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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槍背后的政治哲學
文/海北尬生
昨天二湘老師發(fā)了一篇kirk被槍擊身亡的文章二湘:Charlie Kirk被槍殺,美國政治最黑暗的一天。我對這個人的了解最主要的還是來自于他的那個“change my mind”的表情包,沒想到斯人已逝。而為這件事多少添加了一些“美國風味”的恐怕就是槍擊了。那今天我就想展開談一談持槍與不持槍背后的政治哲學,說一說美國為什么至今都不愿意放棄持槍。
我們還是要回歸到政治哲學最原初也最根本的一個概念:社會契約論。
政治哲學里有一個非?;镜乃枷雽嶒?,就是“自然狀態(tài)”。這個狀態(tài)對于個人而言就是他的行為不受任何外界力量的約束,誰也不能干涉誰,誰也不會限制誰,可以按照自己最原初的意愿為所欲為。對于社會而言,則是這樣的社會可以保證每一個人都處于這樣的狀態(tài),或者用霍布斯的話說:“自然使人在身心兩方面能力都十分相等,以致有時某人的體力雖然比另一人強,或者腦力比另一人敏捷,但這一切總加在一起,也不會使人與人之間的差別大到使這人能夠要求獲得人家不能像他一樣要求的任何利益”。這樣的狀態(tài)如果存在,結果會如何呢?
如果我們基于性善論進行推導,每一個人都是本善的,也都能夠基于自己的善意來行動,我們會發(fā)現(xiàn)這樣自然狀態(tài)下的社會是可以有秩序存在的,而且這個秩序是自發(fā)的,不需要外界維持的。
而如果是基于性惡論,那結果就不同了:在這種情況下,人的惡會充分發(fā)揮,為了自己的利益而無所不用其極,人們可以肆意傷害他人、掠奪他人,社會的秩序也將破壞殆盡。于是在這種情況下,為了給社會恢復秩序,也為了能夠保障每一個人的權益和整個社會的整體利益,就必須要存在一個有力量的人或者機關來制止這種惡,限制這種原本不受控制的權利,人為地引入秩序。這就是霍布斯所謂的“利維坦”。由此就得到了政府和統(tǒng)治機關以及法律,也得到了一個極其重要的觀點:社會契約論。
社會契約論認為,為了避免出現(xiàn)這種自然狀態(tài)下基于人性之惡的混亂,人們需要謀求一個人或者集團來塑造秩序,為此也就讓渡了自己的一部分權益(尤其是可以侵犯他人的權益),對此帶來的一個交換就是,希望這個統(tǒng)治者和統(tǒng)治集團能夠維護自己的剩下來的權益。這樣按照洛克等人的觀點,就實際上構成了一個契約:我們允許他們來統(tǒng)治我們、管理我們、約束我們,反過頭來,我們要求他們能保護我們的合法權益。當然這個契約和我們買房買車簽訂的紙質(zhì)契約不一樣,它是虛擬的。
由此也就能引出一些很關鍵的結論:首先契約的建立應該是自愿的,那種在強迫下簽訂的契約往往不具備合法性。這也就意味著,只有當被統(tǒng)治者真心認同統(tǒng)治者的時候,統(tǒng)治者的統(tǒng)治才是合法的、有依據(jù)的。上面這兩點說到這兒應該就可以理解為什么社會契約論這么重要了:從它這里可以直接推導出民主的合理性,也說明了政府的統(tǒng)治的合理性應該來自于對民眾的保護和從民眾那里獲得的支持,而不是像之前的政治學者那樣,把合理性歸于“君權神授”“天人感應”之類的不可抗因素。
其次,既然是契約,那顯然需要雙向的配合才能存在,契約是孤掌難鳴的,由此就牽扯到了一個契約的解除問題,而這就要談到我們說的持槍了。那比如說統(tǒng)治者沒能保護我們的合法權益,乃至在主動傷害我們的合法權益,實際上就相當于說統(tǒng)治者撕毀了社會契約,由此我們也可以不再執(zhí)行我們的那一部分:我們可以不認同他們再統(tǒng)治我們。
這就要提到一個至關重要的人物了:洛克。
