要工作、輔助工作的范圍,及承攬人是否可以轉包主要工作和輔助工作以規(guī)避風險。
相關條款:5283 允許轉包
1. 定作人同意承攬人可將本合同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1)承攬人可以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包括: 。
(2)承攬人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甲方負責。
2. 承攬人未經(jīng)定作人同意將其他工作交由第三人的,定作人有權解除合同,要求承攬人承擔賠償責任。
相關條款:5284 不允許轉包
定作人不同意將本合同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承攬人未經(jīng)定作人同意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承攬人承擔賠償責任。
二、“合同+訂單”中的最低采購量條款
如果是一次交易合同,合同中都會約定此次加工定作的數(shù)量,這勿庸置疑。但在“合同+訂單”模式中,在簽訂主交易合同時,并不能確定總的承攬數(shù)量。一般情況下這沒有問題,但在下列情況下,承攬人往往要求約定最低采購量:
(1)承攬人為定作人進行產(chǎn)品設計、開發(fā)或大量定制加工,投入高額成本。如采購量過低,則可能導致承攬人虧損。
(2)合同中已為定作人提供優(yōu)惠價格、合作條件,以最低采購量作為磋商對價。
與此同時,還要考慮定作人違約(即未達到最低采購量)時的違約責任??傊?,最低采購量是為了保證承攬人的前期投入能得到適當回報。如果并無此擔心,則無需此約定。
實務中,大致有如下做法:
(1)取消最低采購量條款。
這對定作人最有利,如果實際采購量不足也無需承擔違約責任。實務中,定作人可能還會通過口頭、溝通向對方表示自己的采購量不會低。定作人律師和承攬人律師都需要注意這些溝通是否構成承諾,或是產(chǎn)生締約過失責任。
(2)約定最低采購量,但僅作為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意向。
這對定作人也很有利,等于是明確否定了最低采購量。
相關條款:5282 預期采購量
1.合作期限內(nèi)甲方預期采購量為: 件。
2.上述預期采購量僅為意向,實際采購量以甲方向乙方下達的有效訂單為準。
相關條款:5281 不具備法律約束力
甲方應于每年度開始前向乙方提供年度采購計劃,說明下一年度采購量的估計與分配。除非雙方另有明確約定,否則甲方提供的采購計算僅為預估,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實際采購量應以雙方實際生效的訂單為準。
如果是在意向書、會議紀要、電子郵件這些非正式合同文件中溝通最低采購量問題的,律師應注意這些表示是否會構成有效的要約承諾。
對于承攬人律師而言,最好還是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有效的最低采購量承諾。
(3)約定最低采購量,但不明確約定違約責任。
此時,定作人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賠償承攬人損失,包括可得利益。但是因為未明確約定違約責任,事后雙方容易就賠償金額發(fā)生爭議。
(4)約定最低采購量,且約定違約責任。
相關條款:5280 最低采購量
1.合作期限內(nèi)甲方最低采購量為: 件,對應金額 元。
2.合作提前解除或終止時的最低采購量處理:
(1)如因甲方原因導致合同提前解除的,最低采購量按合同實際履行期限對應約定合作期限的比例進行折抵。
(2)如因乙方原因導致合同提前解除的,甲方不受最低采購量約束。
3.合作期限終止后,甲方未滿足最低采購量要求的,應在一個月內(nèi)向乙方支付補償。補償標準為:(最低采購量件數(shù)-實際采購量件數(shù))*每件 元。
三、解除相關條款
承攬合同是最典型的具有任意解除權的合同之一?!逗贤帯返?87條,定作人在承攬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隨時解除合同。雖然相對于原《合同法》,《合同編》限定在“承攬人完成工作前”才能解除,這也意味著,承攬人如果只完成大部分工作,定作人也是可以解除的,對承攬人來說仍然影響很大。
解除的情況下雖然定作人仍然要賠償損失,但是是否包括可得利益、可得利益如何計算都是問題,因此對于承攬人來說,必須在合同條款予以應對。
實務中大致有如下方式:
1.采取定金模式的,應明確提前解除應承擔定金責任。
具體有兩種方式:
第一種:明確將定金界定為解約定金,約定任何一方均有權以承擔定金責任為前提解除合同,但不再承擔其他責任?!藭r承攬人需要保證定金能夠補償己方損失。
第二種:明確排除任意解除權,約定任何一方提前解除視為違約,應承擔定金責任及其他違約責任。
這種方式下,如果損失大于定金,承攬人或受托方可以要求對方賠償全部損失。
注意,如果沒有明確約定定金類型,僅僅約定定金的,并不一定真能發(fā)揮定金作用。
2.采取違約金模式,明確約定提前解除時的違約金金額或損害賠償計算方法(其實也屬于違約金)。
可以區(qū)分階段。解除階段越早,違約金越低(承攬人損失也越?。?;到一定階段后,即不允許解除,可約定應支付全部貨款。
四、其他承攬合同特色條款
1.承攬質(zhì)量相關條款。
定制加工的東西并非標準品(否則就會是買賣了),因此定作人必須通過合同條款來保證承攬質(zhì)量,一般可從如下角度進行約定:
(1)設計圖紙預先確定,再加工。
(2)先做出樣品,驗收確定再批量加工。
(3)原材料材質(zhì)要求。
(4)性能、功能、質(zhì)量的具體要求。
(5)使用場景說明。
(6)生產(chǎn)加工場地、人員方面的要求。
2.留置權條款。
留置權是承攬人依法享有的,無需約定。
合同中只需要考慮是否“排除留置權”。多數(shù)情況下,承攬合同無需對此專門約定;在定作人提供原材料、檢驗修理(即定作人的財產(chǎn)放到承攬人處),而這些財產(chǎn)價值較高、用途較大時,定作人應約定排除留置權。
不過,即使約定排除留置權,在實際發(fā)生爭議時,承攬人也不見得那么“順從”的歸還定作人的財物。所以這種約定的作用其實有限。
3.知識產(chǎn)權條款。
主要考慮:與定制加工相關的知識產(chǎn)權(如設計圖紙著作權),哪一方還需要重復利用?一般來說,知識產(chǎn)權應歸“需要重復利用該知識產(chǎn)權”的一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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