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壓歲錢與受賄罪:區(qū)分饋贈與賄賂
逢年過節(jié)收受他人或者下級高額禮金、壓歲錢,他人有具體的請托事項和本人有利用職務上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的行為的,應當認定為受賄行為。(趙秉志、李?;壑骶帲骸缎谭ǜ髡摚ǖ谌妫返?00頁)
案例:
竹某(某縣國土局原局長)被一審法院以單位受賄罪、受賄罪、貪污罪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20年。其中,認定竹某擁有的財產明顯超過合法收入,無法說明來源。對此,竹某上訴稱,我二女兒今年14歲了,這些年親戚朋友給我拜年一般都給我孩子壓歲錢,這些年總計收了有80余萬元的壓歲錢,應該算合法收入,但是提不出相關證據。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我國的文化傳統(tǒng)、習俗以及竹某的工作、生活情況,竹某因上述事實接受人情饋贈是正常的、必然的。故該項收入應酌情列入其能夠說明來源的財產范圍之內。竹某提出這些錢累計下來有130余萬元(另50萬元為其他禮金——筆者注),本院酌定為65萬元。(參見河北省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承刑終字第56號刑事判決書;參見孫國祥:《貪污賄賂犯罪研究下冊》第8頁)
02
8歲以下的未成年人與壓歲錢
法律規(guī)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也就是說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或者8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法律直接將其進入復雜的社會交往領域的大門關掉,以實現(xiàn)更好的保護。因此,從這一點來說,我們不用擔心8歲以下的孩子會把自己的壓歲錢送人或者把自己的平板送人,如果實施了這類行為,我們可以主張行為無效返還財產。無行為能力人應當通過其法定代理人來實施相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江必新、張甲天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學習讀本-總則卷》第219-220頁)
但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能認為一概無效。比如,七周歲兒童接受其他親戚的贈與(壓歲錢)等民事法律行為符合其心智,一般認為無須法定代理人事前同意或事后追認。法律規(guī)定不能脫離社會實際和人之常情,盡管法律規(guī)定了八周歲以下兒童無民事法律行為能力,但是他們的部分行為效力仍然值得法律作肯定性評判。大多數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問題要交給當事人自己、社會公眾去行使、去評判、去規(guī)范,盡量保持民事法律的私法自治性、法律本質的謙抑性。(中國審判理論研究會民事審判理論專業(yè)委員會主編:《民法典總則編條文理解與司法適用》第54頁)
03
8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與壓歲錢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效力如何呢?要區(qū)分情況,如果是8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或者不能完全辨別自己行為的成年人,他們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例如接受贈與、獎勵、報酬等,也可以實施與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超出自己的年齡、智力、精神狀態(tài)所為的民事法律行為,法律將其判定為效力待定的狀態(tài),需要經過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才能有效。(江必新、張甲天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學習讀本-總則卷》第219-220頁)
案例:
中學生趙某17周歲,未經父母同意,私自拿自己的壓歲錢6000元,買了一臺蘋果手機。此合同與趙某的年齡智力不相適應,趙某不能自己訂立,因此該合同屬于效力待定合同,如果趙某的父母追認趙某買蘋果手機的行為,合同就自訂立時起生效,如果趙某的父母拒絕追認,則合同無效。(但小紅主編:《民法原理與實務:合同編》第80-81頁)
04
未成年人網絡打賞行為的效力
