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蒿坨
建筑工人在施工中受傷,已獲人身意外傷害險理賠,用人單位能否以此為由拒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勞動爭議案給出明確答案:人身意外險理賠與工傷保險待遇分屬不同法律關(guān)系,二者并行不悖;用人單位未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的,仍需依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有的用人單位認為,如果已經(jīng)給勞動者購買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且勞動者在遭遇人身意外傷害事故后獲得了保險理賠,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減免甚至替代工傷保障責任。這是一種認知誤區(qū),會助長一些用人單位逃避或“遺落”工傷保障責任的僥幸心理,影響用人單位對工傷保障義務的重視程度和履行程度,也會引發(fā)勞動爭議。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以案釋法,講清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與工傷保險的法律性質(zhì)和相互關(guān)系,對教育用人單位統(tǒng)籌各項保險責任、充分履行工傷保險繳納義務以及指導勞動者依法維權(quán),具有積極的法治意義。
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是一種商業(yè)保險,是用人單位給予勞動者的一種福利待遇。《保險法》規(guī)定: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須經(jīng)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與其有勞動關(guān)系的勞動者投保人身保險,不得指定被保險人及其近親屬以外的人為受益人。據(jù)此,在用人單位作為勞動者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投保人時,用人單位不能成為保險受益人,不能獲得保險理賠。
而根據(jù)《社會保險法》,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是用人單位的強制性法定義務??梢?,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與工傷保險的法律性質(zhì)不同,所指向的保障范圍以及用人單位的法律責任也不同,二者是平行關(guān)系,不能相互替代或彌補。無論用人單位是否為勞動者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無論勞動者獲得多少意外險理賠,均不能減免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障責任。
在上述案例中,一審法院曾判決允許用人單位某公司在扣除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理賠12萬元之后承擔剩余的7萬余元工傷保障責任。對此,北京市三中院進行了改判,要求未為勞動者郭某辦理工傷保險的某公司承擔全部工傷保障責任19萬余元。這也就意味著,勞動者郭某獲得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和工傷保障雙重待遇。該案的二審改判契合事實和法律,定性準確,邏輯清晰,公平合理,充分維護了勞動者的合法權(quán)益,給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上了一堂普法課。
上述二審改判也說明了案件的復雜性,說明審判機關(guān)內(nèi)部對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與工傷保險的性質(zhì)和關(guān)系的認知、對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待遇能否抵扣工傷保障待遇還存有一定分歧。在這一語境下,二審法院的一“槌”定音式改判和以案釋法,能產(chǎn)生更強的法治意義,不僅能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產(chǎn)生警示、教育、示范、引導作用,也能促進審判機關(guān)統(tǒng)一司法共識和裁判尺度,規(guī)范裁判行為,提升裁判質(zhì)量和“類案同判率”。
上述案例告訴我們:工傷保險權(quán)益不容意外險理賠“抵扣”。在建筑行業(yè)以及人身意外傷害風險較高的其他行業(yè),用人單位應該主動為勞動者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用人單位還須不折不扣地承擔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的責任,恪守工傷保障的責任底線,如此才能對勞動者形成全面保障,并降低用人單位的用工風險、用工成本,從源頭減少勞動爭議。
與此同時,勞動者也應增強法律意識,看清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與工傷保障的并行關(guān)系,維權(quán)時要找準切入點,在事前和事中環(huán)節(jié)要求用人單位應繳盡繳工傷保險等相關(guān)保險,在發(fā)生意外傷害后全面合理地把握維權(quán)訴求的范圍,不被用人單位的“抵扣說”誤導丟了維權(quán)項。
特別聲明:以上內(nèi)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nèi))為自媒體平臺“網(wǎng)易號”用戶上傳并發(fā)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