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成“家庭糾紛”?
“她踹開玻璃門搶我錢包里的銀行卡,當晚劃走7萬,還咬傷我,監(jiān)控拍得清楚,怎成‘家庭糾紛’?”湯女士手背上疤痕未消,廣州市公安局花都區(qū)分局獅嶺派出所,竟將這樁證據(jù)確鑿的入室搶劫、盜竊案,輕飄飄歸為“家庭糾紛”,至今未對嫌犯張某采取任何抓捕措施。作為宮頸腺癌術后患者,丈夫離世后她帶3歲孫子生活,如今還要操心在上大學的兒子,負擔本就重,眼下氣的不是錢沒了,是明擺的事?lián)Q不來立案,心里滿是“憑什么”。這場跨省追討,卡在“立不立案”的關鍵處。
信任埋下隱患:從“家人”到糾紛
2020年,湯女士確診宮頸腺癌并接受手術,沒多久,張某便從重慶涪陵來到湖北,與她的兒子吳某共同生活。四年間,兩人未領結婚證,2021年誕有一子。湯女士因自身患病,又感念張某“背井離鄉(xiāng)”,對其十分信任,家中大小事,從銀行卡保管、各類事務對接,都交由張某處理,甚至將自己和丈夫所有平臺的密碼、銀行卡密碼悉數(shù)告知。
2024年6月,張某以“在保險公司工作”為由,提議給湯女士丈夫買意外險,最終以她的名義投保了一份意外險,費用由湯女士一家支付。2024年10月,湯女士丈夫因光伏安裝工作意外墜梯,同年11月?lián)尵葻o效離世。湯女士強忍喪夫之痛,將丈夫墓地購置、理賠對接等事宜仍交由張某處理,自己則獨自前往廣州,接手兩人此前共同經營的獅嶺前進釣魚場。湯女士那時滿心都是守住丈夫留下的生計,帶著悲傷咬牙撐著家,沒跟任何人吵過鬧過,怎么就成了‘家庭糾紛’的由頭?
48小時突變:從“失聯(lián)”到跨省搶劫,暴力行徑絕非“糾紛”
2024年年底,張某態(tài)度驟變。她通過微信告知湯女士:“我走了,不跟吳某過了,孩子也不要了”。湯女士無奈從廣州回到湖北,因吳某工作繁忙無法照料孩子,便把孫子帶在身邊,之后又一同帶去了廣州的釣魚場。她曾勸說張某“等春節(jié)后再走”,提及“你爸剛走,我心情差”,但張某未聽,留下“你還是我的好媽媽”后,拉黑了湯女士全家的聯(lián)系方式。
2025年1月2日,7.4萬元意外險理賠款(丈夫用生命換來的家庭保障金)全額匯入湯女士名下銀行卡賬戶。1月3日晚9時50分許,彼時湯女士因感冒躺沙發(fā)上,孫子在旁玩耍,張某竟從重慶跨省跑到廣州,徑直踹開釣魚場玻璃門,趁其不備搶走了她放在錢包里的銀行卡,還搶走了一部粉色vivo手機(購價約2000元)?!笆謾C綁著所有銀行卡信息,包括那7.4萬理賠款的賬戶?!睖苛⒖套汾s至圍欄外,與張某發(fā)生爭執(zhí)拉扯。過程中,張某咬傷她的手,混亂中手機墜入魚塘毀損。張某則帶著銀行卡迅速逃離。湯女士表示,這里是她謀生的場所,不是家庭成員共同居住的家,張某踹門闖入的瞬間,就是“入室搶劫”的開始!
當晚,張某就用已知的密碼在廣州多地陸續(xù)劃扣款項,直到湯女士報警、警察凍結銀行卡,才停止劃扣,此時已有7萬多元被劃走。次日凌晨4時,張某已乘飛機逃回重慶涪陵老家,她的身份證因匆忙遺落在湖北湯女士家中。
從跨省奔襲、踹門搶物,到暴力傷人、連夜劃款、潛逃老家,每一步都是有預謀的搶劫,哪一點符合“家庭糾紛”的定義?獅嶺派出所憑什么忽略這些事實?
