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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再婚家庭房產(chǎn)繼承糾紛中,夫妻共同財產(chǎn)認定與代書遺囑效力是案件核心。近日,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案件中,妻子張慧(化名,勝訴方)憑借與丈夫李建國(已故)的夫妻共同財產(chǎn)權益,結合對方提交的代書遺囑形式無效的情形,成功獲得 “一號房屋” 八分之五份額,駁回繼子女李娜(化名)等人 “按遺囑由李娜單獨繼承” 的主張,維護了自身合法權益。下面從案情、分析、裁判結果到啟示,拆解這起案件的勝訴邏輯。
一、案情梳理
1. 家庭關系與房產(chǎn)背景
被繼承人:李建國(已故,2022 年 12 月去世)與張慧系再婚夫妻,1985 年 9 月登記結婚,婚后未生育子女。李建國與前妻孫蘭(已故)育有三子女:長女李娜(被告一)、長子李陽(被告二)、次子李偉(被告三),三子女與張慧無撫養(yǎng)關系。李建國父母均先于其去世,無其他繼承人。
核心房產(chǎn):
一號房屋:位于北京市海淀區(qū),2002 年 10 月李建國與甲單位簽訂《單位出售公有住房買賣契約》購買,登記在李建國名下,系李建國與張慧婚內(nèi)購買,屬夫妻共同財產(chǎn),雙方對房屋產(chǎn)權歸屬無爭議,僅就繼承份額存在分歧。
2. 遺囑爭議與關鍵事實
張慧主張一號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chǎn),李建國的遺產(chǎn)份額應按法定繼承處理,反駁李娜等人提交的代書遺囑:
張慧的證據(jù)與陳述:
夫妻共同財產(chǎn)證據(jù):提交結婚證(1985 年 9 月)、《單位出售公有住房買賣契約》(2002 年 10 月),證明一號房屋系婚內(nèi)購買,自己享有 50% 份額,剩余 50% 屬李建國遺產(chǎn);
遺囑無效證據(jù):指出李娜提交的代書遺囑由李娜(繼承人)親筆書寫,不符合 “代書人非繼承人” 的法定要求,形式無效,主張按法定繼承分割李建國的遺產(chǎn)份額。
李娜等人的抗辯:
遺囑有效:提交 2022 年 12 月 26 日代書遺囑(內(nèi)容為 “一號房屋中屬于李建國的份額由李娜繼承”),主張遺囑由李建國口述、李娜書寫,李建國按手印確認,見證人出庭作證,遺囑應屬有效;
份額主張:李陽、李偉表示自愿將各自繼承的份額贈與李娜,要求一號房屋中李建國的份額全部由李娜繼承。
3. 關鍵事實查明
遺囑形式缺陷:代書遺囑由繼承人李娜書寫,不符合《民法典》“代書人需為無利害關系人” 的規(guī)定,雖有見證人簽字,但代書人身份違法,形式要件缺失;
夫妻共同財產(chǎn)確認:一號房屋購買于張慧與李建國婚姻存續(xù)期間,即使登記在李建國名下,仍屬夫妻共同財產(chǎn),張慧享有 50% 份額,李建國僅對剩余 50% 享有處分權;
法定繼承人范圍:李建國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包括配偶張慧、子女李娜、李陽、李偉,共 4 人,無其他繼承人。
二、案件分析
本案的關鍵在于代書遺囑效力與夫妻共同財產(chǎn)分割,法院最終支持張慧訴求,核心分析如下:
1. 李娜提交的代書遺囑形式無效,本案按法定繼承處理
根據(jù)《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代書遺囑規(guī)則):“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并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p>
代書人身份違法:代書遺囑的核心要求是 “代書人需為無利害關系人”,而本案中遺囑由繼承人李娜書寫,李娜與遺囑內(nèi)容存在直接利益關聯(lián)(自身為唯一繼承人),不符合 “無利害關系” 的法定條件,即使有見證人出庭,亦無法補正代書人身份的違法性;
真實意愿無法確認:雖見證人稱 “李建國口述、按手印確認”,但代書人系繼承人,存在 “引導口述內(nèi)容、影響真實意愿” 的合理懷疑,且無其他證據(jù)(如視頻)佐證李建國的真實想法,故遺囑整體無效,本案需按法定繼承辦理。
