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合同時,勞動者拿到的不是勞動合同而是“代理合同”,用人單位稱因為有傭金支付,所以只能按照“代理”的排版函頭來“定義”這個合同。當勞動者突然“被開”之后,因不清楚“代理關系”與“勞動關系”的區(qū)別,導致維權一波三折。
“希望其他勞動者不要再像我一樣吃虧,把本來很簡單的一個勞動關系變成了這么復雜的一個認定?!苯?,王某對《工人日報》記者說。
2022年12月15日,王某突然收到某公司管理人員郭某的消息,稱現(xiàn)在沒有辦公場地,以后也不需要來工作了。而后某公司拿出一份“代理合同”,不承認與王某的勞動關系,并且拒絕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賠償金。
干的是員工的活,最后卻被當成外人一腳踢開,而掩蓋真實用工關系的關鍵就是這一紙“代理合同”。近日,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橫州市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勞動合同糾紛案。
代理之名下的員工之實
據王某回憶,自己當時經由朋友推薦參加A公司面試,應聘的崗位是招商運營總監(jiān),月工資為1.2萬元。2022年8月4日,A公司與王某簽訂《商業(yè)招商代理合同》,約定A公司委托王某為甲方某廣場項目的招商代理商,代理事務為某廣場項目的宣傳推廣與招商。代理期限自2022年8月4日起至2022年11月3日止。雙方還約定了其他權利和義務。
該合同期滿后雙方續(xù)簽合同,期限為2022年11月4日起至2023年1月16日止,內容與前一份合同基本一致,但規(guī)定王某為非獨家代理。每月10日左右,A公司通過其賬戶及兩個案外人的賬戶向王某支付款項,附言“某某月工資、代A公司付工資、代A公司付傭金”等。
“公司說我是代理,不算他們的員工,但我干的明明是員工的工作。”簽訂合同后,王某在A公司一樓的招商運營辦公室開展日常工作,公司提供座機、臺式電腦、打印機等辦公設備。
王某告訴記者,他的工作時間為上午9點到12點,下午2點半到6點。上班時間,A公司負責人事的經理及郭某會進行現(xiàn)場考勤。如果有人無理由遲到或未到,會被扣工資或被批評。晚上,王某向郭某匯報當天的招商進度、裝修施工情況以及現(xiàn)場管理的問題,每周一進行周匯報,匯報形式包括線上(微信、電話)以及線下開會。
不同于自主性強的代理關系,王某只有對品牌以及品類的洽談自主權,A公司與商戶簽訂合同的最終條件,由A公司負責人決定,王某需要按照指令修改內容。王某的話費及餐費也包含在工資內,另外如有客戶來考察項目,經向公司管理人員申報后,其用餐費用可憑發(fā)票到公司報銷。
這樣朝九晚六的“上班族”生活,直到2022年12月15日,A公司管理人員突然通知王某合同終止,從而引發(fā)糾紛。
“被代理”后的維權之路
當王某單方面收到終止合同通知時,他認為公司方沒有跟自己進行任何溝通,就隨意地解除了雙方的合同關系,缺乏應有的誠信?;贏公司與王某存在考勤管理,工作管理,以及發(fā)放固定工資的從屬關系,事實情況清晰,王某申請了勞動仲裁,但A公司拿出了雙方的“代理合同”,拒絕承認王某是該公司的員工。仲裁委駁回了王某的全部仲裁請求。王某不服仲裁裁決,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他與A公司在2022年8月4日至2022年12月5日存在勞動關系,并支付拖欠工資及相應賠償。
“招聘的時候,對方解釋說因為有傭金支付,所以只能按照‘代理’的排版函頭來定義這個合同。”簽訂合同時,王某看到陌生的合同版本,但他并不清楚“代理關系”跟“勞動關系”的區(qū)別,維權時才發(fā)現(xiàn)吃了虧,本應清晰的勞動關系因合同名稱問題變得認定復雜。
橫州市人民法院負責該案件的蘇法官解釋說:“代理合同本質上是一種委托合同,屬于民事合同關系范疇,與勞動合同存在本質區(qū)別?!备鶕梢?guī)定,勞動關系成立須同時具備三種情形:一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主體資格;二是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guī)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三是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yè)務的組成部分。
簽合同勿被名稱“迷惑”
法院審理認為,A公司與王某簽訂的兩份《商業(yè)招商代理合同》系雙方自愿簽訂,不違反強制性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屬有效合同。該合同規(guī)定了王某的工作內容和工作時間,A公司每月15日前向王某支付上一月的工資報酬1.2萬元,支付時間和金額較為固定,A公司管理人員郭某與王某溝通支付報酬亦表述為支付工資。從合同履行情況來看,王某需向郭某溝通工作情況,向郭某詢問工資支付事宜,從郭某與王某于2022年12月12日的微信聊天記錄來看,郭某對王某進行考勤管理,由郭某通知王某終止合同。從合同內容及合同履行情況來看,A公司與王某符合勞動關系的人身及財產依附性特征。
關于被告應否向原告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賠償金的問題,王某提交的證據顯示,A公司無故解除與王某的勞動關系,屬于違法解除勞動關系。最終,法院判決確認原告王某與被告A公司2022年8月4日至2022年12月15日期間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系。A公司應向王某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賠償金,并支付王某2022年11月至2022年12月15日拖欠工資1.8萬元。
“認定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的核心在于雙方權利義務的實質內容,應當從用工管理、報酬發(fā)放、工作內容等方面,綜合考量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人格從屬性、經濟從屬性和組織從屬性等因素,并非簡單由雙方簽訂的合同名稱來決定?!碧K法官表示,用人單位應當規(guī)范用工行為,不能利用優(yōu)勢地位通過訂立其他合同的方式掩蓋用工事實,變相地排除國家法律賦予勞動者的法定權利。同時,勞動者也要增強法律意識,避免因合同名稱而誤判自身法律地位。
“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應注意對工作地點、工作崗位、工資結構等的約定。在維權時要收集工資支付憑證、考勤記錄、微信聊天記錄、參保證明、入職通知、工作證等,在權利受損時敢于依法維權?!碧K法官提醒道。
(工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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