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放學之后在戶外玩耍,如果地點選在了車流往來的馬路邊,就可能暗藏安全隱患。江蘇省江陰市人民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案件,兩個孩子在路邊的道板上踢球玩,結果球踢歪了,絆倒了騎車路過的外賣小哥,那么,究竟誰該為這起意外負責呢?
小高和小蔣都是小學生,事發(fā)當天,兩人相約放學后在家附近一處街邊踢球。然而玩著玩著,這球突然朝著非機動車道滾了過去,此時,外賣員林先生恰好騎著電動自行車路過,車輛壓到了滾來的皮球,林先生連人帶車翻倒在地。公共場所視頻可以看到,這處路段的主路正在施工,非機動車道較窄,小高和小蔣正在馬路邊互相傳球玩。
江陰市人民法院濱江人民法庭副廳長 丁蔚:當時家長沒有在現(xiàn)場,也沒有過來,是好心路人撥打報警電話,救護車送林先生去醫(yī)院的。診斷為左小指的指骨骨折,并進行了內固定手術。
林先生陸續(xù)花費了1.4萬余元的醫(yī)療費,而他的損失還不止于此,因為手部受了傷,林先生在一段時間內都無法配送外賣,耽誤了不少工作。
丁蔚介紹,林先生出院以后在交警隊組織下進行過調解,當時有一名小孩的家長到現(xiàn)場,另外一名小孩的家長沒有來。但是雙方對賠償?shù)恼J定差距較大,該名小孩家長只愿意賠償2000元,而林先生光醫(yī)療費用就有1.4萬余元,所以最后就沒有達成調解。
傷者訴至法院 要求孩子家長賠償各項損失
在林先生看來,兩個孩子在路邊踢球,又沒有控制好球,這才導致自己受傷,孩子的家長疏于監(jiān)管,理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于是,林先生將兩個孩子及其監(jiān)護人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對方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電動車修理費等各項損失共計3.5萬余元。
丁蔚介紹,林先生認為兩名小孩是一個共同踢球的行為,應當共同承擔相應的責任,并且認為自己在經(jīng)過事發(fā)路段的時候沒有責任,不應自負責任比例。
對于林先生的說法,兩個孩子的家長并不認同。他們辯稱,孩子們踢球的地方離非機動車道較遠,兩個孩子也沒想到球會滾過去,并非有意為之。林先生騎行時沒有注意路況,這才是導致其摔倒受傷的主要原因。丁蔚補充道:“家長認為林先生過錯較大,要承擔至少50%的責任?!?/strong>
馬路屬高危區(qū)域 任由孩童踢球家長存過錯
孩子街邊踢球,絆倒路過的騎行人,雙方對于責任劃分各執(zhí)一詞,那么,這起意外到底因為誰的過錯而起呢?法院審理認為,馬路屬于高危區(qū)域,不能任由孩童踢球。
法官解釋,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規(guī)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規(guī)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本案中,小高和小蔣在街邊相互傳球,應共同負有防范足球脫離兩人控制致人損害的共同注意義務,但他們卻讓球脫離控制后滾到了車道上,與林先生正常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相撞,致使林先生摔倒受傷,對此,小高和小蔣成立共同過失侵權,而林先生不應承擔責任。
江陰市人民法院濱江人民法庭副廳長 丁蔚:從視頻可以看出,林先生當時沒有違反交通規(guī)則的情形,駕駛速度緩慢,對突然出現(xiàn)的球體他不具有一個可預見性。所以林先生對事件的發(fā)生不具有過錯,不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jiān)護人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兩個孩子尚未成年,他們的監(jiān)護人應對林先生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法院最終判決,由小高和小蔣的監(jiān)護人賠償林先生受傷造成的各項損失合計3.5萬余元。
法官提醒,家長是孩子的第一責任人,這并非一句空話。日常生活中,家長要時刻留意孩子的活動場景是否存在安全隱患,并及時干預可能引發(fā)風險的行為,這不僅是對孩子安全的守護,也是對他人權益的負責。
“孩子年幼” 不是免于擔責的理由
“孩子年幼” “無心之過”這不能成為家長免于擔責的理由,反而意味著監(jiān)護人更應當繃緊安全這根弦,對于孩子可能危及自身或他人的行為,要及時喊停。未成年人的認知有局限性,監(jiān)護人應當擔起“風險過濾器”的角色,別讓小疏忽釀成大事故。
(來源:央視新聞)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wǎng)易號”用戶上傳并發(fā)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