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強拆是由政府有關部門對有關房屋進行強制拆除的措施。司法強拆帶有一定的強制性特征,然而需要注意的是,這一強制措施也需要在所需要在一定條件下進行。簽訂補償安置協(xié)議并非實施司法強拆的充分條件,即便是簽訂協(xié)議,征收方也不能以“簽訂協(xié)議房子就不是你的了”為由強拆房屋。
實際上,司法強拆事關被拆當事人的重要權益,也相應的受到許多方面的限制。從司法強拆實施前、過程中以及實施后三方面具體展開:
1.司法強拆實施前
司法強拆只能在特定的條件下才可實施,強拆的對象是違法法律規(guī)定建設的、依法應當進行拆除卻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進行拆除的房屋;其強拆的主體是依法有權執(zhí)行強拆的象征機關。并且在征收拆遷中,則還需要滿足先補償后搬遷的原則,先完成對被拆遷人的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中規(guī)定,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行政機關在履行了公告、限期拆除等程序后,若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訴訟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中規(guī)定,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
2.司法強拆實施過程中
滿足了司法強拆的條件后,有關部門將對房屋進行拆除,然而在拆除的過程中也有著相應的限制和約束,不能隨意、任意進行拆除。在征收拆遷方面,法律限制了實施搬遷活動的具體方式,不得侵害被拆遷人的人身安全及合法權益。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中規(guī)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guī)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3.司法強拆實施后
如果未遵守相關法律規(guī)定對被拆遷人的房屋進行了拆除,或是在拆除過程中做出了違反規(guī)定、損害被拆遷人權益的行為,則會損害被拆除房屋當事人的重要財產權益。這樣的強制拆除行為則屬于非法強拆,被拆遷人可以通過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或是提起行政訴訟的方式進行維權,要求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八條中規(guī)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享有陳述權、申辯權;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因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強制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司法強拆受到法律的限制和約束,只能在特定條件下實施,并且實施過程中也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和方法進行拆除。如果遭遇非法強拆,被拆遷人應當保留現場證據,盡快維權,必要時可以咨詢專業(yè)律師,尋求有效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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