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6日,悉尼法庭又上演了一出“空城計”。
23歲華裔女生楊蘭蘭,酒駕撞人案第二次開庭,
她本人依舊沒來——
不是生病,不是失聯(lián),而是法院準許她不來。
這已經(jīng)是她第二次“云缺席”了。
律師獨自到場,法官宣布下次開庭時間,
全程不到十分鐘,像極了你讓室友幫忙代簽到,
結果真就混過去了。
可這回不是點名,是酒駕致人重傷。
被撞的奔馳司機52歲,至今躺在醫(yī)院,傷情嚴重。
換作普通人,這時候早該戰(zhàn)戰(zhàn)兢兢站上被告席,
道歉、認錯、求輕判,態(tài)度拉滿。
可楊蘭蘭呢?
豪車照開,豪宅照住,法庭照缺席。
網(wǎng)友直接炸了:
“她憑什么可以兩次不來?”
這問題問得好。
不是嫉妒她有律師,而是疑惑:
法律面前,真能“人不到,事照辦”嗎?
先說結論:從程序上講,她確實可以。
澳大利亞的司法體系里,初期庭審,尤其是案件還在調(diào)查階段,
被告本人不出庭,是允許的。
只要律師資質(zhì)夠硬、手續(xù)齊全,
完全可以“代為出席”,走流程、交材料、聽進展。
這不是“特權”,是制度設計的一部分,
為的是避免被告過早暴露在輿論風暴中,影響審判公正。
但問題是——
制度本無錯,可當它被用在一輛勞斯萊斯車主身上,味道就變了。
想想看:
凌晨三點,蒂芙尼藍的庫里南撞上奔馳,
司機重傷,她卻轉(zhuǎn)身就走,
面對警察,一句“我不告訴你我是誰”,
然后全程沉默,連呼吸測試都拒絕。
這操作,像極了電影里“背景深厚”的角色——
不是不懂法,是覺得法奈何不了她。
第一次開庭,法庭外擠滿人,
華人留學生、本地記者、吃瓜群眾,
都想看看這位“神秘女司機”長什么樣。
結果,她沒來。
大家以為是臨時安排,
沒想到,第二次,她又沒來。
這下,懷疑的種子種下了:
她是不是在“拖”?
拖到輿論降溫,拖到公眾遺忘,
然后等風頭一過,再輕飄飄出庭,
賠點錢,認個錯,事兒就翻篇?
更扎心的是,她的律師團隊,可不是普通配置。
代理律師叫John Korn,
名字一搜,好家伙,幾年前高云翔案的辯護律師,也是他。
那場官司,全球關注,最終高云翔脫罪。
現(xiàn)在他接手楊蘭蘭案,
明眼人都懂:這團隊,專治“大麻煩”。
而她的生活狀態(tài),也讓人難以平靜。
23歲,住悉尼頂級豪宅,開雙勞斯萊斯,
財富來源成謎,身份信息成謎,
連她是不是“真有錢”都成謎。
但唯一不迷的,是她撞了人,還拒不說實話。
于是,一個荒誕的局面出現(xiàn)了:
法律允許她“隱身”,但公眾不買賬。
我們不怕程序正義,怕的是程序被“用得太過絲滑”。
你可以請頂級律師,可以走合法流程,
但當你一次次選擇“不出庭”,
而受害者還在醫(yī)院掙扎時,
這種“合法操作”,就容易被看成“特權游戲”。
就像你考試作弊被抓,
老師說:“按校規(guī),你可以申訴?!?br/>你立刻請個律師團,說“我要走程序”,
然后三個月不露面,
等大家忘了這事,你再輕描淡寫說:“我沒錯?!?br/>這合理嗎?程序上是。
但人心,會服嗎?
更何況,她的辯護已經(jīng)“見效”了。
原本五項指控,現(xiàn)在砍掉一項——“不當駕駛造成人身傷害”被撤銷。
這說明,她的律師團隊確實在發(fā)力。
剩下的四項,尤其是“危險駕駛致人重傷”,
一旦成立,坐牢是大概率。
但她可能覺得:
“大不了賠錢、做社區(qū)服務,不一定真關進去?!?br/>這種心態(tài),讓她更敢“淡定”。
但別忘了,10月17日,她必須親自出庭。
法官已經(jīng)發(fā)話:“下次,你得來?!?/strong>
那一天,才是真正的“審判日”。
不是法律的,是輿論的。
她得走進法庭,面對鏡頭,面對公眾的注視,
也面對那個被她撞傷的司機。
她的表情、語氣、態(tài)度,
每一秒都在被解讀:
是誠懇道歉,還是冷漠敷衍?
是真心悔過,還是例行公事?
到那時,
她可以請再貴的律師,
也擋不住全世界的眼睛。
法律或許允許她“遲到”,
但人心,從不接受“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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