維權遇阻:報案與監(jiān)督均遭“不予立案”
事發(fā)次日下午4時許,湯女士向廣州市公安局花都區(qū)分局獅嶺派出所報警,提交了傷口照片、銀行卡流水、張某身份信息及微信聊天記錄等證據(jù)。民警到場勘查并調取了釣魚場監(jiān)控,湯女士稱監(jiān)控能看清張某搶卡逃離過程,她配合完成驗傷記錄、制作詢問筆錄至當晚11時40分,拿到了報警回執(zhí)。
但讓湯女士沒想到的是,獅嶺派出所沒經過她的同意,便私自結案,之后她收到廣州市公安局花都區(qū)分局的《不予立案通知書》,通知書稱“經審查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決定不予立案”。湯女士不服,于3月20日向廣州市花都區(qū)人民檢察院申請立案監(jiān)督。3月25日,檢察院出具《刑事立案監(jiān)督案件受理通知書》,但6月25日送達的《不予立案理由審查意見通知書》顯示,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成立”,維持了原決定。
爭議核心:“家庭糾紛”還是刑事犯罪?
湯女士認為張某的行為涉嫌搶劫罪,而非“家庭糾紛”,理由有三:
其一,行為具公然性與強制性?!皬埬初唛T闖入的是我在廣州的釣魚場,不是湖北的家,當場搶財物還咬傷我,符合‘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當場使用暴力’的特征。”
其二,非法占有意圖明確。“她搶手機是為拿銀行卡信息,搶卡后連夜劃款7萬多,逃離后拉黑全家,從沒聯(lián)系歸還,這是侵占不是糾紛?!?/p>
其三,涉案金額達標。被搶手機價值2000元,按相關司法解釋已達“數(shù)額較大”追訴標準;被劃走的7萬多元是丈夫指定給她的理賠款,張某未與吳某領證,無法律親屬關系,不具受益人資格。
更讓她不滿的是警方態(tài)度。從報案至今,獅嶺派出所從未對張某采取任何抓捕措施,甚至連基本的追查都沒有。湯女士多次追問進展,得到的只有“家庭糾紛”的搪塞,“只讓等,沒專人跟進”;湯女士曾退一步可以按“盜竊”定性,哪怕先控制嫌犯也好,可警方依舊無動于衷,還讓她“走民事程序”。湯女士表示,她報的是刑事案件,是搶劫案!警方的職責是打擊犯罪、為百姓除害,現(xiàn)在嫌犯身份明確、行蹤有線索(重慶老家),卻連抓人都不做,這算“用心辦案”嗎?百姓的生命財產安全,到底該由誰來保護?
現(xiàn)狀:病弱婦人的絕望追討,只求警方立案抓人
如今的湯女士,既要對抗術后虛弱的身體,又要照顧3歲孫子、供兒子上大學,還要打理釣魚場維持生計,7萬多元理賠款被搶后,家庭負擔更重。2025年7月15日,她向花都區(qū)信訪單位提交材料,提出三項訴求:一是督促花都區(qū)分局重新審查,對張某涉嫌搶劫案刑事立案;二是若不立案,需出具詳細《不予立案理由說明書》(而非簡單通知);三是依法追究張某責任,追回損失。可信訪部門僅回復過一次,還疑似偏向張某,稱“張某買的保險應歸其所有”,被湯女士以“投保費是我家出、理賠款明確打我賬戶”反駁后,便再無下文。
張某至今在重慶涪陵隱匿行蹤(聯(lián)系方式已改名),湯女士手中握有張某身份證、傷口照片、劃款流水、監(jiān)控線索等證據(jù),卻因個人力量有限,無法跨省去抓嫌犯。“我一個癌癥病人,撐著家已經很難了,現(xiàn)在連被搶的錢都要不回來,嫌犯還在逍遙法外。”湯女士聲音疲憊卻堅定,“我只盼著獅嶺派出所能正視事實,別再用‘家庭糾紛’當擋箭牌,趕緊立案抓人!張某是搶劫,不是家庭糾紛,你們得給我一個公道,給老百姓一個安全的保障!”
湯女士至今想不通:監(jiān)控拍著、傷口留著、流水記著、嫌犯信息明著,這么多證據(jù)擺在面前,獅嶺派出所為何還要將搶劫定性為“家庭糾紛”?為何始終不采取抓捕措施?難道非要等更多人遭遇類似傷害,才能讓警方重視嗎?她只求一個答案,只求警方履行職責,將搶劫嫌犯張某繩之以法,讓她這個在悲傷與困境中掙扎的家庭,能重見一點公道的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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