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經濟活動中,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因其設立門檻低、決策效率高、管理結構簡單等優(yōu)勢,備受中小企業(yè)青睞。然而,一旦公司發(fā)生債務糾紛,若股東無法證明個人財產與公司財產相互獨立,則可能面臨承擔連帶責任的風險。
案情簡介
某公司為自然人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魯某系該公司唯一股東,并擔任法定代表人。公司在經營過程中向屠某采購管材,后由魯某以法定代表人身份出具欠條,并加蓋公司公章。債務到期后,公司未能清償,屠某遂將公司及魯某訴至法院。
法院調解
法院經審理認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三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只有一個股東的公司,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濒斈匙鳛樵撘蝗斯镜奈ㄒ还蓶|,未提供證據證明公司財產與其個人財產相互獨立,故屠某要求魯某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法院予以支持。
一人公司的股東應當嚴格區(qū)分公司財產與個人財產,建立健全規(guī)范的財務管理制度,避免財產混同。一旦進入訴訟,若股東無法舉證證明財產獨立,則需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同時,債權人可在起訴時將一人公司及其股東列為共同被告,以更好地保障自身權益。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三條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股東利用其控制的兩個以上公司實施前款規(guī)定行為的,各公司應當對任一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只有一個股東的公司,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期數丨2548
供稿丨綜合審判庭 井夢楠
編輯丨政治部 魏凱強
審核丨政治部 張雨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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