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幾天,“農婦”楊某花辱罵法官的事情很火。我山東民風彪悍,我魯西南更是這樣。早些年,農村不同家族間的械斗司空見慣,有些打傷甚至打殘打死的,都按民間糾紛調解結案了。近些年,隨著經濟發(fā)展和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年輕人多數(shù)進了城,農村剩下的凈些孤寡老人和留守兒童,鄰里糾紛和械斗很少再發(fā)生了。
楊某花的案子,從表面看,像是農村械斗的縮略版:比原來規(guī)模小一些,沒有擴大到整個家族,而僅限于兩個家庭之間。據(jù)央廣網報道,她家因房屋歸屬糾紛,與同村人孫某省家發(fā)生糾紛,斗毆過程中,她丈夫王某來被孫某省打成輕傷二級。
臨沂經開區(qū)法院判處孫某省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楊某花不服,到經開區(qū)法院信訪大廳對法官進行了長達十分鐘的“實名和當面辱罵”。經開區(qū)法院當日對楊某花作出了拘留和罰款決定。楊某花當場就把處罰決定撕碎了。
這事在網上掀起軒然大波,各種觀點呈出不窮。
有的認為該處罰,楊某花素質太差,辱罵十分鐘誰能受得了?有的說,處罰超越法律規(guī)定。還有的說,應讓被辱罵的法官以侮辱罪刑事自訴楊某花。
總的看,這些觀點都僅抓住了整個事件的一個環(huán)節(jié),沒有揪住實質。也正因此,不能為避免今后類似事件的重演,提供有益借鑒和參考。
比如:素質高低不是評判有理沒理的標準。很多時候,素質是束縛手腳的精神枷鎖?!澳闼刭|高是吧?”“那就專門戳你這條軟肋,就仗著這樣對你,你也不敢怎么著!”這一點,細心的觀眾,從官方公布的視頻里,就可以看出端倪。
再如:處罰有沒有超越法律規(guī)定。超不超的對整體解決這個矛盾有多大關系?不處罰,又對下一步的二審形成實質制約,效仿者就會紛至沓來。處罰了,不服氣,可能會導致越罰越鬧。不僅執(zhí)行不到位,解決不了舊問題,反而可能滋生新的更大問題。
又如:讓法官以侮辱罪去刑事自訴。法官不會訴,訴了只會陷入自證清白和“網絡審判”的更大漩渦。
如果沿著這些著眼表皮做法的思路,再深入挖下去,會引發(fā)對更多問題的討論。
比如:王某花在此前的糾紛中到底有沒有理?是該把房屋還給孫某省,還是該占著?
比如:發(fā)生糾紛時,誰先動的手?哪個打起來更兇猛?如果對方不把她丈夫打成輕傷二級,從而失去反抗能力,她丈夫會把人家打成什么樣子?
比如:公安此前為什么沒有按聚眾斗毆而僅是按故意傷害立案?
再如:法官說上了審委會,審委會是真的“又審又會”,還是僅做做樣子、走走形式?審委會的議事規(guī)則怎么完善?錯案責任如何追究?
