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xù)訂勞動合同
可重新訂立試用期嗎?
不可以!
試用期是用人單位通過約定一定時間的試用來檢驗勞動者是否符合本單位特定工作崗位工作要求的制度,其目的是為了讓雙方互相了解、雙向選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第二款規(guī)定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再次入職此前工作過的企業(yè),但崗位不同,還需要再約定試用期嗎?
也不需要哦!
續(xù)簽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
不給勞動者勞動合同,合理嗎?
不合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六條第二款規(guī)定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zhí)一份。
如勞動者手中沒有勞動合同文本
一旦發(fā)生糾紛
可能會增加維權難度
勞動者可以直接與用人單位溝通,要求其提供勞動合同文本;也可以向當?shù)貏趧颖U媳O(jiān)察部門投訴,由其責令用人單位改正。因用人單位拒不提供勞動合同文本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來源: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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