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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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復雜交錯的經濟活動中,房地產開發(fā)、工程建設等領域頻繁涉及多方主體的權益博弈。土地抵押權人與工程價款優(yōu)先權人之間的權益沖突時有發(fā)生。
那么,土地抵押權人能對工程價款優(yōu)先權提第三人撤銷之訴嗎?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庫入選案例《某銀行蕪湖分行、安徽某建設有限公司、蕪湖某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銷之訴案》中明確:
僅就土地使用權享有抵押權的抵押權人,不能對確認他人就該土地上的工程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的生效裁判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
本案焦點是:土地抵押權人能否對工程價款優(yōu)先權提第三人撤銷之訴。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guī)定,有權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主體:一是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二是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
本案中,某銀行蕪湖分行訴請撤銷的(2018)皖民終828號民事判決,系安徽某建設公司與蕪湖某房產公司之間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訴訟標的為安徽某建設公司對蕪湖某房產公司的工程款請求權。某銀行蕪湖分行不是安徽某建設公司與蕪湖某房產公司之間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法律關系的主體,在該案中不享有權利,亦不承擔義務,故某銀行蕪湖分行對該案訴訟標的不具有獨立請求權,不屬于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
從原審查明的事實看,安徽某建設公司與蕪湖某房產公司之間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法律關系,而某銀行蕪湖分行與蕪湖某房產公司之間是借款合同法律關系,兩者相互獨立且無牽連;而且安徽某建設公司所享有的建設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所指向的標的物與某銀行蕪湖分行所享有的抵押權所指向的標的物,亦不相同。
在某銀行蕪湖分行與蕪湖某房產公司等人的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中,法院判決某銀行蕪湖分行對蕪湖某房產公司所有的位于蕪湖市南陵縣籍山鎮(zhèn)其林村土地使用權享有抵押權,可以在該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在債權數(shù)額2000萬元范圍內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
在安徽某建設公司與蕪湖某房產公司之間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法院判決安徽某建設公司對蕪湖某房產公司欠付的工程價款就其施工工程的折價或拍賣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由于建設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的客體系扣除土地價值之后的建設工程,不及于建設工程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權,故安徽某建設公司享有的建設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對某銀行蕪湖分行就土地使用權所享有的抵押權的實現(xiàn)不產生實質性影響,未損害某銀行蕪湖分行的民事權益,即:某銀行蕪湖分行所享有的抵押權本身不受安徽某建設公司享有的建設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的影響。
雖然安徽某建設公司為實現(xiàn)建設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根據(jù)房地一體原則,對案涉工程所占有的土地一同拍賣,但是并不影響某銀行蕪湖分行所享有的抵押權的效力和范圍。
因此,(2018)皖民終828號民事判決的處理結果,與某銀行蕪湖分行,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故某銀行蕪湖分行亦不屬于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不具備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主體資格。故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周軍律師提醒,因土地抵押權人對建設工程價款優(yōu)先權的裁判缺乏直接的法律上利害關系,因此一般不享有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權利。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yè)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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