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的提出」
勞動者提前三十天通知離職后患病或發(fā)生工傷,如何處理?
「法律解答」
有爭議。
甲說:勞動者的辭職權屬于形成權,通知到達用人單位時勞動關系已經解除,倘若勞動者在三十天通知期內發(fā)生工傷,不適用停工留薪期的待遇,但勞動者仍可向用人單位以及社保基金主張工傷相應的待遇。
2021年2月22日,張某向河南某公司遞交《辭職報告》,經雙方協(xié)商一致于2021年2月28日夜班完畢后雙方勞動關系解除。張某在2021年2月28日夜班結束后,在3月1日凌晨4點22分左右,在新密市××街××街交叉口發(fā)生交通事故受傷。本案中張某在發(fā)生工傷事故前已經向河南某公司申請辭職,且張某在本案仲裁中提交工資結清證明及(2023)豫0103行初35號行政判決書以證明2021年3月1日解除勞動關系下班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張某又上訴稱雙方的勞動關系應順延至停工留薪期滿之日,與其在仲裁中的主張相矛盾,本院不予采納。
參考案例: (2024)豫01民終828號
乙說:倘若勞動者 在提出辭職后的在職期間突然患病或工傷,只要勞動者處于法定的醫(yī)療期、停工留薪期內,用人單位不能與其解除勞動關系。因此,即使員工已經提前通知辭職,醫(yī)療期、停工留薪期的保護仍然適用,用人單位必須等到醫(yī)療期、停工留薪期滿或依法完成相應的程序后,才能按照規(guī)定處理勞動關系。
《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二)》 十一 、勞動者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要解除勞動合同(或合同到期勞動者提前30日提出不再續(xù)簽),但30天未到時出現(xiàn)了勞動者患病或工傷等情形,30天到后,用人單位能否按照勞動者原來的意愿作出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是依法行使權利。在該通知到達用人單位時,即發(fā)生原勞動合同在30天后解除的法律效力。但在此期間若發(fā)生《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的情形,勞動者要求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的,則應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的規(guī)定執(zhí)行。
可見,兩個觀點的爭議焦點在于對勞動者權益保護的價值平衡和取舍。鑒于法律沒有明文規(guī)定,建議結合當地裁判規(guī)則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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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言法語
作者:王之焰,律師
上海國獅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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