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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屋交易中,按時支付房款是買方的核心義務,一旦違約,不僅要補齊欠款,還可能面臨違約金賠償。北京西城區(qū)一起案例中,買方在房屋過戶后拒不支付 290 萬尾款,法院最終判決其支付尾款及 30 萬違約金。
一、案情梳理
(一)當事人信息
原告:林浩
被告:趙宇
第三人:乙公司
(二)交易經(jīng)過
2021 年 9 月 13 日,林浩、趙宇及乙公司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約定乙公司將名下的八號房屋(位于西城區(qū))以 300 萬元價格出售給趙宇,房款優(yōu)先償還乙公司對林浩的債務。
合同明確約定:趙宇需在簽約當日支付 10 萬元定金,2021 年 9 月 21 日前支付尾款 290 萬元。簽約當天,八號房屋已過戶至趙宇名下,并辦理了抵押權(quán)登記(抵押權(quán)人為林浩),趙宇也按約支付了 10 萬元定金。但截至起訴時,趙宇始終未支付 290 萬尾款,經(jīng)林浩多次催促仍拒不履行,林浩遂訴至法院,要求支付尾款 290 萬元及違約金 30 萬元。
(三)背景關聯(lián)
2017 年 12 月,林浩曾向案外人孫建轉(zhuǎn)賬 2400 萬元(附言 “借款”)。2018 年 5 月,乙公司作為共同借款人 / 抵押人,以八號房屋為該筆借款提供抵押擔保,約定若到期未還款,林浩有權(quán)處分抵押物。2021 年的房屋買賣實為以房抵債的履行方式,房款用于償還乙公司對林浩的剩余債務。
(四)關鍵事實
2021 年 9 月 13 日,八號房屋已完成過戶,登記至趙宇名下,抵押權(quán)人為林浩。
趙宇僅支付 10 萬元定金,290 萬尾款未按約(2021 年 9 月 21 日前)支付。
2023 年 6 月,三方簽訂補充協(xié)議,約定爭議由大興法院管轄。
趙宇及乙公司經(jīng)法院公告送達傳票,未到庭應訴,視為放棄答辯及質(zhì)證權(quán)利。
二、案件分析
(一)合同效力認定
林浩、趙宇與乙公司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xié)議,系各方真實意思表示,內(nèi)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對三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趙宇作為買方,應按合同約定履行支付房款的義務。
(二)趙宇的違約行為認定
未按約支付尾款:合同明確約定尾款支付時間為 2021 年 9 月 21 日前,趙宇在房屋已過戶的情況下,至今未支付 290 萬尾款,構(gòu)成遲延履行。
違約后果符合合同約定:合同約定 “逾期付款超過 10 日,賣方有權(quán)追究總房款 10% 的違約金”。趙宇逾期付款遠超 10 日,符合違約金適用條件,30 萬元違約金(300 萬 ×10%)的主張于法有據(jù)。
(三)林浩的主張合法性
林浩已按合同約定配合完成房屋過戶及抵押權(quán)登記,履行了己方義務。趙宇未支付尾款的行為,導致林浩通過房款實現(xiàn)債權(quán)的目的受阻,其主張支付尾款及違約金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
三、裁判結(jié)果
被告趙宇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向原告林浩支付房屋尾款 290 萬元;
被告趙宇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向原告林浩支付違約金 30 萬元。
四、案件啟示
(一)房屋交易中需嚴格遵守付款約定
買方應按合同約定的時間、金額支付房款,尤其是在房屋已完成過戶的情況下,支付尾款是核心義務,拒不支付可能面臨補齊欠款 + 違約金的雙重責任。
(二)以房抵債合同需明確權(quán)利義務
本案實為以房抵債的交易模式,此類合同需清晰約定房款金額、支付方式、過戶時間及違約責任,避免因條款模糊引發(fā)爭議。同時,需確保抵債房屋無權(quán)利瑕疵,過戶流程合法合規(guī)。
(三)違約條款約定要具體明確
合同中應明確逾期付款的違約金計算方式(如按日利率、總房款比例等),避免約定模糊導致主張困難。本案中 “總房款 10%” 的約定清晰,為違約金支持提供了直接依據(jù)。
(四)抵押權(quán)登記不影響房款支付義務
本案中房屋雖設有抵押權(quán),但已明確約定房款用于償還債務,買方不能以抵押權(quán)存在為由拒絕支付尾款。抵押權(quán)與房款支付是不同法律關系,需分別按約定履行。
房屋交易涉及金額大、流程復雜,建議買賣雙方在簽約前仔細審核合同條款,尤其是付款時間、過戶流程及違約責任;履行過程中保留書面溝通記錄,遇違約情況及時通過法律途徑維權(quán),避免損失擴大。
(此案例發(fā)生地為北京,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lián)系我們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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