…………一個事連著一個事,一個理連著一個理。反倒是越說越多,越來越沒有頭緒和結論了。
我常說,不具體承辦案件,不直接面對矛盾,很難對案情作出清晰判斷。我由這個案子想到的,是怎樣杜絕類似事件再次上演?杜絕的方式,與我此前的一些觀點正好形成印證。我認為,有必要結合這個案子,把此前的觀點再重申一遍。
一是,重視被害人的問題。
我此前專門寫過,刑訴法修改和刑事訴訟程序要重視被害人的問題。這個道理是很簡單的。要用學理說,“犯罪是孤立的個人反對統(tǒng)治關系的斗爭”; 同樣作為對犯罪的反制和處罰,“刑事追訴是國家權力,由辦案機關主導”。
基于上述觀點,刑事案件被害人的問題,在立法、執(zhí)法和司法程序中都重視不夠。
有的案子,審判時連被害人都不通知,被害人不知道就判完了,沒有說理和表達的機會。有的案子,辦案機關連被害人的意見都不問,悶著頭閉著眼就把案子判了。就連被害人委托的律師,想閱卷,都還要經過法院檢察院的批準。
學理之所以被稱為學理,是學習過程中總結的道理。既然是學習過程的道理,就會脫離實踐。
追責權力在辦案機關放著,但矛盾在被害人那里擺著。被告人和被害人是矛盾的兩個方面,不考慮其中任何一面,矛盾都解決不了。
法律是解決矛盾的,而不是忽必烈的哥哥,“胡比咧咧”。不重視被害人,如同不重視被告人一樣,勢必導致片面和任性。
二是,著眼于實質化解矛盾設計方案。
我去年在海南參加論壇時,曾專門提出,律師和辦案機關的目標和方向是一致的。都應當著眼于實質化解矛盾考慮問題、設計方案。
同時也提出:“整個中國的法律都是為解決矛盾而設計的,司法程序的運轉也是為了解決矛盾的。律師也應當著眼于實質化解矛盾設計方案?!薄坝羞@個大的道理管著,才能形成職業(yè)共同體的良性互動。”
會后,有學者認為觀點太過絕對。拿得準,才敢絕對。而我,在這個問題上,就是這么絕對。
律師是個裝B犯聚集的行業(yè)。裝的再像,演的再真,在法庭上再拿著“公平正義”瞎嚎嚎,他也沒敢說過“我是來挑事而不是解決事的吧”?這就證明:即便是對職業(yè)裝B犯,“解決矛盾、從根本上化解矛盾”也是基礎性的要求。之所以說是“基礎要求”,因為這個要求源自于公眾“愛和平不喜爭斗”的本能。
在楊某花這個案子中,也是一樣。法院應當考慮他們的意見和態(tài)度,更應當在追求真相的前提下考慮。
真相呈現(xiàn),需要她們到庭;表達意見和態(tài)度,需要她們到庭;如果確有過錯,需要在庭審程序中,讓被告與其對質后指出。更重要的是,如果需要說服和訓誡,也需要在庭審中通過對質、說理等程序不斷軟化。而不是一判了之。
這樣,才有利于從根上化解矛盾。
三是,擴大被害人的范圍。
現(xiàn)在我不怎么參加學術活動了。
記得去年參加了一次,足足惡心了我一整年的時間。
“襲警罪、拒執(zhí)罪有沒有被害人?”“要說有被害人,我就要批評你們了?!薄翱纯催@些犯罪的客體和法益是什么?”
學者這么說。
在這些觀點的主導下,襲警案、拒執(zhí)案,被襲的警察,被欠債的債主,連參加庭審的資格都沒有,連被送達法律文書的權利都沒有,連通過檢察院抗訴的機會都沒有。
由此導致,對襲警罪,判輕了,警察有理沒地方講,忌恨法院;判重了,老百姓說官官相護,辱罵法官??傊?,就是一個各方都不滿意,勝敗皆不服。
也因此導致,拒執(zhí)罪中被欠錢的債主,經過民事訴訟、申請執(zhí)行、轉公安偵查,再經歷整個刑事訴訟程序后,發(fā)現(xiàn)“玩了個寂寞”。把人得罪一大圈,錢是徹底拿不到??傊?,還是一個各方都不滿意,勝敗皆訪。
“任何犯罪都有被害人,只是有些是顯性的、具體的,有些是隱形的、抽象的?!薄稗k好事有人受益,辦壞事有人受害。這是再簡單不過的道理?!薄胺缸锟隙ㄊ菈氖拢趺纯赡軟]有被害人呢?”
這是我說的。又被學者私下議論為絕對。
我是很絕對,因為我拿得準。
擴大被害人的認定范圍,讓他們說話,有理的聽著,沒理的當庭駁斥。這本身該是審判中辯法析理的題中之義。
哦,要用學理的話說,這叫“兼聽則明”。兼聽不僅要聽檢察院的、聽律師的、聽被告人的,也要聽聽被害人。更要在這個“兼聽”的過程中,讓他們“都說”。他們都說透了,理就自然也就清楚了。更重要的是,“都說”更是相互駁斥和相互教育,免得把責任全攬到法院自己身上。最后落個“豬八戒照鏡子,里外不是人?!?/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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