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約定拿到回遷房分配給孩子
誰料房子到手后
父親卻以孩子未成年為由拒絕履行
離婚協(xié)議還作數嗎
(圖源網絡 侵刪)
案情簡介
付某(女)與李某(男)于2002年結婚,婚后育有長女風風(化名),次女花花(化名)及兒子聰聰(化名)。2018年,李某名下的建筑面積為800多平方米的自建房被劃入城市更新計劃,李某與開發(fā)商公司簽署了《城市更新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約定了貨幣補償和回遷安置標準等。
2020年11月,付某與李某協(xié)議離婚,雙方在離婚協(xié)議中對雙方名下的十幾處房產(上述李某名下自建房為其中一處房產)以及兩家企業(yè)的經營收益權的分配進行了約定。有關上述李某名下自建房的回遷權益,雙方在離婚協(xié)議中約定:待開發(fā)商分配回遷房時,分配給風風和花花各100平方米回遷房;其它回遷房和商鋪歸聰聰個人所有,在聰聰22周歲前,分配給聰聰的房屋及商鋪的收益歸李某所有,之后的收益則由李某與聰聰按照各50%分享收益;每月過渡期租金歸李某所有。
2022年7月,回遷房已建成,李某簽署了回遷房選房意向確認表,得到回遷面積共600多平方米。2022年8月,開發(fā)商公司發(fā)布了回遷選房事宜公告,但是李某未將相關情況告知三個孩子的法定代理人付某。
2024年8月,李某以業(yè)主名義簽署了《業(yè)主收房確認表》。付某得知李某未按協(xié)議將房產登記至子女名下,將其訴至法院,要求李某按協(xié)議分配房產并協(xié)助辦理登記。
李某辯稱,花花與聰聰未成年,分配條件并不滿足,從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考量,應在其成年后再協(xié)商房子分配事宜;長女風風雖已成年,但現有分配到的房子沒有對應面積的戶型。
法院審理
本案為離婚財產糾紛。
關于離婚協(xié)議中房產分配的效力。李某與付某離婚時達成的財產分配協(xié)議,系雙方基于婚姻關系解除、子女撫養(yǎng)等綜合考量形成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亦無證據顯示存在欺詐、脅迫或重大誤解情形,故該協(xié)議合法有效,雙方應嚴格恪守履行。
關于李某是否該履行房產分配義務。李某以“子女未成年需要特殊保護”為由,拒絕履行離婚協(xié)議約定的向孩子分配房產的義務,但司法對未成年人權益的保護,體現在確保其應得的財產份額不受侵害,而非允許父母以“保護”之名剝奪未成年子女合法權利。本案中花花與聰聰未成年,其分配到的房產可由母親付某作為監(jiān)護人代為管理,并不存在分配條件不滿足的問題。
至于長女風風則已成年,其基于離婚協(xié)議取得的100平方米房產份額屬獨立民事權利,協(xié)議對三名子女的分配約定無履行先后順序或相互依存關系,未成年子女花花、聰聰的份額可由監(jiān)護人代為處理,但不影響風風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及時主張權利。此外,協(xié)議約定“分給風風、花花各100平方米房子”,核心是明確二人應享有的財產權益份額,而非限定必須分配某一特定戶型房屋。李某作為拆遷房登記權利人,負有通過合理分割、折算差價等方式實現協(xié)議約定的積極義務,而非以“無對應戶型”為由拒絕履行。
綜上,法院判決兩套房產歸風風所有,一套房產歸花花所有,剩余房產及商鋪歸聰聰所有,李某應及時協(xié)助風風、花花和聰聰以及付某辦理相關手續(xù),同時協(xié)助將上述房產所有權分別轉移登記至風風、花花和聰聰名下。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離婚協(xié)議約定將房產給予子女,本質是父母以財產給予方式延續(xù)撫養(yǎng)責任,為子女提供物質保障,依法保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法律強調離婚協(xié)議中關于向小孩分配財產的約定的效力,有利于保障未成年子女權益。司法實踐中,涉及未成年人子女財產處分時,要特別審查監(jiān)護人處分行為的正當性,不得以“保護”之名損害子女合法財產權利。
夫妻雙方離婚時約定將相關財產分配給子女,性質上是對子女的贈與,但此種情況下的贈與是在夫妻雙方解除婚姻關系的前提基礎上對雙方名下財產的處分進行約定,相關贈與約定與離婚緊密相關,其與一般的贈與并不相同,作為贈與人的父親或者母親一方,在贈與財產權利轉移之前,不得單方要求撤銷贈與,除非雙方達成撤銷贈與的一致意思表示。此外,如果說夫妻雙方或者一方在離婚時對外負有債務,雙方離婚時約定將相關財產贈與子女并導致相關債務無法獲得清償的,則債權人可以行使撤銷權,在債權范圍內要求撤銷相關贈與行為。
離婚糾紛中,父母能否信守承諾直接影響子女對“承諾”“責任”的認知,親情不能成為背約的借口,真正的“保護”應尊重契約、以身作則。離婚協(xié)議內容存在爭議時,應按最接近協(xié)議目的的方式履行,不得隨意背棄約定。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xié)助、保密等義務。
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huán)境和破壞生態(tài)。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xié)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xié)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yǎng)、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xié)商一致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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