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歲的蔣巧云離家外出,跳進了附近公園的池塘。她在淺水區(qū)游了兩分鐘后,站起來向深水區(qū)走去,直至被水淹沒……
溺水身亡的蔣巧云,是湖南衡陽的一名精神分裂癥患者,平常由其丈夫曾凡雄照管。她離家出事那天,曾凡雄被羈押在拘留所——衡陽縣公安局認定他收購了2臺被盜電機,對其行政拘留3日。
曾凡雄與妻子蔣巧云的合影。本文圖片均由受訪者提供
此事發(fā)生在2023年5月。因為自己被拘留以及妻子死亡一事,曾凡雄先后兩次把衡陽縣公安局告上法庭。
2024年3月,衡陽鐵路運輸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為警方處罰曾凡雄的事實不清、主要證據(jù)不足并違反法定程序,撤銷相關處罰決定,判衡陽縣公安局賠償被違法拘留的曾凡雄約1310元。此后的二審維持原判。
被拘留一案勝訴后,曾凡雄再次起訴衡陽縣公安局,他認為警方違法關押他導致其妻子失去監(jiān)護而意外死亡,要求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費用。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蔣巧云在丈夫被拘期間意外死亡,其直接原因是對她的照料的缺失;其子在得知父親被拘留的情況下,負有監(jiān)護母親蔣巧云的法定義務。因此,蔣巧云的死亡與曾凡雄被違法拘留之間,沒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
法院駁回原告的行政賠償請求。
一審宣判后,曾凡雄等人提出上訴。2025年7月,衡陽市中級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衡陽縣公安局當年對曾凡雄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收贓”之訴:是否明知贓物?法院認定證據(jù)不足
1963年出生的曾凡雄是衡陽市祁東縣人,年輕時曾務農(nóng)、打工。案發(fā)十多年前,他在縣城祁豐社區(qū)的自建房一樓開廢品收購店,起初收購廢紙、塑料等,后來主要收購電動機等廢舊機電產(chǎn)品。
2023年5月25日,衡陽縣公安局關市派出所的民警來到祁東縣,將正在家中的曾凡雄帶走。原來,四個月前,曾凡雄收購了2臺電機——警方認定這2臺電機是一起盜竊案的“贓物”,系被犯罪嫌疑人從某礦業(yè)公司盜得。
當年5月26日,衡陽縣公安局對曾凡雄作出《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據(jù)該文書記載,警方查明:2023年1月19日,犯罪嫌疑人陶某、唐某從衡陽縣關市鎮(zhèn)某礦業(yè)公司偷來2臺電機,以2640元的價格賣給了曾凡雄。曾凡雄收購后發(fā)現(xiàn)這2臺電機是盜竊而來,但其沒有退回電機,也未向公安機關報案。
曾凡雄當年經(jīng)營的廢品收購店。
衡陽縣公安局援引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guī)定,對曾凡雄行政拘留3日,并罰款200元。
關市派出所民警調查曾凡雄“收贓”案期間,發(fā)生了“了難費”風波。據(jù)湖南電視臺都市頻道報道,曾凡雄的兒子當時通過中間人向派出所民警送2.5萬元“了難費”,相關民警只承認收了4000多元且是用于退賠和交罰款。后來衡陽縣紀委監(jiān)委介入調查,涉事民警分別受到免職、誡勉談話等處理。
2023年7月,被警方拘留3日的曾凡雄申請行政復議。衡陽縣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認為公安的相關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但程序違法——民警跨縣傳喚以及扣押電機的程序不合法。
2023年9月,不服行政復議決定的曾凡雄,以衡陽縣公安局和衡陽縣政府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曾凡雄稱,他并不知道所購2臺電機屬贓物,公安機關認定事實不清,處罰明顯錯誤。
衡陽鐵路運輸法院的一審判決書(部分)。
衡陽縣公安局答辯稱,據(jù)曾凡雄供述,他當時收購2臺電機后,涉案人員告訴他還有好多電機,可以晚上開車去拖——他那時便知道電機是盜來的,但沒有將電機退回對方,也未向公安機關報告;警方對曾凡雄的處罰只是程序上存在瑕疵,但不影響最終處理結果。
曾凡雄對以2640元收購2臺電機的事實無異議,此案爭議焦點是他“是否明知”涉案電機是贓物。
經(jīng)過審理,衡陽鐵路運輸法院認為:本案能證明曾凡雄“明知2臺涉案電機是贓物”的證據(jù),僅有其本人的陳述,且與相關涉案人員的陳述意見存在矛盾;根據(jù)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guī)定,只有本人陳述而沒有其他證據(jù)證明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衡陽縣公安局對曾凡雄的行政處罰屬認定事實不清,主要證據(jù)不足,適用法律錯誤。
蔣巧云跳入池塘的監(jiān)控視頻截圖。
