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昆明市嵩明縣公安局
根據前期摸排線索
成功搗毀一個
以“電子游藝”為幌子的賭博窩點
現場傳喚多名涉案人員
到嵩陽派出所接受調查
依法扣押具有賭博功能的
游戲機等物品
經查
轄區(qū)“某某動漫”游戲廳經營者
為牟取非法利益
在場所內隱秘設置可退分
兌換現金的賭博游戲機
通過“充值上分、贏分兌錢”的模式
招攬人員參賭
形成完整的涉賭鏈條
自開業(yè)以來
吸引多名人員參與賭博
目前
多名參與賭博的違法人員
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已被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3名游戲室實際控制人、主要經營者
因涉嫌開設賭場罪
已對其執(zhí)行逮捕
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法律加油站
1. 對游藝行業(yè)來說,守法經營是唯一出路。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y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參與國(境)外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所有游藝類場所經營者必須嚴守法律邊界,對現有設備開展全面自查,堅決清除任何具有賭博功能的設施,切勿抱有“偽裝隱蔽就能逃避查處”的僥幸心理,無論采取何種掩飾手段,只要觸及賭博紅線,必將面臨法律嚴懲,對于提供場地、技術支持、資金結算等幫助的人員,同樣可能以開設賭場罪共犯論處。
2. 對廣大群眾來說,賭博是必輸的“陷阱”。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條: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賭博不僅會導致個人財產受損、家庭關系破裂,更會滋生盜竊、詐騙等次生犯罪,嚴重危害社會穩(wěn)定,參與賭博的人員即便未構成犯罪,也會面臨相應的治安處罰,任何以“娛樂”為名、以“盈利”為實的博彩活動都可能涉嫌違法,切勿因貪念誤入賭局,成為違法犯罪的“參與者”甚至“犧牲品”。
請大家自覺抵制賭博行為
不參賭、不涉賭
如發(fā)現涉賭線索
請向公安機關舉報
來源:昆明警方發(f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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