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發(fā)生在某縣一起惡性殺人案引發(fā)網友關注和熱議。其中嫌疑人金某能否重判是大家關注的焦點,而要想解開這個問題幾個關鍵情節(jié)是重點,僅僅從警情通報透露出的信息已經可以讓我們發(fā)現端倪。
- 第一,金某以及其母親系被抓獲,這就排除了投案自首的可能性。
通報中是這樣描述的:“將犯罪嫌疑人金某、張某抓獲,并依法采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
而且通報中還透露出很重要的一點排除了金某的自首情節(jié):“金某母親涉嫌幫助毀滅、偽造證據。”。
注意金某母親是幫助毀滅、偽造證據,那么幫助誰就顯而易見了,只能是幫助嫌疑人金某,也就是說金某本人實施了毀滅甚至偽造證據,在這個毀滅偽造證據過程中金某母親為金某提供了幫助。
問題來了,犯罪嫌疑人在實施犯罪后毀滅、偽造證據后還再投案自首或等待抓獲還構成法律意義上的投案自首嗎?
《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是這樣說的:
銷毀證據后主動投案,雖然體現了犯罪嫌疑人主動歸案的意愿,但銷毀證據的行為本身并不構成自動投案的完整要件,因為自動投案更側重于投案的主動性和及時性。
銷毀證據是犯罪嫌疑人為了掩蓋罪行、逃避法律制裁而采取的行為,具有明顯的違法性和主觀惡性。
銷毀證據的行為可能構成妨礙司法公正罪或其他相關罪名,與自首的認定存在直接沖突。
不知網友們看明白了嗎?翻譯成大白話就是兩者相互矛盾、沖突,既然毀滅、偽造證據了就不可能被認定為投案自首了,再粗魯點講就是法律不允許犯罪嫌疑人又當biao 子又立牌坊!《刑法》頒布實施至今早已沒有漏洞了!
所以說金某想靠投案自首來獲得從輕判決的這條路已經被自己或者一家人集體商議出來的大聰明行為給堵死了!
- ?過失殺人?激情殺人?還是故意傷害或故意殺人?通過尸檢報告基本可以確定!
雖然我們未見尸檢報告,媒體披露出的一條出診記錄和相關信息我們稍微串聯一下同樣可以得到答案。
這張病案報告顯示死者頭面部淤青、四肢淤青、車到已死亡、心跳呼吸停止。
這條新聞顯示死者腦部出血、腫塊,肺部受傷,腰部骨折。
這份鑒定報告顯示死者死因系鈍性外力作用致顱腦損傷死亡。
現在串聯起來:死因:顱腦損傷。
但是胸部、四肢、面部、腰部全有不同程度損傷,可以推斷出死者生前受到了無死角的毆打,其死亡的過程幾乎等同于“亂棍打死”。這就可以排除激情犯罪或是過失犯罪了。
首先,這樣全方位的損傷肯定排除過失犯罪,更不是夫妻發(fā)現小口角一個動作不小心把妻子打到摔在桌角上之類的了。
其次,也可以排除激情犯罪。
眾所周知激情犯罪既然是激情,那就不可能長時間對受害者進行全方面的毆打,因為激情是短暫的,激情犯罪可以一時間失去理智對死者同一部位持續(xù)攻擊多少次,但是激情過后往往后悔,會恢復理智,會做挽救措施比如撥打急救電話等。
- ?另一個決定能否重判的關鍵點:故意傷害致人死亡還是故意殺人?
由上面的信息我們基本可以確定金某的行為起碼是涉嫌故意傷害致人死亡了,但是是否是故意殺人呢?光憑網友們的怒火是無法定性的,還是要看證據,而有一條證據就是關鍵:
“事情是21日發(fā)生的,人是22日送到醫(yī)院的。”
再結合前面出診記錄說的“車到人已死”,我們能否推斷金某及其相關家人是等到受害人完全沒有生命體征也沒有搶救可能的情況下才撥打的120電話?如果這個假設成立起碼金某的行為又離故意殺人更進一步了。
還有前面提到受害人送往醫(yī)院后CT檢查發(fā)現腦部出血、腫塊,我理解這里的腫塊應該是血液凝固后的血塊而不是囊腫,我百度了腦出血后血液形成腫塊的時間起碼需要六小時以上甚至12小時以上。
也就是說受害者受傷后起碼在哀嚎或痛苦的求救聲中度過了六個小時以上,直到意識完全喪失,生命體征慢慢消失,直到嫌疑人確定了受害人再無生還可能才撥打了120急救電話。
- 或許網友會問,既然嫌疑人是故意殺人為什么還要撥打120急救電話呢?為什么?不?直接?拉去?殯儀館?燒了?呢??
