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律師必須與法官搞好關系,但這絕非易事。盡管“法律職業(yè)共同體”的概念常被提及,然而這一共同體的形成,恰似家庭中的夫妻共同體,需經歷艱難困苦的磨合與靈魂的掙扎。
最初辦理刑事案件時,我并不受法庭待見。因為刑事法庭的法官傾向于辯護律師提交簡潔的辯護詞,甚至希望律師的辯護意見與檢察官保持一致,僅從犯罪情節(jié)、認罪態(tài)度、悔罪表現、社會危害性等無關定罪量刑的套話進行闡述。
而我在初涉刑事案件時,總喜歡對犯罪定性提出質疑。畢竟,犯罪定性錯誤意味著無罪,我提出的觀點與列舉的證據,常讓法官和檢察官感到棘手。我能明顯感覺到,自己是刑事法庭不受歡迎的人。
但后來當我辦理了幾個無罪辯護成功的案例之后,無論法官還是檢察官,都會將親戚朋友的刑事案件介紹給我,又讓我明白,我是在前臺不受歡迎,但在幕后卻是一名受到尊敬的刑事律師。
后來,我改行專職做法律顧問了,就不再承接刑事案件的辯護工作。因為法律顧問業(yè)務屬于非訴訟領域,基本不與刑事法庭打交道,所以也就不存在關系好壞的問題,只是跟刑庭的那些人見著面時,互相指著對方:“這不是當年的某某某嗎?還在做律師嗎?”
從事法律顧問工作后,我又成了民事法庭不喜歡的人。因為訴訟律師是專業(yè)承辦案件的,跟法官一樣都希望案件盡快審理結案,無論是風險代理案件,還是普通代理案件,案件了結后,就可以跟委托人結算費用,委托人若有新案件再來委托,雙方可以重新協商費用,如果委托人沒有新案件過來,也不會再來打擾代理律師,案結心事了,彼此都圖個清靜。
但法律顧問不一樣,與客戶所簽訂的合同大多是常年法律顧問合同,而且一般擔任一家企業(yè)的法律顧問,可能一干就是三年五年甚至十幾年,法律顧問與民事訴訟代理律師處理案件的思路有著本質區(qū)別,前者傾向 “打持久戰(zhàn)”,后者追求 “速戰(zhàn)速決” 。
法律顧問一般不主張企業(yè)主動出擊,不到萬不得已,不選擇主動提起訴訟。因為所有的訴訟就如戰(zhàn)爭一樣均是勞民傷財的,而訴訟代理律師遇到事情,首先考慮的方案就是“打”,如何精準地“打擊對方要害”,訴訟代理律師一般均是以“驍勇善戰(zhàn)”而知名的。
這便是古代治國方略故事中,“將”與“相”的區(qū)別與矛盾,“將”善戰(zhàn),所以主張攻,且主張攻其不備;“相”愛民,所以主張“和為貴”,以求得天下黎民百姓長治久安。
在民事訴訟案件中,先行發(fā)起攻擊的原告代理律師一般為專業(yè)的訴訟代理律師,而出面迎戰(zhàn)訴訟的代理律師則大多是企業(yè)的法律顧問。當“驍勇善戰(zhàn)”的訴訟代理律師遇到企業(yè)法律顧問時,若法律顧問判斷案件必敗,且無法說服企業(yè) “投降” 或 “求和”,便會充分運用法律賦予的 “程序權利”,采取 “拖延戰(zhàn)術”。比如在對方起訴后十五天內提出管轄異議,一審管轄異議被駁回后提起上訴至二審,二審維持管轄權裁定送達后,一審法院開庭前,對合議庭組成人員提出回避申請,或者對原告提交的證據申請司法鑒定,或者在訴訟程序中主張原告提交了新證據要求給予合理的舉證期限,或者對原告提起的訴訟請求認為不能合并審理,要求原告分案提起訴訟等??傊深檰枙浞掷梅伤x予的“程序權利”,將訴訟時間拖延到極致。
這種拖延時間的“緩兵之計”,常常會引起民事法庭立案法庭的反感,也會讓承辦民事案件的法官感覺“頭特別大”。因為現行審判實踐中,法庭審理案件都是有審結期限的,一審最長六個月,二審三個月,這是法庭對審判法官考核案件的基礎時效,如果遇到一個“難纏”的法律顧問,會將一個看似非常簡單的民事案件,拖延到二三年都無法結案,原告律師會天天打電話催法官,法官給被告代理律師(法律顧問)打電話,法律顧問會振振有詞,強調這是法律所賦予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不能因為法官的審判業(yè)績考核而損害當事人“擁抱時間”的權利。
審判法官遇到這樣的法律顧問,不僅僅是“頭特別大”的問題,甚至連辭職的想法都有了。一位年輕的法官曾經跟我親口說:“下輩子我要當律師,等你當法官審我的案子時,我也會出各種招拖死你?!边€有年輕的立案庭法官在多次收到我代理案件的管轄異議材料后,給我打電話:“你不怕我給你發(fā)司法建議書么?你這是典型的濫用訴權!”
我心里想對法官說:“年輕人,你還太年輕,難道你沒弄明白被告選擇拖延時間是在幫原告嗎?”