對于衡陽縣公安局的執(zhí)法程序問題,衡陽鐵路運輸法院認為,辦案民警未履行跨縣級區(qū)域協(xié)作手續(xù),且未使用傳喚證而傳喚曾凡雄,該程序違法;此外,扣押涉案2臺電機未制作扣押清單及現(xiàn)場筆錄,且沒有見證人簽名,扣押程序違法。
2024年3月,衡陽鐵路運輸法院作出一審行政判決:撤銷衡陽縣公安局對曾凡雄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撤銷衡陽縣政府的相關行政復議決定,由衡陽縣公安局賠償曾凡雄被違法拘留3日的賠償金1310.67元。
一審宣判后,衡陽縣公安局和衡陽縣政府提出上訴。當年5月,衡陽市中級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此案判決生效后,衡陽縣公安局撤銷了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并向曾凡雄支付了賠償金。
被違法拘留一案勝訴后,曾凡雄再次起訴衡陽縣公安局——因為他妻子意外死亡的事。
蔣巧云的《殘疾人證》。
“死亡責任”之訴:激辯“因果關系”,原告索賠被駁回
當年因“收贓”被拘留3日后,曾凡雄走出衡陽縣拘留所——而就在他被釋放的一天前,他的妻子蔣巧云溺水而死。
曾凡雄的女兒曾雅琦記得,2023年5月29日那天,她去拘留所接父親,回來的一路上不敢透露母親出事。等到了家,給父親吃了降壓藥和速效救心丸后,她才說出母親死亡一事。
比曾凡雄小一歲的蔣巧云,是在當年5月28日離家外出的。
監(jiān)控視頻顯示,當日上午,蔣巧云來到離家不遠的黃花公園,走近公園內的一口池塘,然后跳了下去。在混濁的池水中,她先在淺水區(qū)游了兩分多鐘,然后站起來向深水區(qū)走去,直至池水淹沒頭部……
事發(fā)后,警方的相關證明顯示,蔣巧云之死“排除他殺”。
曾雅琦說,母親平常都是由父親照料,兩人幾乎形影不離,“當時我父親被拘留已經(jīng)兩天沒回家,她可能以為死在外面了,所以才去尋了短見?!?/p>
蔣巧云是一名精神疾病患者。中南大學湘雅二醫(yī)院的診斷書顯示,她在2018年被查出患有精神分裂癥,醫(yī)生給她開了藥,醫(yī)囑提醒“藥物專人保管,督促按時服藥”。另有《殘疾人證》載明,蔣巧云是精神殘疾人,殘疾等級為貳級。
祁東縣祁豐社區(qū)居委會出具書面證明稱,蔣巧云系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嚴重精神病人,法定和指定監(jiān)護人都是其丈夫曾凡雄。
因蔣巧云意外死亡一事,2024年11月,曾凡雄及其子女起訴衡陽縣公安局,要求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約140萬元。
原告曾凡雄等人稱,公安機關違法關押曾凡雄,致使蔣巧云精神受到刺激,失去監(jiān)護而死亡;蔣巧云的死亡是公安民警對曾凡雄粗暴執(zhí)法、違法關押所導致,與公安違法行政具有直接因果關系。
衡陽中院的二審判決書(部分)。
在一審庭審時,證人鄧某出庭陳述稱:警方帶走曾凡雄時,蔣巧云也在現(xiàn)場;當時自己在曾家玩,他和曾凡雄的兒子曾飛告訴民警,蔣巧云有精神病,于是便衣民警攔著蔣巧云不讓她靠近;曾凡雄被帶走前,民警沒有交代照顧蔣巧云的細節(jié);后來曾飛去了派出所,囑托鄧某看著蔣巧云不要到處跑,鄧某等到第二天曾飛回家后才離開。
衡陽縣公安局答辯稱,蔣巧云的死亡是由于自身原因和其家庭監(jiān)護人曾飛失職,與警方的行政行為沒有直接的因果關系。
針對此案,一審法院指出,獲得行政賠償?shù)那疤崾呛戏嘁媸艿竭`法行政行為的侵害,且違法行政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衡陽鐵路運輸法院審理查明:衡陽縣公安局民警帶走曾凡雄時,其同住長子曾飛(放假在家)目睹了該過程;第二天民警送曾凡雄去拘留所途中,讓曾凡雄打電話告知了曾飛其被拘留3日;曾飛的朋友鄧某離開曾家后,在曾凡雄被拘留期間,曾飛獨自一人照看蔣巧云;當年5月28日上午,蔣巧云外出至公園跳水溺亡。曾飛當日中午才發(fā)現(xiàn)母親已獨自離家。
衡陽鐵路運輸法院認為,雖然蔣巧云的日常生活由其丈夫曾凡雄負責照顧,但其成年子女在目睹曾凡雄被帶走并得知其父被拘留3日后,對蔣巧云負有贍養(yǎng)、扶助和保護的法定義務,故蔣巧云在無人陪同的情況下獨自外出、跳水溺亡的后果,與衡陽縣公安局對曾凡雄作出的違法行政行為不存在因果關系。
2025年3月,衡陽鐵路運輸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曾凡雄等人的行政賠償請求。
一審宣判后,曾凡雄等人上訴至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經(jīng)審理,衡陽中院認為:曾凡雄因被違法行政拘留受到侵害,其損害已依法獲得國家賠償;患有精神疾病的蔣巧云在丈夫被拘期間意外死亡,其直接原因是對她的照料的缺失,而非對曾凡雄的行政拘留行為;曾飛在得知父親被拘留的情況下,負有監(jiān)護母親蔣巧云的法定義務。因此,蔣巧云的死亡與曾凡雄被違法拘留之間,沒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
2025年7月21日,衡陽中院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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