當然是為了掩人耳目,妄想神不知鬼不覺的將死者火化。媒體報道曾披露受害人到達醫(yī)院后醫(yī)院曾經開出過一份死亡證明,上面赫然寫著死亡原因系心梗死亡。
為什么醫(yī)院會出具這樣一份假證明呢?當然是為了順利火化,要知道正常死亡都需要醫(yī)療機構出具死亡證明書殯儀館才會受理火化,哪怕是壽終正寢的老人死亡去火化也需要醫(yī)療機構的死亡證明,這也就是為什么嫌疑人非要打120急救電話并送受害人去醫(yī)院的原因。
至于醫(yī)院相關人員是不是幫兇其實也有疑點:
第一,既然120出診報告已經顯示死者呼吸心跳均無、車到已死亡,那為什么還要把死者拉到醫(yī)院去呢?
正常做法如果是正常突發(fā)疾病死亡,完全可以讓死者家屬通知殯儀館來把尸體拉走,再讓死者家屬去醫(yī)院補開死亡證明了。
第二,明明受害人已經死亡,沒有搶救必要了,為什么死者被拉到醫(yī)院后還做了CT呢?是怕死的不透?還是也是為了出那份假的死亡證明?
- 第五,有網友爆料說兇手之所以對受害人痛下殺手,還是因為奸情問題。老祖宗有句話叫“自古奸情出人命”,這句話在這個案子上體現的淋漓盡致。
據網友爆料說,嫌疑人系當地檢查機關一名工作人員,其出軌了一名同單位的女子并導致女子懷孕,女子以此要挾嫌疑人與妻子離婚,受害人獲悉這一情況后聯系了小三,小三告訴兇手后,兇手惱羞成怒對受害人痛下殺手。
如果網傳信息為實,那就很有必要對插足別人婚姻且逼迫別人離婚的小三做一番調查了。
參考2019年的張波、葉誠塵合謀殺害一對幼兒案,雖然殺人系張波一人實施,但是經過公安機關的細致調查最終從恢復出來的上萬條聊天記錄中發(fā)現了葉誠塵致使張波殺害一對幼兒的證據,最終經法院判決兩人為共同犯罪且均為主犯,最終判處兩人死刑立即執(zhí)行。
大家仔細對比一下兩個案件,同樣是婚內出軌,同樣是殺人后毀滅證據,同樣是奸情導致人命,只不過一個受害人是子女,一個受害人是妻子,一個偽裝成墜樓,一個偽裝成腦梗。
我們不妨大膽設想一下,如果沒有第三者的干涉、指使甚至是威逼,兇手會用剝奪她人生命這樣極端的方式來行事?而且有網友爆料事發(fā)后第三者已經連夜逃走,如果她只是一個三,會如此驚慌失措?
而且同樣事后妄圖通過毀滅證據,偽造死亡原因來逃避法律制裁,而且他們差一點就成功了,因為他們確實讓醫(yī)院開出來死者系腦梗死亡的證明,如果不是死者父母提出疑問,或許死者已經被稀里糊涂的入土為安了。
綜上情況來看,嫌疑人應該是早有預謀甚至有同謀,嫌疑人手段極其惡劣,直奔受害人性命而去,且確認受害人已經完全死亡后才假意撥打急救電話,目的是為了能夠拿到可以順利火化的死亡推斷書。
這樣看下來,兇手應該死刑跑不掉了,其母親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也難逃法網,還有醫(yī)院出具虛假死亡證明的相關人員也應當被追究刑事責任,最重要的要查清那個傳說中的三是不是共犯?我們相信異地用警調查將會把該案件所有嫌疑人繩之以法,把所有疑點查個水落石出,相信不久的將來等待兇手將會是一顆正義的子彈!而現在就讓子彈先得一會兒吧!
綜上,把死者拉去醫(yī)院并非為了搶救,而是嫌疑人為了能夠實施犯罪環(huán)節(jié)的最后一環(huán):毀滅證據、偽造死亡證明,妄圖以此將死者順利火化最終完美逃避法律制裁。
冥冥之中自有定數,雖然金某距離他預謀中的完美犯罪之差一步之遙,但還是難逃法網,不過也正因為他預謀的如此完美,所以才注定了他的最終結局——有預謀的故意殺人,如果能夠如實供述所犯罪行,死緩就是對他最大的恩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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