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過法考的人,可能都見過這樣一道題:
“夜里打獵,把人當成獵物打死,這算什么罪?”
如今,這道題,真的發(fā)生了——而且地點并不是獵場。
事件經(jīng)過
2025年7月6日晚上10點半,江西南昌紅谷灘區(qū)一處國道施工工地附近。
54歲的工人游某某,因為工地沒廁所,獨自走到80米外的農(nóng)田田埂如廁。
兩名村民屈某某、羅某某正駕車在田間搜尋獵物,手持氣槍。
屈某某看到田里有黑影晃動,沒確認就開槍——子彈從游某某左眉貫穿右后腦,當場致命。
氣槍屬性:真槍還是仿真槍?
我國刑法對槍支管理極嚴,不是只有真槍才會構成“槍支罪”。
本案的氣槍性質,直接影響罪與非罪的界限:
公安部《仿真槍認定標準》 + 《槍支致傷力鑒定判據(jù)》
能發(fā)射軍用或民用制式彈藥 → 直接認定為槍支
非制式槍支 → 檢測槍口比動能
比動能≥1.8J/cm2 → 屬于刑法意義上的槍支(力度相當于鋼珠能扎破皮膚出血)
達標 → 可能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刑法第128條)
若是自制槍支 → 可能構成非法制造槍支罪
未達標但外形酷似真槍 → 按治安管理處罰
地點關鍵:可預見性更高
本案并非發(fā)生在偏僻荒野,而是在施工工地旁的農(nóng)田田埂——
一個本就有人流、有人作業(yè)的開放區(qū)域。
法律推定:
在這種地點開槍,更容易認定你理應預見可能有人活動。
貿(mào)然射擊,很難用“沒想到有人”來自辯。
罪名分歧:過失還是故意?
致人死亡的案件,定性取決于行為人的主觀心理狀態(tài)。
過失致人死亡罪:
明知附近有人施工或路過,卻沒確認目標就開槍——這是“應當預見而未預見”。
夜色、噪音、注意力集中在獵物上,都不能成為免責理由。
間接故意殺人罪:
如果查明他們明知道該區(qū)域有人活動的可能性很大,卻依然射擊,這就是“放任結果發(fā)生”,屬于間接故意。
可能的法律走向
綜合現(xiàn)有信息,本案大概率會按過失致人死亡罪定性。
氣槍達標 → 與槍支犯罪構成牽連犯,擇一重罪處罰
自制槍支 → 可能面臨數(shù)罪并罰
這類案件不是單純的“意外”,而是對公共安全的極端漠視。
在一個有人作業(yè)、有人路過的施工農(nóng)田區(qū)域,貿(mào)然開槍,本身就是拿別人的生命在賭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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