如果按照教科書來學歷史的話,仿佛啟蒙運動的創(chuàng)始人就是伏爾泰、盧梭這幫法國人,但實際上這是一個很嚴重的誤導,他們的思想其實都深受洛克的影響。洛克當然不是第一個提出社會契約論的—那是霍布斯,但洛克很大地發(fā)展了社會契約論,得到了一些非常重要的結論,比如上面提到的由社會契約論導出民主,這就是他的貢獻之一,而社會契約論的祖師爺霍布斯卻是一個威權主義者。洛克的思想不單影響了伏爾泰,盧梭這些法國人,也深深地影響了華盛頓這些美國的建國先賢們,算是在思想層面上一個人點起了美國獨立戰(zhàn)爭和法國大革命兩場改變世界的運動的火。
洛克比較有爭議的一點就是他論證了持槍的權利。他的著作《政府論》的最后一章就叫《論政府的解體》,洛克提出了三種暴力推翻政府的情況。而先決條件就是應該能讓民眾有權掌握武器,否則暴力就無從談起。美國獨立戰(zhàn)爭和法國大革命能夠成功,很大程度上也確實是靠著參與者自備的槍支。最終在美國憲法第二修正案中,用法律確認了這一點:“管束良善之民兵來保障一州自由所必需,人民持有及攜帶武器之權利不受侵犯?!?/p>
洛克的說法遭到了相當多的政治哲學家的批判。實際上除了他這一派的絕大多數(shù)人都認為,社會契約論的建立在于民眾自愿讓渡部分權力,而被讓渡的部分中最核心的就應該是私自使用暴力的權力。因為很顯然,“自然狀態(tài)”造成混亂不被人接受的根本原因,就是霍布斯所說的“每一人對每一種事物都有權利,甚至對彼此的身體也是這樣”,而持槍,持有暴力所需要的機器,就是這樣的權力的最大助力。因此相當多的政治哲學家無法贊同洛克的持槍權。
甚至就連美國憲法當中的表述也存在著討論的可能:它說的是“人民”(people)可以擁有和攜帶武器,而這里的人民顯然強調(diào)的是一個集體,是一個與“敵人”或者“國家政府”相對的概念。制定憲法的人并沒有用強調(diào)個人的詞語,比如individual,所以如果真的貼近美國建國先賢的方式來解釋,恐怕他們強調(diào)的是集體持槍的權利,而不是個人持槍的權利。與個人持槍所對應的私自、隨意使用暴力不同,集體持槍權應該是有組織、目標明確的,其目標僅是專制政府,而不是任何自己看起來不順眼的人。
在美國,針對憲法第二修正案的這個表述長期存在著集體持槍權和個人持槍權的爭論。顯然就算是支持持槍,出于社會穩(wěn)定和法制的需要,也應該支持集體持槍。但很遺憾的是,2008年發(fā)生了著名的赫勒案的裁判。赫勒是聯(lián)邦法院辦公樓的一個安全管理員,他試圖申請私人擁有槍支遭到拒絕,于是便訴諸法律。最終在08年6月26日,最高法院裁定他可以持槍,但這不是關鍵點的,關鍵是美國最高法院的判決完全站在了個人持槍權的一邊。在此之后,大量限制持槍的法案遭到廢除,槍支銷售量和持有量持續(xù)上升,隨之而來的就是槍擊案的增多。
究竟什么叫做國家?馬克斯韋伯的觀點是,國家是對暴力的合法壟斷。但這樣的定義其實存在著一個矛盾:壟斷當然可以達到,將所有的暴力全部收繳于國家即可,也正是因為持有暴力,國家和一般的政治團體不同。但是關鍵在于要是“合法”的壟斷,這也是國家和大型黑社會的唯一區(qū)別。既然如此就存在著一個問題:不合法時要怎么辦?想要保障合法,就意味著要對不合法的進行制裁。
集體持槍權看起來可能是一個折中的辦法,但這個在實際操作層面很難:誰去組成這個集體?誰去指揮這個集體?我們能保證它真的是集體,真的代表民眾的公意嗎?既要保證對暴力的壟斷,又要保證這種壟斷的合法性,這就是一個矛盾。洛克他們傾向于保障后者,反對他們的人傾向于保證前者,只能說他們各有各的考慮,各有各自擔心的點。至于誰對誰錯,恐怕我也難說,諸位自己評判即可。
作者:海北尬生,因其嘗求學于北海之北,每不顧環(huán)境而放尬言,故起此名也。喜航天,愛讀書,本學理工,愛好文學。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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