負責(zé)調(diào)查金建希涉嫌操縱德意志汽車股價案的閔仲基所長領(lǐng)導(dǎo)的特別檢察組判定金建希對操縱行為知情并參與其中,于29日將她移送審判。
盡管金某一方堅稱自己沒有具體參與操縱股價,只是一名“放債人”,但特檢組認定事實并非如此,她是通過積極串通實施犯罪的“共犯”。
特別檢察組相關(guān)人士在金某被逮捕起訴后的同一天記者會上表示,“與金建希的辯護(辯解)相反,我們判斷金某對股價操縱有充分的認識,并且有分工”,并表示“這方面我們也掌握了大量證據(jù)”。
此前負責(zé)調(diào)查此案的首爾中央地方檢察廳調(diào)查組認定金某與案件無關(guān),決定不予起訴。當(dāng)被問及是否掌握了新證據(jù)時,特檢組解釋道:“我們已經(jīng)掌握了大量證據(jù),表明金建希并非單純的全州人,而是有足夠充分的共謀行為?!?/p>
當(dāng)時,調(diào)查組得出結(jié)論,金女士可能不知道股價操縱的事實,因為她只是一名“缺乏股市經(jīng)驗和知識的普通投資者”,也就是說,她是一名對股票不太了解的簡單投資者。
特別檢察組推翻了該判決,并認定金女士完全知曉股價操縱行為,并參與其中。這被解讀為,她與其他被判犯有德意志銀行股價操縱罪的個人“同級”為主犯,因此,金女士被視為他們的共犯(共同主犯)。
共同主犯的成立,客觀要件是兩人以上共同參與犯罪。主觀要件是所謂的“共同串謀”,即共同實施犯罪的共同意圖。特別檢察官團隊的解釋是,意圖(知曉)和實際實施(角色分工)都符合這一要件。
金女士被指控與德意志汽車前會長權(quán)五洙、黑珍珠投資前首席執(zhí)行官李鐘浩合謀,在2010年10月至2012年12月期間操縱德意志汽車股價,從而獲得8.1億韓元的不法利潤(違反《資本市場法》)。
金某方面一直堅稱自己沒有參與或知道股價操縱,并表示“對股票不太了解”,但特檢組認定金某深度參與了股價操縱。
特檢組還以涉嫌明泰均干預(yù)選舉等違反《政治資金法》、以及涉嫌向佛教僧侶建真和統(tǒng)一教索賄等收受賄賂等《特定犯罪加重處罰法》等罪名對金某提起公訴,并將她送交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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