2. 一號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chǎn),張慧先分得 50% 份額
根據(jù)《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夫妻共同財產(chǎn)分割):“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chǎn),除有約定的外,遺產(chǎn)分割時,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chǎn)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chǎn)。”
份額分割基礎:一號房屋系婚內(nèi)購買,無特殊約定,故張慧先取得 50% 份額,剩余 50% 屬李建國的遺產(chǎn),進入法定繼承程序;
法定繼承份額分配:李建國的遺產(chǎn)(50% 份額)由 4 名第一順序繼承人(張慧、李娜、李陽、李偉)均分,每人各得 12.5% 份額(即房屋總份額的 12.5%)。
3. 李陽、李偉贈與份額不影響張慧權益,最終份額明確
贈與行為的效力:李陽、李偉自愿將各自繼承的 12.5% 份額贈與李娜,屬合法處分自身權益,法院予以認可,故李娜最終取得 12.5%+12.5%+12.5%=37.5% 份額(即房屋總份額的 3/8);
張慧的最終份額:張慧自身的 50% 份額(4/8)+ 法定繼承的 12.5% 份額(1/8)=62.5% 份額(即房屋總份額的 5/8),符合 “夫妻權益優(yōu)先 + 法定繼承公平” 的原則。
三、裁判結果
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規(guī)定,判決如下:
位于北京市海淀區(qū) “一號房屋” 由原告張慧、被告李娜共同繼承所有,其中張慧占 5/8 份額,李娜占 3/8 份額;
駁回被告李娜、李陽、李偉的其他訴訟請求。
四、案件啟示
結合本案,在 “再婚家庭房產(chǎn)法定繼承” 糾紛中,想要維護自身權益,需重點關注以下 3 點:
1. 夫妻共同財產(chǎn)認定:留存婚內(nèi)購房證據(jù),明確權益基礎
證據(jù)留存關鍵:無論房屋登記在夫妻哪一方名下,婚內(nèi)購買的房產(chǎn)需留存結婚證、購房合同、付款憑證等,證明購買時間在婚姻存續(xù)期間,確保自身享有 50% 份額;
排除特殊約定:若對方主張 “房屋為個人財產(chǎn)”,需要求其提交書面財產(chǎn)約定,無約定則按夫妻共同財產(chǎn)處理,為后續(xù)繼承奠定權益基礎。
2. 應對代書遺囑:緊盯 “代書人身份”,及時主張無效
核心審查點:遇到對方提交代書遺囑時,優(yōu)先審查代書人是否為 “無利害關系人”(如律師、鄰居、同事等),若代書人系繼承人、受遺贈人或其近親屬,可直接主張遺囑形式無效;
證據(jù)反駁策略:若見證人出庭,可質疑 “代書人是否引導遺囑內(nèi)容”“立遺囑人是否真正理解條款”,要求對方提交視頻、錄音等佐證,若無則進一步強化 “遺囑無效” 的主張。
3. 法定繼承中:明確繼承人范圍,警惕 “份額贈與” 陷阱
繼承人范圍確認:第一順序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婚生、非婚生、養(yǎng)子女、有撫養(yǎng)關系的繼子女)、父母,需明確是否存在遺漏或額外繼承人,避免權益受損;
贈與行為應對:其他繼承人之間的份額贈與不影響自身繼承份額,如本案中李陽、李偉贈與李娜份額,僅增加李娜的份額,不減少張慧的應得部分,無需過度擔憂,專注維護自身法定權益即可。
本案的判決充分體現(xiàn) “夫妻權益優(yōu)先、遺囑形式法定” 的原則,也提醒大家:再婚家庭房產(chǎn)繼承需重視夫妻共同財產(chǎn)證據(jù),對瑕疵遺囑及時提出異議,才能最大程度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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