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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回遷房繼承糾紛中,自書遺囑效力認定與繼承人舉證責任分配是案件核心。近日,北京市某區(qū)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案件中,兒子陳陽(化名,勝訴方)憑借父母陳建國(已故)、丁梅(已故)生前共同訂立的有效自書遺囑,結(jié)合房屋實際由其占有使用的事實,成功獨自繼承 “一號房屋”“二號房屋”“三號房屋” 三套回遷房所有權,駁回姐姐陳麗(化名,被告)“遺囑無效、法定繼承” 的訴求,維護了自身合法權益。下面從案情、分析、裁判結(jié)果到啟示,拆解這起案件的勝訴邏輯。
一、案情梳理
1. 家庭關系與房產(chǎn)背景
核心親屬關系:
陳建國(已故,2022 年 9 月去世)與丁梅(已故,2016 年 10 月去世)系夫妻,育有三子女:長子陳陽(原告,勝訴方)、長女陳麗(被告)、次女陳芳(放棄繼承權利)。二人父母均先于其去世,無其他繼承人。
核心房產(chǎn):
一號房屋、二號房屋、三號房屋:均為北京市某區(qū)某鎮(zhèn)回遷房,2006 年 11 月由陳建國、丁梅原有農(nóng)村宅院拆遷所得,《暫緩選房協(xié)議書》簽訂主體為丁梅,三套房屋面積均為 80 平方米,總房款 55.1253 萬元,現(xiàn)均由陳陽實際占有使用,已具備辦理房產(chǎn)證條件。
2. 遺囑爭議與關鍵事實
陳陽提交2013 年 10 月 16 日陳建國、丁梅雙自書遺囑(附《暫緩選房協(xié)議書》、選房通知) ,主張獨自繼承三套回遷房:
遺囑內(nèi)容:
丁梅遺囑:載明 “因拆遷老房所得三套回遷房(一號、二號、三號房屋)中屬于我的份額,百年后由兒子陳陽獨自繼承,與他人無關”,落款 “丁梅” 簽名并按手印,日期 “2013 年 10 月 16 日”;
陳建國遺囑:內(nèi)容與丁梅遺囑一致,明確 “三套回遷房屬于我的份額,去世后由陳陽獨自繼承”,落款 “陳建國” 簽名并按手印,日期 “2013 年 10 月 16 日”。
陳陽的證據(jù)與陳述:
遺囑有效性證據(jù):提交雙遺囑原件,主張兩份遺囑均為父母親筆書寫,有簽名、按手印及明確日期,符合自書遺囑形式;結(jié)合父母生前多次口頭表述 “房產(chǎn)留給陳陽”,佐證遺囑系真實意愿;
房屋占有證據(jù):提交物業(yè)費、水電費繳費記錄,證明三套房屋自交付后一直由自己占有使用,父母生前亦認可該事實,進一步印證遺囑意圖;
反駁無效主張:稱陳麗無證據(jù)證明父母無書寫能力,且陳芳已明確放棄繼承,無其他爭議繼承人。
陳麗的抗辯:
遺囑無效:主張父母生前無書寫能力,雙遺囑非親筆書寫;且遺囑僅簽名按手印,未完整注明年、月、日(實際日期完整,屬抗辯表述錯誤),不符合自書遺囑形式;
要求法定繼承:認為三套房屋系父母共同財產(chǎn),應按法定繼承由陳陽、陳麗均分(陳芳放棄后),每人各得 1.5 套房屋所有權。
3. 關鍵事實查明
遺囑有效性確認:雙遺囑均有陳建國、丁梅親筆簽名、按手印,日期 “2013 年 10 月 16 日” 完整清晰,無涂改痕跡;陳麗雖主張 “父母無書寫能力”,但未提交醫(yī)療診斷證明、筆跡對比樣本等證據(jù),亦不申請筆跡鑒定;
房屋權屬明確:三套回遷房系陳建國、丁梅婚內(nèi)拆遷所得,屬夫妻共同財產(chǎn),二人各享 50% 份額,均有權通過遺囑處分自身份額;
繼承權利放棄:陳芳明確表示 “放棄本案訴訟權利及實體繼承權利”,不參與房屋分割,不影響陳陽的獨自繼承主張。
二、案件分析
本案的關鍵在于雙自書遺囑的效力與陳麗的舉證責任,法院最終支持陳陽訴求,核心分析如下:
1. 雙自書遺囑形式合規(guī)、意思真實,應認定有效
根據(jù)《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自書遺囑規(guī)則):“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p>
形式要件無缺陷:兩份遺囑均為陳建國、丁梅親筆書寫(陳麗無證據(jù)反駁),簽名與日常簽名一致,按手印系對簽名的補充確認;日期精確到 “年、月、日”,無模糊或遺漏,完全符合自書遺囑的法定要求;
