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丨賈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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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前:婚內(nèi)父母出資購房,離婚分割常引爭議。本文聚焦典型案例:男方父母全款購房后過戶至夫妻名下,短期婚姻破裂,女方主張均分房產(chǎn)。法院雖認定房屋為共同財產(chǎn),但基于出資來源、婚姻存續(xù)時間及贈與目的,判決房屋歸男方所有,并由其補償女方部分折價款。本文結合典型案例進行簡要分析。
一、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許某某(男)父母全款購買案涉房屋。2020年5月,范某某與許某某登記結婚。2021年8月,許某某父母將案涉房屋轉(zhuǎn)移登記至范某某、許某某雙方名下。范某某與許某某婚后未生育子女。
2024年,因家庭矛盾較大,范某某提起本案訴訟,請求判決其與許某某離婚,并平均分割案涉房屋。許某某辯稱,同意離婚,但該房屋是其父母全款購買,范某某無權分割。
訴訟中,雙方均認可案涉房屋市場價值為30萬元。法院最終判決案涉房屋歸許某某所有,同時參考房屋市場價格,酌定許某某補償范某某7萬元。
二、裁判觀點
審理法院認為,范某某起訴離婚,許某某同意離婚,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故依法準予離婚。
關于案涉房屋的分割,雖然該房屋所有權已在雙方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轉(zhuǎn)移登記至范某某和許某某雙方名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chǎn)。但考慮到該房屋系許某某父母基于范某某與許某某長期共同生活的目的進行贈與,而范某某與許某某婚姻關系存續(xù)時間較短,且無婚生子女,為妥善平衡雙方當事人利益,故結合贈與目的、出資來源等事實,判決案涉房屋歸許某某所有,同時參考房屋市場價格,酌定許某某補償范某某7萬元。
三、律師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征求意見稿)》第七條規(guī)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一方父母全額出資為夫妻購置房屋,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chǎn)時,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房屋歸出資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綜合考慮共同生活及孕育情況、離婚過錯、房屋價值等事實,由獲得房屋一方對另一方予以適當補償?!?/p>
該條文包含多層核心規(guī)則。一是父母全額出資,即在購房資金100%來源于一方父母的情形才適用本規(guī)定,若父母僅支付首付款,則按共同還貸規(guī)則處理;二是父母未簽訂書面贈與協(xié)議,或協(xié)議未明確“僅贈與己方子女”時,方能啟動本條推定規(guī)則。如有書面約定,則優(yōu)先適用約定;三是推定所有權歸屬出資方子女;四是獲得房屋一方須向配偶支付適當補償金,補償標準需綜合多維因素動態(tài)調(diào)整。
法院在裁量“適當補償”時,需構建五維評估體系。一是婚姻存續(xù)時間與共同生活實質(zhì),短婚少補償,分居減補償;二是孕育子女及家庭貢獻度,生育子女視為重大貢獻,家務勞動也要考慮在內(nèi);三是離婚過錯的責任分配,要考慮重婚、同居、家暴等過錯;四是房屋增值與支付能力,按離婚時市場價評估,非購房原值;五是當?shù)亟?jīng)濟水平。
針對出資方父母,律師建議在出資時立即簽訂《贈與協(xié)議》,載明“僅贈與子女個人,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chǎn)”,由夫妻雙方簽字確認。采用銀行轉(zhuǎn)賬并備注“購房出資款”,避免現(xiàn)金交付。父母直接付款至開發(fā)商賬戶,留存付款憑證。針對非出資方配偶,建議及時固定貢獻證據(jù),如發(fā)生爭議,第一時間收集共同生活及孕育情況、離婚過錯、房屋價值等事實的相關材料,必要時咨詢專業(yè)法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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