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當今文明社會,不僅我國,很多國家都推行了垃圾分類,并對隨意丟棄垃圾的行為制定了罰款等懲處手段,令許多人感到十分約束。其實,早在2000多年前的商朝,華夏大地上就有了管理垃圾的法律,而且懲罰手段異常殘酷;當時隨著各行各業(yè)的發(fā)展,生活生產(chǎn)垃圾數(shù)量也與日俱增,因此,“殷之法,棄灰于道者斷其手。”也就是說,如果居民把垃圾隨意倒在街上,一律受斷手的懲罰。
這種嚴酷的懲罰一直被沿用到周朝,不過周朝畢竟以禮治國,因此也加強了相關(guān)的管理?!吨芏Y·來官》就記載了當時專門的清掃機構(gòu),“狼氏下兵六人,胥六人,徒六十人”,相當于現(xiàn)代的環(huán)衛(wèi)工人,負責清掃城市街道衛(wèi)生,保持城市整潔的。同時,為了防止有人隨地大小便,周朝還破天荒的設(shè)立“公共廁所”,安排專人管理,如果管理不力,還要受到嚴懲。這類措施,極大改善了周朝都城的面貌。
由于扔個垃圾就砍手這類措施太過酷烈,常常導致民間怨聲載道,但不得不承認,這種嚴刑峻法對城市管理確實高效。因此后來商鞅在秦國變法,在諸多律例中特意添加了一條“棄灰于道者黥”。也就是說,如果亂倒垃圾,就要判處“黥刑”,在臉上或額頭上刺字,恥辱一生。
到了盛唐時代,城市的繁華冠絕整個世界,都城長安更是成為人口過百萬的國際大都市,每天產(chǎn)生垃圾的數(shù)量也是可想而知,管理也自然非常嚴格。據(jù)《唐律疏議》中記載:“其穿垣出穢污者,杖六十;出水者,勿論。主司不禁,與同罪?!币簿褪钦f,如果導致街道衛(wèi)生受到污染,當事人要遭受廷杖之刑,如果是管理不善的原因,那么管理部門也要遭受同等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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