意思表示高度一致:雙遺囑訂立于同一日,內(nèi)容均明確 “三套房屋份額由陳陽獨自繼承”,無矛盾或歧義,結(jié)合父母生前允許陳陽占有使用房屋的行為,可確認 “共同將房產(chǎn)留給陳陽” 是二人真實合意,排除 “單方意愿” 或 “受脅迫” 的可能;
舉證責任倒置成立:陳陽已提交雙遺囑原件、房屋占有證據(jù),完成 “遺囑有效” 的初步舉證;陳麗作為抗辯方,未提交任何證據(jù)證明遺囑非親筆書寫或父母無書寫能力,根據(jù) “誰主張誰舉證” 原則,應承擔舉證不利后果,法院推定遺囑有效。
2. 三套回遷房按雙遺囑繼承,陳陽獲全部所有權
根據(jù)《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遺囑繼承優(yōu)先)、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夫妻共同財產(chǎn)分割):
份額處分合法:陳建國、丁梅各享三套房屋 50% 份額,二人通過遺囑將自身份額均指定由陳陽繼承,未侵犯他人權益(陳麗無預設份額,陳芳放棄繼承),處分范圍合法;
疊加繼承權益:陳陽通過丁梅遺囑繼承 50% 份額,通過陳建國遺囑繼承 50% 份額,最終取得三套房屋 100% 所有權,權益分配合法無爭議;
實際占有佐證:三套房屋自交付后一直由陳陽占有使用,父母生前未提出異議,該事實與遺囑內(nèi)容相互印證,進一步強化 “遺囑系父母真實意愿” 的認定,法院據(jù)此支持陳陽獨自繼承。
3. 陳麗的 “法定繼承” 主張無依據(jù),抗辯不成立
無證據(jù)推翻遺囑:陳麗僅以 “父母不會將房產(chǎn)全給陳陽” 為由主張遺囑無效,屬主觀推測,無事實或法律依據(jù);其對 “父母無書寫能力” 的表述,因無證據(jù)支撐,法院不予采信;
放棄繼承影響分配:陳芳明確放棄繼承,即使按法定繼承,也僅陳陽、陳麗二人參與,但因存在有效遺囑,法定繼承規(guī)則不適用,陳麗的主張無適用空間。
三、裁判結(jié)果
北京市某區(qū)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繼承人丁梅與甲鎮(zhèn)人民政府于 2006 年 11 月 16 日簽訂的《暫緩選房協(xié)議書》中,位于北京市某區(qū)的 “一號房屋”、“二號房屋”、“三號房屋”,均由原告陳陽繼承所有。
四、案件啟示
結(jié)合本案,在 “多套回遷房雙自書遺囑繼承” 糾紛中,想要維護自身權益,需重點關注以下 3 點:
1. 訂立雙自書遺囑:注重 “內(nèi)容一致 + 形式同步”,強化合意證明
內(nèi)容高度統(tǒng)一:夫妻雙方訂立遺囑處分共同財產(chǎn)時,需明確各自份額的繼承方式,確保內(nèi)容無矛盾(如本案均指定 “由同一繼承人繼承”),避免因表述差異引發(fā)爭議;
形式同步規(guī)范:盡量在同一時間、同一地點訂立,使用相同紙張、書寫工具,留存雙方簽名對比樣本,必要時同步錄制訂立視頻,佐證 “共同合意” 而非單方意愿。
2. 留存房屋占有證據(jù):以 “實際使用” 印證遺囑意圖
日常繳費留存:繼承開始前,實際占有房屋的繼承人應保留物業(yè)費、水電費、燃氣費等繳費憑證,證明房屋由自己管理使用,父母生前無異議,間接印證遺囑的真實性;
居住痕跡固定:保留與父母共同居住的照片、視頻,或鄰居、物業(yè)的證言,證明父母生前對房屋占有狀態(tài)的認可,為遺囑效力提供輔助支撐。
3. 應對 “遺囑無效” 抗辯:緊扣 “舉證責任”,倒逼對方舉證
正面證據(jù)充分:提交遺囑原件時,可同步提供父母生前書寫的書信、日記、銀行簽字單等,作為筆跡對比參考,證明父母具備書寫能力;
要求對方舉證:若對方主張 “遺囑非親筆書寫”“父母無行為能力”,明確要求其提交醫(yī)療記錄、筆跡鑒定申請或其他實質(zhì)性證據(jù),無證據(jù)則主張 “舉證不能”,法院通常不予支持其抗辯。
本案的判決充分體現(xiàn) “遺囑優(yōu)先、證據(jù)為王” 的原則,也提醒大家:多套回遷房繼承中,雙自書遺囑的 “合意性” 與 “形式合規(guī)性” 是勝訴關鍵,同時注重房屋占有證據(jù)的留存,才能最大程度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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