應當根據未成年人的行為能力(年齡、智力)以及打賞的數額、家庭經濟條件以及打賞的環(huán)境等綜合判斷。如果實施打賞行為的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據《民法典》第144條規(guī)定,該打賞行為應當是無效的,但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就不一定是無效的。在確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打賞行為效力時,還需要考慮未成年人實施打賞行為所使用的財產是否屬于未成年人可以支配的財產。例如,如果未成年人實施打賞行為所使用的是其父母給的壓歲錢、零花錢,表明其父母允許其自由支配該財產,對其使用該財產作出了事先同意,依據《民法典》第19條規(guī)定,該行為應當是有效的;但如果未成年人打賞使用的是其父母的積蓄,而且數額巨大,與其年齡、智力等不相適應,其法定代理人不追認的,該網絡打賞行為即應當屬于無效行為。所以,在認定該行為是否無效時,需要將案件事實與適用的法律之間進行相互比對,從而形成法律規(guī)則與案件事實的準確連接。(王利明:《裁判說理論:以民事法為視角》第253-264頁)
05
父母有權要求保管未成年人的壓歲錢,但應妥善管理,不得侵犯未成年權利
從法律上講,未成年人可以通過合法途徑擁有自己的財產,如長輩給的壓歲錢、創(chuàng)作文章獲得的稿酬、學校頒發(fā)的獎學金、參與演出獲得的報酬等,這些合法取得的財產受到法律平等保護,任何人包括父母在內,都不得侵犯未成年人的財產以及財產權利。但由于未成年人心智發(fā)育還不夠成熟,父母作為監(jiān)護人,承擔著撫養(yǎng)、教育、保護未成年人的職責,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的財產權益,父母有權管理和支配未成年人的財產。未成年人保護法明確規(guī)定,父母應當依法妥善管理和保護未成年人的財產,不得違法處分、侵吞未成年人的財產。這就是說,父母可以幫助未成年人保管獎學金,但是應當進行妥善的管理和保護,不得違法處分、侵吞。除為維護未成年人利益外,如為了未成年人的生活、教育支出等,父母不得隨意使用未成年人的財產。(郭林茂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實用問答》第8頁)
06
長輩打入孩子銀行賬戶的壓歲錢無權再取回——濤某某訴施某某侵權責任糾紛案
裁判規(guī)則
長輩主動將壓歲錢打入孩子銀行賬戶的行為應認定為贈與,不論其是否掌握銀行賬戶密碼,都無權取回存款。
基本案情
逢年過節(jié),長輩給小輩包紅包,小輩給長輩拜年,這是中國人特有的傳統(tǒng)。然而,對孩子們來說,紅包除了能帶來驚喜,或許還會帶來煩惱。年僅11歲的小男孩濤某某就非常郁悶,父母離婚后,78歲的奶奶分多次把自己卡里的4萬多壓歲錢取走了,為了討回這些錢,他將奶奶告上了法庭。
近日,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濤某某的奶奶向其返還壓歲錢及生日禮金共計4.5萬余元。
父母協(xié)議離婚 奶奶取走4萬多壓歲錢
對濤某某來說,曾經的自己十分幸福,不僅一家人其樂融融,而且每逢春節(jié)、生日,長輩們還會給自己壓歲錢,尤其是奶奶,每次給的數額都不小。母親朱女士常對濤某某說,她不會動用兒子的這些壓歲錢,而是會如數存進一張濤某某名下的銀行卡里。然而,令人意想不到的是,最先動用卡里資金的,居然是濤某某的奶奶施某某。
原來,這張卡雖然是以濤某某的名義辦理的,卻一直在施某某手上?!靶r候孩子經常住她家,于是她就提出要替他先保管著?!敝炫空f。
2014年7月份,濤某某十歲生日剛過完沒幾天,這個家庭發(fā)生了變故,父母協(xié)議離婚了,濤某某開始跟隨母親共同生活。眼看著濤某某的戶口就要轉出去,也許是覺得孫子馬上就要成為“外家人”,短短幾天內,施某某分多次把卡里的錢全取走了,共計4.5萬余元。
對于已經離婚的朱女士來說,這筆屬于兒子的壓歲錢顯然不是小數目。她多次向施某某討要這些錢,但都沒有結果。無奈之下,她帶著11歲的濤某某把78歲的奶奶告上了法庭。就這樣,曾經的至親成為了對簿公堂的原、被告。
存款還是紅包 法官妙解錢款屬性難題
庭上,濤某某和朱女士稱,這些錢都是濤某某從小到大積攢下的。即使如施某某所說,銀行卡里的錢是她存入的,但其自愿將錢款存入濤某某名下的賬戶,這本身就是一種贈與行為,雖然施某某從來沒有向其告知取款密碼,但濤某某憑自己的身份信息也能夠將這些錢取出來,因此贈與行為已經完成,她無權擅自取款。
施某某卻辯稱,這些錢并不是給濤某某的壓歲錢及生日禮金,而是自己的工資存款,她只是用了濤某某的名義開了戶而已。不僅是取款密碼,連存折也沒有給過濤某某,所以這些錢仍然是自己的。
施某某的這個說法讓濤某某和朱女士頓時慌了神,卻瞞不住法官的“法眼”。細致的法官發(fā)現(xiàn),該賬戶的存款時間十分有規(guī)律,都是濤某某的生日或者春節(jié)前后,施某某說這是其工資存款的說法邏輯上說不通。何況,在自己有銀行卡的情況下,施某某也無法解釋為什么不將工資存于自己賬戶下,而要大費周章地存到尚未成年的孫子那里。
同時,按照相關規(guī)定,錢款存入儲蓄機構后,個人便可憑有效證件隨時進行支取、掛失等,并不需要憑借存折和密碼。因此,贈與的行為自錢款存入時就已經完成了,施某某未經濤某某同意擅自取走存款,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應當予以返還。據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人民法院報 2017年2月15日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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