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構成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構成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須同時滿足編造、傳播虛假信息及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兩個條件。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
資深刑事辯護律師、從事刑辯業(yè)務十多年的要永輝律師解答:
根據修正后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第二款的規(guī)定,本罪由兩種行為方式構成:一是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二是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
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是情節(jié)犯,必須達到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程度才構成犯罪。所謂“嚴重擾亂社會秩序”,主要是指引起公共場所秩序混亂,或者使群眾對虛假信息產生錯誤認識,在社會上引起恐慌。
二、如何區(qū)分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與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
區(qū)分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與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可從信息所涉內容及信息所可能引發(fā)的后果進行界分。
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的規(guī)定,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與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均為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二者的界分主要在于行為對象的不同,前者為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而后者為虛假恐怖信息。
在司法實踐中,對于虛假信息與虛假恐怖信息的界分宜注意以下問題:
1.從編造、故意傳播的信息所涉內容進行界分。
虛假恐怖信息的內容主要是與恐怖活動有關,具體為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信息,即“行為人編造假的要發(fā)生的爆炸、生物化學物品泄漏、放射性物品泄漏以及使用生化、放射性武器等信息”。而與之不同,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其內容不涉及恐怖活動,而是與社會秩序直接相關,可能造成社會秩序混亂、社會恐慌。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廣義上而言,恐怖信息與警情有所交叉,故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和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在客觀行為上存在交叉,比如,虛假的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信息,往往就是虛假的警情,如何區(qū)分,應當慎重把握。筆者認為,由于刑法對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已有專門規(guī)定,且法定刑更重,故對于虛假恐怖信息不宜再納入虛假的警情范疇,對其編造、故意傳播的應當直接適用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
2.從編造、傳播的信息所可能引發(fā)的后果進行界分,
無論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還是編造、故意傳播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都不會實際危害公共安全,主要是擾亂社會秩序,就此而言,兩種信息具有類似之處,這也是兩類犯罪規(guī)定在同一法條的原因所在。但是,如果細加區(qū)分的話,兩種信息可能引發(fā)的后果還是略有不同:虛假恐怖信息主要引發(fā)群眾對公共安全方面的恐慌,擔心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發(fā)生會危及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財產安全;而虛假信息主要引發(fā)群眾在社會秩序方面的恐慌,擔心險情、疫情、災情、警情會危及社會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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