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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豐臺區(qū)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利用電商平臺退貨規(guī)則漏洞實施詐騙的案件。2022年,孫某網購時偶然發(fā)現退回電子產品本身即可收到退款,而贈品是否退回無人注意。于是,在2022年至2024年期間,孫某通過虛構交易地址、虛假下單并拒收主商品的方式,騙取電商平臺附贈的藍牙耳機、平板觸控筆等高價值贈品800余件,轉售牟利達38萬余元。法院最終以詐騙罪判處孫某有期徒刑2年10個月,并處罰金2萬元。此案引發(fā)了公眾對"薅羊毛"行為法律邊界的關注。
我是北京來碩律師事務所李肖峰律師,作為專攻行政訴訟和刑事案件的辦案律師,今天為大家分析這個案件。
首先,要確定贈品的法律性質。一般來說,商家的贈品并不是無償的贈與,而是以主商品買賣合同成立為條件的附條件贈與。當消費者拒收、退回主商品應當視為贈與條件不成立,所以贈品的所有權未轉移,仍屬于商家財產。
那么,法院為何認定孫某的行為構成詐騙罪呢?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guī)定,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本案中,孫某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贈品的故意,明知平臺退貨規(guī)則存在漏洞,利用該平臺僅核查主商品拒收情況即退款的漏洞,刻意虛構“某鍋爐房”“某財務室”等虛假收貨地址,通過借用他人賬號下單后拒收主商品,刻意制造交易假象,使平臺誤認為其已完成合法交易而主動退款,以此私留贈品。孫某私留的800余件贈品經鑒定價值38萬余元,遠超詐騙罪"數額較大"(3000元至1萬元)的入罪標準,且達到"數額巨大"(3萬元至10萬元)的加重情節(jié),客觀上造成平臺重大經濟損失,其行為完全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最后,李律師在這里勸告各位朋友,“薅羊毛”不可越界,利用規(guī)則漏洞獲取不當利益可能墜入犯罪的深淵。
我是李肖峰律師,如果你在生活中遇到法律問題,可以向我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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