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人員也能構成受賄罪嗎?
【案情簡介】
某人力資源公司派遣員工程某到某交通運輸委下屬事業(yè)單位,負責辦理網約車運輸許可材料審核等業(yè)務。
期間,程某接受網約車運輸證中介人員唐某請托,在不審核申請人身份證、行駛證和不要求申請人到場核實的情況下,為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辦理了網約車運輸證,陸續(xù)收受唐某好處費40余萬元。
問題:程某是否構成受賄罪?
【案件解析】
一、程某是否屬于國家工作人員
受賄罪的主體條件是國家工作人員。《刑法》第九十三條規(guī)定兩類人員為國家工作人員,第一是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第二是以國家工作人員論的人員,即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
程某肯定不屬于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國家工作人員,但是否屬于“以國家工作人員論”的范疇呢?
“以國家工作人員論”的人員分為三類,第一類在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第二類是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第三類是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程某被人力資源公司派遣到事業(yè)單位從事運輸許可材料審查工作,這種派遣并無權力的影子。但是,程某在工作期間會涉及權力行使。從形式上看,屬于在事業(yè)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筆者認為,按照“以國家工作人員論”中的第一類人員認定是適當的,即屬于在事業(yè)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受賄罪中的國家工作人員強調的是從事公務活動,與我們常說的編制人員并非同一概念。
刑法中“以國家工作人員論”的人員范疇要大于“編制人員”范疇。關于編制人員與國家工作人員關系,簡單講就是,有編制肯定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無編制也可能屬于“以國家工作人員論”的國家工作人員。
關于國家工作人員與職務犯罪的關系是,國家工作人員的犯罪行為不必然都是職務犯罪,但職務犯罪必然需要以“國家工作人員”為核心犯罪構成要件。
二、程某是否屬于從事公務行為
程某既不是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國家工作人員,也不是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而是屬于在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因此,程某之所以被認定為國家工作人員,核心在于“從事公務”。《全國法院審理經濟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法〔2003〕167號,簡稱《座談會紀要》)第一條第四款規(guī)定,“從事公務,是指代表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等履行組織、領導、監(jiān)督、管理等職責。公務主要表現為與職權相聯系的公共事務以及監(jiān)督、管理國有財產的職務活動。如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國有公司的董事、經理、監(jiān)事、會計、出納人員等管理、監(jiān)督國有財產等活動,屬于從事公務。那些不具備職權內容的勞務活動、技術服務工作,如售貨員、售票員等所從事的工作,一般不認為是公務?!?/p>
公務是與職權相聯系的公共事務以及監(jiān)督、管理國有財產的職務活動,是代表國家履行組織、領導、監(jiān)督、管理等公共事務的表現。
程某被派遣到交通運輸委下屬事業(yè)單位負責辦理網約車運輸證許可資料審核等業(yè)務。該業(yè)務是行政審批的一個環(huán)節(jié),其背后是行政權力,源于交通運輸委。因此,程某從事的工作具有管理公共事務的性質,并非簡單的勞務性工作。
三、程某構成受賄罪嗎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向他人索賄的,或者非法收受賄賂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國家工作人員和從事公務的犯罪要件均已符合,利用職務便利是重點審查的犯罪構成要件。職務便利背后是權力,管理公共事務等的權力,其認定關鍵是對權力有支配的能力。職務便利的這個特征是區(qū)別于工作便利的核心。
形式上看,職務與工作互為表里,職務必然表現為具體工作,但以職務為核心的工作,其內核必然是職權。簡言之,只有以職權為核心的工作便利才是職務便利。
任何職務行為必然外化為具體的工作內容,但職務便利與工作便利的不同在于是否以管理公共事務等權力為內核。本案中,程某審查運輸許可資料是行政審批的一環(huán),實際上是在從事公務。在此種情況下,對于不符合通過審核條件的申請人予以通過審核,就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的典型體現。
因此,程某的行為構成受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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