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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受輿論關注的“成都男子地鐵偷拍案”迎來了二審判決。
當事男子小何在庭審結束后公開表示,兩被告女子都已經出庭,相信法院會有一個公正的判決。
然而二審判決結果依然維持了一審原判,認為兩名女性被告的行為并未構成對小何的一般人格權的侵害。
法院認為,依據民法典相關規(guī)定,承擔民事責任應以侵害人格權為前提,因此對小何主張羅某某、曾某某公開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上訴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這起發(fā)生于兩年前的舊案,時至今日的結果,恐怕很難讓小何滿意,從網友們的激烈言論中不難看出,輿論對判決結果也不是很認同。
應該說,在這起案件中,當事雙方都不算贏家。
小何丟了工作,之后再找新工作也一直不太順利,兩名女子也陷入被網絡質疑的漩渦。
在小何看來,他要求兩女子及成都地鐵運營公司刊登道歉聲明、連續(xù)十天在案涉地鐵站宣讀道歉聲明,并賠償經濟損失及精神損害撫慰金共50000元的訴訟請求合情合理。
然而法院并不這么認為。
爭論焦點集中在了兩點:
一是小何的“人格權”是否受到了損害?
二是兩名女子的行為是否構成“誣告”?
根據法院調查的結果,羅某某、曾某某確實在車廂內對何某某鞋面閃光提出了質疑。
但沒有證據顯示二人以有損人格尊嚴的言語對何某某進行貶損。
有網友稱,在地鐵這種人流量相當大的公共場合,被工作人員和民警約束,難免會遭遇圍觀,人格受損是必然的。
而調查事實顯示,雖然有乘客注意到糾紛發(fā)生,但沒有證據顯示有乘客對何某某進行指責或貶損。
而且在兩女子向值班站長及公安民警陳述糾紛情況的過程中,路經行人沒有駐足、圍觀或打聽。
此外,也沒有證據表明羅某某、曾某某、同車乘客或其他第三方將糾紛照片或視頻發(fā)送給他人或擴散至網絡。
法院認為,此案影響之所以擴大,責任并不在于兩名女性被告,反而是小何在網絡發(fā)布信息所致。
對于第二個焦點,法院的看法是并不構成誣告。
刑法上的“誣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實,作虛假告發(fā),意圖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
民法典規(guī)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其中,侮辱是指故意以暴力或其他方式貶損他人人格,毀損他人名譽;誹謗是指捏造虛假事實丑化他人人格,損害他人名譽。
從本案來說,兩名女子看到小何鞋子上的反光懷疑是偷拍設備,有一定的合理性。
而且事后,兩名女子曾三次道歉,且并未繼續(xù)在網上散播對小何不利的言論,誣告的要件顯然未達成。
對此,小何有些不認同。
小何認為,這三次道歉并非出自認錯的本意,且沒有誠心,自己不能接受。
第一次,民警查清事實,小何認為兩女子聲音較小,態(tài)度不誠懇。
第二次,在二審調解過程中,兩女子在媒體公開發(fā)布《事件情況說明》,網友認為不直接用“道歉聲明”而采用“事件情況說明”的標題,有避重就輕的嫌疑。
第三次的當庭道歉,小何依然表示不接受。
很顯然,結合小何最初的訴訟請求,他是認為“在哪里摔倒就要在哪里爬起來”,臉面是在地鐵丟的,道歉當然應該是在地鐵才行。
對于法院的二審判決,小何也表示未來不會再發(fā)布案件相關的視頻。
“這件事耗費太多的時間和精力,現在我也有家庭也有孩子,希望能夠盡快回到正常的生活和工作中去”。
而對于廣大的網友們來說,這事可能還要影響很久一段時間,畢竟因為防偷拍導致的糾紛事件已經不是一兩起。
如何在個人隱私保護和“過度維權”之間掌握好平衡,這也是當下給廣大女性和法律界提出的一道難題。
對此,大家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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