這只是心里的想法,但無論法律顧問是跟老法官講,還是跟年輕法官講這番話,在現行法庭審理案件存在審結期限考核的前提下,不管你幫誰,只要影響了法庭的考核結案期限,當事人和委托律師都可能成為被發(fā)司法建議譴責的對象。
“訴訟是一種沖動”,這是一個執(zhí)業(yè)29年的老律師的人生總結,也是對提起訴訟的原告的一種規(guī)勸。
通常提起訴訟者,皆是因為人或事傷了內心的情感,在法治社會中,無法通過非法律途徑解決的問題,當事人都會選擇找律師,然后提起訴訟。而被咨詢的律師在口袋比較薄或連溫飽問題都還沒有解決的情形下,對于每一個撞上門的客戶,往往會選擇饑不擇食地支持與鼓勵他們“打官司”。這在律師界被稱為“案源”,也就是可以收取律師代理費的“泉眼”;在法院系統(tǒng),則被稱為“訴源”。當下熱議的 “訴源治理”,就是要思考在當事人萌生訴訟念頭時,如何引導他們,是任由其想訴就訴,還是讓他們三思而后行?
在律師服務商業(yè)化的情形下,訴訟沖動是難以被抑制的,接待律師不僅會鼓勵當事人想訴就訴,而且還會勸說:“法治社會,打官司不丟人,想打就速戰(zhàn)速決,精準打擊對方要害?!比欢?,在律師的鼓舞下提起訴訟的原告,其訴訟歷程往往并非想象中那般愉悅、順利,最可能的結果是賠了心情又損失錢財。
以離婚訴訟的原告為例,原告提起訴訟的目標一般有三個,第一離婚,第二分到更多的財產,第三爭奪或放棄孩子撫養(yǎng)權。這本來是家庭內部矛盾,都是一家人,不說兩家話,婚姻和財產以及自家的孩子誰來教育,本來都是可以商量的,“一日夫妻百日恩”,夫妻之間總會有情感糾葛。但若一方上了法庭,另一方往往會產生 “哀莫大于心死” 的想法:“既然你這么絕情,我也不會讓你好過”。所以針尖對麥芒,兵來將擋,水來土掩,將所有的情感都收回去,將婚姻、財產、子女撫養(yǎng)問題全權交給律師,說:“一切按法律規(guī)定來辦?!?/p>
但法律是不處理感情問題的,律師作為局外人,也是不可能了解和感受離婚雙方的情感世界,所以曾經深愛的夫妻,可能在雙方律師“快刀斬亂麻”的程序化操作下,將曾經有過的那點“愛情”化為灰燼。所以有當事人感慨:“若世間有律師,便再無愛情?!?/p>
再如貨款或借貸糾紛案。一般被告借錢不還,肯定是有原因的,缺少的是“不還錢的正當理由”。原告找律師對被告提起訴訟,肯定是覺得被告“賴賬”的行為忍無可忍,也就不顧親情的面子和朋友之間的友情了,將一切都交給律師“按法律規(guī)定去辦”??赡苈蓭熓制鸬堵?,快速獲得一份法庭的“還錢”判決書,收取費用后離開,卻遲遲不見被告“還錢”的影子,原告只好再次找律師,花錢申請強制執(zhí)行。律師快速拿到法庭對被告人采取“限高”“限消”等納入司法黑名單的裁定,代理律師盡力了,可能還是看不到被告“還錢”。
債主這時才會感慨:“早知如此,何必當初啊!”
所以在律師執(zhí)業(yè)了29年之后,通過寫書的方式規(guī)勸當事人:“訴訟是一種沖動,請三思而后行”。
在擔任企業(yè)法律顧問期間,因為深知“訴訟是一種沖動”,所以在法庭代理被告應訴時,我采取的訴訟策略便是:“將法律規(guī)定的所有程序用盡用足,讓時間消磨原告的訴訟意志”,在心理上暗示自己:“幫每一個沖動的原告打開內心法治精神的格局”。即通過法律實踐告知每一個提起訴訟的當事人:“法治精神的實質并不是鼓勵打官司,而是倡導用法治的思維和法治的行為解決問題,打官司不是解決糾紛和困難的唯一選擇”。
在第十三章提及的案例中,當仁總收到上海仲裁院的仲裁裁決和中級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的通知書時,法律顧問給出的法律意見便是:向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不予執(zhí)行仲裁裁決的申請,為仁總清理美國親戚持有100%股權的公司贏得足夠的時間。
無論是訴訟還是非訴訟,法治領域的爭議所體現的便是雙方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運用法律手段斗智斗勇的過程,而時間正是社會治理的緩釋劑,訴訟的沖動更需要時間來緩沖與磨平,當原告堅持了三年、五年,甚至十幾年的青春與精力去贏得某一項訴訟時,他贏的或許不是訴訟結果,而是青春的時間價值。
只有經歷了長時間的訴訟,原告或被告才會用法治的思維去審視:“這場青春的輸贏之爭是不是有價值的,在法治商業(yè)化的環(huán)境下,沖動訴訟最終可能只是一場程序性的表演,訴訟過程與結局只會帶來精神與情感的雙重淡漠,讓人從此不再相信感情,也不再相信法律”。
誰能釋法?唯有時間! (《證據終結者》系知名律師張民元先生原創(chuàng)作品,律界之聲官網正以章節(jié)體形式持續(xù)連載中,敬請關注!)
作者簡介:張民元,男,一級律師。民革浙江省委會社法委委員,北京盈科(寧波)律師事務所管委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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