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權益糾紛案
網絡購物的日益普及,為消費者提供便利的同時也帶來了一定消費風險。近日,靈川法院審結一起因網購輪胎而引發(fā)的消費者權益糾紛案,商家銷售條形碼被人為打磨的輪胎,被依法判決承擔 “退一賠三” 的法律責任。
基本案情
原告黃某在某網上商城的“某某汽車用品專營店”購買了兩條某品牌輪胎,合計價款550元。后黃某通過微信支付全部貨款后,商家通過快遞送達商品。收貨后,黃某發(fā)現(xiàn)兩條輪胎內側的條形碼均有磨損痕跡,立即聯(lián)系商家客服溝通,客服聲稱 “所售商品均為正品行貨”,并作出 “假一賠十” 的承諾。
為核實輪胎情況,黃某向被告商家所在地的市監(jiān)局投訴。該局隨即委托某品牌輪胎股份有限公司對案涉輪胎進行鑒定并出具檢測報告。鑒定結果顯示:案涉輪胎確為該品牌公司下屬分公司生產,輪胎性能符合相關標準要求;但輪胎條形碼系被人為打磨,導致無法溯源產品進貨渠道及來源,且打磨行為可能破壞輪胎子口結構,存在緩慢漏氣等安全隱患。該品牌公司指出,其出廠合格產品均需附帶完整、可識別的條形碼。
黃某認為被告銷售的商品實質為非正品,遂訴至靈川法院,要求被告依其“假一賠十”承諾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與被告通過互聯(lián)網平臺達成的買賣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雙方均應依約履行義務。
關于被告是否構成欺詐的問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guī)定,經營者應向消費者提供真實、全面的商品信息,產品標識應完整、可追溯。
本案中,被告銷售的輪胎條形碼被人為打磨,導致產品進貨渠道及來源無法核實,消費者亦無法憑此享受廠家提供的“三包”服務?!叭狈障迪M者選購商品時的重要考量因素,直接影響其購買決策。被告未舉證證明已就上述信息向原告履行告知義務,其行為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權與選擇權,構成欺詐。
關于賠償責任,原告主張適用 “假一賠十” 承諾,但涉案輪胎經鑒定為正品且性能合格,不屬于假冒偽劣商品,故該項承諾缺乏適用事實基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經營者提供商品存在欺詐行為的,應當退還貨款并支付商品價款三倍的賠償金。
綜上,法院判決解除雙方買賣合同,被告退還原告貨款550元,并支付賠償金1650元,合計2200元。
法官說法
誠信經營是經營者應履行的法定義務,向消費者提供真實、完整的商品信息,保障其知情權與選擇權,是維護市場秩序的重要基礎。
本案被告銷售條形碼被打磨、無法溯源的輪胎,未如實告知產品關鍵信息,導致消費者權益受損,其行為已構成欺詐,依法應承擔“退一賠三”的懲罰性賠償責任。
此案警示廣大經營者,無論是線下還是線上銷售,均應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guī),確保商品標識完整、信息真實,不得隱瞞或規(guī)避商品關鍵信息。同時也提醒消費者,網購時應注意留存交易記錄、聊天記錄等證據(jù),收到商品后及時查驗商品外觀、標識及基本性能。如發(fā)現(xiàn)權益受損,可依法通過投訴、訴訟等途徑維護自身權益。
相關法律鏈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二十條第一款 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
第五十五條第一款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shù)慕痤~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shù)慕痤~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第二十七條第一款 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二)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
(三)根據(jù)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產品規(guī)格、等級、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稱和含量的,用中文相應予以標明;需要事先讓消費者知曉的,應當在外包裝上標明,或者預先向消費者提供有關資料;
(四)限期使用的產品,應當在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當,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應當有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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